3.禁止標誌

禁止標誌規定或取消某些交通限制。

3.1 “禁止駛入”

3.禁止標誌

禁止所有車輛沿該方向進入。

3.2 “禁止移動”

3.禁止標誌

所有車輛均禁止通行。

3.3 “禁止機動車通行”

3.禁止標誌

3.4 “禁止卡車通行”

3.禁止標誌

禁止移動允許的最大質量超過3,5噸(如果在標誌上未標明)或允許的最大質量超過標誌上所指示的卡車和車輛,以及拖拉機和自行式車輛。

標誌3.4禁止運輸用於人員運輸的卡車,在藍色背景的側面上帶有白色斜條紋的聯邦郵政組織的車輛以及不為企業服務的不帶最大允許最大重量不超過26噸的拖車的卡車。位於指定區域。 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必須在最靠近目的地的十字路口處進出指定區域。

3.5 “禁止摩托車通行”

3.禁止標誌

3.6 “禁止拖拉機行駛”

3.禁止標誌

禁止拖拉機和自行式車輛行駛。

3.7 “禁止使用拖車行駛”

3.禁止標誌

禁止運輸帶有任何類型拖車的卡車和拖拉機,以及拖曳汽車。

3.8 “禁止馬車行駛”

3.禁止標誌

禁止移動馬車(雪橇)、騎馬、馱畜以及驅趕牲畜。

3.9 “自行車禁止通行”

3.禁止標誌

禁止使用自行車和輕便摩托車。

3.10 “行人禁止通行”

3.禁止標誌

3.11 “重量限制”

3.禁止標誌

禁止車輛(包括車輛組合)移動,其實際總重量大於標誌上所示的重量。

3.12 “每個車軸的質量限制”

3.禁止標誌

禁止任何軸上的實際質量超過標誌所示的車輛行駛。

3.13 《高度限制》

3.禁止標誌

禁止總高度(帶或不帶貨物)大於標誌所示的車輛行駛。

3.14 “寬度限制”

3.禁止標誌

禁止駕駛總寬度(滿載或空載)大於標誌所示的車輛。

3.15 “長度限制”

3.禁止標誌

禁止總長度(帶或不帶貨物)大於標誌所示的車輛(車輛組合)行駛。

3.16 “最小距離限制”

3.禁止標誌

禁止車輛之間的距離小於標誌上的距離行駛。

3.17.1 “海關”

3.禁止標誌

禁止在海關(檢查站)停留的情況下出行。

3.17.2 “危險”

3.禁止標誌

由於交通事故、事故、火災或其他危險,所有車輛一律禁止進一步行駛。

3.17.3 “控制”

3.禁止標誌

禁止駕車不停車通過檢查站。

3.18.1 “禁止右轉”

3.禁止標誌

3.18.2 “禁止左轉”

3.禁止標誌

3.19 “禁止掉頭”

3.禁止標誌

3.20 “禁止超車”

3.禁止標誌

除慢行車輛、馬拉車、自行車、輕便摩托車、無側掛車的兩輪摩托車外,禁止超車。

3.21 “禁止超車區的盡頭”

3.禁止標誌

3.22 “禁止超車”

3.禁止標誌

禁止最大允許重量超過3,5噸的卡車超越所有車輛。

3.23 “卡車禁止超車區的終結”

3.禁止標誌

3.24 “最高速度限制”

3.禁止標誌

禁止以超過標誌所示速度(公里/小時)行駛。

3.25 “最高限速區結束”

3.禁止標誌

3.26 “禁止發出聲音信號”

3.禁止標誌

禁止使用聲音信號,除非發出聲音信號是為了防止交通事故。

3.27 “禁止停車”

3.禁止標誌

禁止停車和停放車輛。

3.28 “禁止停車”

3.禁止標誌

禁止停放車輛。

3.29 “每月奇數天禁止停車”

3.禁止標誌

3.30 “每月偶數天禁止停車”

3.禁止標誌

當道路兩側同時使用3.29和3.30標誌時,19:21至XNUMX:XNUMX(重新安排時間)允許在道路兩側停車。

3.31 “所有限制區的終結”

3.禁止標誌

同時指定以下幾個標誌的覆蓋區域末端:3.16、3.20、3.22、3.24、3.26—3.30。

3.32 “禁止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通行”

3.禁止標誌

禁止裝有“危險品”識別標誌(信息牌)的車輛行駛。

3.33 “禁止載運易爆、易燃貨物的車輛通行”

3.禁止標誌

禁止運輸爆炸物和產品以及其他帶有易燃標誌的危險物品的車輛行駛,除非按照特殊運輸規則規定的方式限制運輸這些危險物質和產品的數量。

徽章 3.2—3.9、3.32 и 3.33 禁止相關類型車輛雙向通行。

這些標誌不適用於:

  • 3.1 – 3.3, 3.18.1, 3.18.2, 3.19 - 用於路線車輛;
  • 3.2、3.3、3.5 – 3.8 - 側面有藍色背景白色斜條紋的聯邦郵政組織的車輛,以及為位於指定區域的企業服務的車輛,以及為公民或屬於在指定區域生活或工作的公民提供服務的車輛。 在這些情況下,車輛必須在離目的地最近的十字路口進出指定區域;
  • 3.28 – 3.30 - 由殘疾人駕駛、運送殘疾人(包括殘疾兒童)的車輛,如果指示的車輛有“殘疾人”識別標誌,以及側面有藍色背景白色斜條紋的聯邦郵政組織的車輛地面,並使用隨附的出租車計價器乘坐出租車;
  • 3.2,3.3 - 在 I 類和 II 類殘疾人駕駛的車輛上,如果這些車輛上安裝了“殘疾人”識別標誌,則運送此類殘疾人或殘疾兒童
  • 3.27 - 路線車輛和用作客運出租車的車輛,在路線車輛的停靠站或用作客運出租車的車輛的停車場,分別標有標記 1.17 和(或)標誌 5.16 - 5.18。

標誌動作 3.18.1,3.18.2 適用於安裝該標誌的道路交叉口。

標誌覆蓋範圍 3.16, 3.20, 3.22, 3.24, 3.26 – 3.30 從標誌的安裝位置延伸到它後面最近的十字路口,在沒有十字路口的定居點中 - 到定居點的盡頭。 在道路附近區域的出口處以及與田野、森林和其他次要道路交叉(相鄰)的地方,標誌的作用不會中斷,在這些地方前面沒有安裝相應的標誌。

行動標誌 3.24 安裝在有標誌指示的人口稠密區域前面 5.23.1 或 5.23.2,延伸到這個標誌。

標誌的覆蓋範圍可以減少:

  • 用於標誌 3.16,3.26 使用標誌 8.2.1;
  • 用於標誌 3.20,3.22,3.24 在其覆蓋區域的末端安裝標誌 3.21,3.23,3.25 或使用標誌 8.2.1. 標誌區 3.24 可以通過安裝標誌來減少 3.24 具有不同的最大速度;
  • 用於標誌 3.27-3.30 在覆蓋區域的盡頭安裝重複標誌 3.27-3.30 有一個標誌 8.2.3 或使用標誌 8.2.2. 簽署 3.27 可以與標記 1.4 結合使用,並且符號 3.28 – 帶有標記1.10,標誌的覆蓋面積由標記線的長度決定。

標誌動作 3.10、3.27-3.30 僅適用於安裝它們的道路一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