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告知駕駛員接近道路的危險區域,在該區域的行駛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

1.1. “有屏障的鐵路道口”

1.警告標誌

1.2. “無障礙鐵路道口”

1.警告標誌

1.3.1. “單軌鐵路”

1.警告標誌

指定單軌鐵路上的無障礙通道。

1.3.2. “多軌鐵路”

1.警告標誌

未配備屏障且有兩條或更多軌道的鐵路道口的名稱。

1.4.1.-1.4.6。 “接近鐵路道口”

1.警告標誌1.警告標誌1.警告標誌1.警告標誌1.警告標誌1.警告標誌

關於接近建成區外鐵路道口的附加警告

1.5. “與有軌電​​車線路的交叉口”

1.警告標誌

1.6. “穿越同等道路”

1.警告標誌

1.7. “迂迴”

1.警告標誌

1.8. 《交通管制》

1.警告標誌

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或道路的路段,交通信號燈由紅綠燈調節。

1.9. “吊橋”

1.警告標誌

吊橋或渡口。

1.10. 《出發去堤岸》

1.警告標誌

出發前往堤壩或海岸。

1.11.1. “拐彎處危險”

1.警告標誌

半徑較小或右側能見度有限的彎曲道路。

1.11.2. “拐彎處危險”

1.警告標誌

半徑較小或左側能見度有限的彎曲道路。

1.12.1. 《危險的轉折》

1.警告標誌

有危險轉彎的路段,第一個轉彎向右。

1.12.2. 《危險的轉折》

1.警告標誌

一段有危險彎道的路段,第一個路口向左拐。

1.13. 《陡峭的下降》

1.警告標誌

1.14. 《陡峭的攀登》

1.警告標誌

1.15. “濕滑路面”

1.警告標誌

一段道路,增加了行車道的打滑度。

1.16. “坎坷之路”

1.警告標誌

路面不平坦的路段(起伏、坑洼、橋樑交界處不平坦等)。

1.17. “人工粗糙度”

1.警告標誌

一段具有人工粗糙度(顛簸)以強制減速的道路。

1.18. 《碎石爆裂》

1.警告標誌

道路的一部分,可以從車輛的車輪下方排出碎石,碎石等。

1.19. 《危險的路邊》

1.警告標誌

路邊出口很危險的路段。

1.20.1. «縮小範圍 道路”

1.警告標誌

在兩側。

1.20.2. “縮小 道路”

1.警告標誌

案件。

1.20.3. “路變窄”

1.警告標誌

左邊。

1.21. “雙向交通”

1.警告標誌

有迎面駛來車輛的一段道路(車行道)的起點。

1.22. “人行橫道”

1.警告標誌

設有標誌 5.19.1、5.19.2 和(或)標誌 1.14.1—1.14.2 的人行橫道。

1.23. “孩子們”

1.警告標誌

靠近兒童機構(學校、健康營等)的一段道路,兒童可能會出現在該車道上。

1.24. “與自行車道或自行車道的交叉口”

1.警告標誌

1.25. “施工標誌”

1.警告標誌

1.26. 《趕牛》

1.警告標誌

1.27. “野生動物”

1.警告標誌

1.28. 《落石》

1.警告標誌

可能發生滑坡,滑坡,碎石的路段。

1.29. 《側風》

1.警告標誌

1.30. 《低空飛行的飛機》

1.警告標誌

1.31. “隧道”

1.警告標誌

沒有人工照明的隧道,或入口可見度有限的隧道。

1.32. “交通阻塞”

1.警告標誌

已形成擁堵的路段。

1.33. “其他危險”

1.警告標誌

存在其他警告標誌未涵蓋的危險的路段。

1.34.1. - 1.34.2. 《轉向》

1.警告標誌1.警告標誌

行駛方向在小半徑、能見度有限的道路曲率上。 繞行正在修復路段的方向。

1.34.3. 《轉向》

1.警告標誌

T 形路口或岔路口的交通方向。 已修復路段的繞行路線。

1.35. 《十字路口部分》

1.警告標誌

指定通往交叉路口的引道,該路段標有標記 1.26,如果沿路線前方形成交通擁堵,則禁止行駛至該交叉路口,這將迫使駕駛員停車,對行駛造成障礙車輛橫向行駛,但本規則規定的右轉或左轉除外。

警示標誌 1.1、1.2、1.5—1.33 室外人口稠密地區安裝在距離危險區域起點 150-300 m 的地方,在人口稠密地區則安裝在距離危險區域起點 50-100 m 的地方。 如有必要,可以將標誌安裝在不同的距離處,在這種情況下,該距離會顯示在銘牌上 8.1.1.

徽章 1.13 и 1.14 無標誌即可安裝 8.1.1 如果下降和上升相繼發生,則在下降或上升開始之前。

簽署 1.25 在巷道上進行短期作業時,可無板安裝 8.1.1 距工作地點10-15m。

簽署 1.32 用作交叉路口前面的臨時標誌或具有可變圖像的標誌,從那裡可以繞過已經形成交通擁堵的路段。

簽署 1.35 安裝在交叉路口的邊緣。 複雜路口無法在路口邊界設置路標的,應安裝在距路口邊界不超過30米的位置。

建築區外的標誌 1.1,1.2,1.9,1.10,1.23 и 1.25 被重複。 第二個標誌安裝在距危險路段起點至少 50 m 的位置。 標誌 1.23 и 1.25 在緊鄰危險路段開始處的人口稠密地區重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