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告知駕駛員接近道路的危險區域,在該區域的行駛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
指定單軌鐵路上的無障礙通道。
未配備屏障且有兩條或更多軌道的鐵路道口的名稱。
關於接近建成區外鐵路道口的附加警告
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或道路的路段,交通信號燈由紅綠燈調節。
吊橋或渡口。
出發前往堤壩或海岸。
半徑較小或右側能見度有限的彎曲道路。
半徑較小或左側能見度有限的彎曲道路。
有危險轉彎的路段,第一個轉彎向右。
一段有危險彎道的路段,第一個路口向左拐。
一段道路,增加了行車道的打滑度。
路面不平坦的路段(起伏、坑洼、橋樑交界處不平坦等)。
一段具有人工粗糙度(顛簸)以強制減速的道路。
道路的一部分,可以從車輛的車輪下方排出碎石,碎石等。
路邊出口很危險的路段。
在兩側。
案件。
左邊。
有迎面駛來車輛的一段道路(車行道)的起點。
設有標誌 5.19.1、5.19.2 和(或)標誌 1.14.1—1.14.2 的人行橫道。
靠近兒童機構(學校、健康營等)的一段道路,兒童可能會出現在該車道上。
可能發生滑坡,滑坡,碎石的路段。
沒有人工照明的隧道,或入口可見度有限的隧道。
已形成擁堵的路段。
存在其他警告標誌未涵蓋的危險的路段。
行駛方向在小半徑、能見度有限的道路曲率上。 繞行正在修復路段的方向。
T 形路口或岔路口的交通方向。 已修復路段的繞行路線。
指定通往交叉路口的引道,該路段標有標記 1.26,如果沿路線前方形成交通擁堵,則禁止行駛至該交叉路口,這將迫使駕駛員停車,對行駛造成障礙車輛橫向行駛,但本規則規定的右轉或左轉除外。
警示標誌 1.1、1.2、1.5—1.33 室外人口稠密地區安裝在距離危險區域起點 150-300 m 的地方,在人口稠密地區則安裝在距離危險區域起點 50-100 m 的地方。 如有必要,可以將標誌安裝在不同的距離處,在這種情況下,該距離會顯示在銘牌上 8.1.1.
徽章 1.13 и 1.14 無標誌即可安裝 8.1.1 如果下降和上升相繼發生,則在下降或上升開始之前。
簽署 1.25 在巷道上進行短期作業時,可無板安裝 8.1.1 距工作地點10-15m。
簽署 1.32 用作交叉路口前面的臨時標誌或具有可變圖像的標誌,從那裡可以繞過已經形成交通擁堵的路段。
簽署 1.35 安裝在交叉路口的邊緣。 複雜路口無法在路口邊界設置路標的,應安裝在距路口邊界不超過30米的位置。
建築區外的標誌 1.1,1.2,1.9,1.10,1.23 и 1.25 被重複。 第二個標誌安裝在距危險路段起點至少 50 m 的位置。 標誌 1.23 и 1.25 在緊鄰危險路段開始處的人口稠密地區重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