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附加信息標誌(標牌)
附加信息標誌(平板電腦)澄清或限制其所應用標誌的效果,或包含道路使用者的其他信息。
8.1.1 “到物體的距離”
指示從標誌到危險路段起點、引入相關限制的地點或行駛方向前方某個物體(地點)的距離。
8.1.2 “到物體的距離”
如果標誌 2.4 位於緊鄰交叉路口之前,則表示從標誌 2.5 到交叉路口的距離。
8.1.3 “到物體的距離”
指示距道路外物體的距離。
8.1.4 “到物體的距離”
指示距道路外物體的距離。
8.2.1 “區”
表示道路危險路段的長度,標有警告標誌,或禁止標誌的作業區域,以及標誌5.16、6.2和6.4。
8.2.2 “區”
表示禁止標誌3.27-3.30的作用區域。
8.2.3 “區”
表示標誌 3.27-3.30 有效區域的終點。
8.2.4 “區”
告知駕駛員其處於標誌 3.27-3.30 的作用區域。
8.2.5 “區”
沿廣場一側、建築物外立面等標明停車或禁止停車時標誌3.27-3.30的方向和覆蓋範圍。
8.2.6 “區”
沿廣場一側、建築物外立面等標明停車或禁止停車時標誌3.27-3.30的方向和覆蓋範圍。
8.3.1-8.3.3 “行動方針”
它們指示安裝在十字路口前面的標誌的作用方向或指示直接位於道路旁邊的指定物體的運動方向。
8.4.1-8.4.8 “車輛類型”
指出該標誌適用的車輛類型。
板 8.4.1 將標誌的有效性擴展到卡車,包括帶拖車的卡車,最大授權質量超過 3,5 噸,板 8.4.3 - 汽車,以及最大授權質量高達3,5 噸,標牌 8.4.3.1 - 適用於可從外部電源充電的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標牌 8.4.8 - 適用於配備識別標記(信息標牌)“危險品”的車輛。
8.4.9 – 8.4.15 “車輛類型除外。”
指出該標誌不適用的車輛類型。
板 8.4.14 不適用於用作客運出租車的車輛。
8.5.1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指出該標誌在一周中的哪幾天有效。
8.5.2 “工作日”
指出該標誌在一周中的哪幾天有效。
8.5.3 “一周中的日子”
指出該標誌在一周中的哪幾天有效。
8.5.4 「行動時間」
表示一天中該標誌有效的時間。
8.5.5 「行動時間」
標明該標誌在一周中的幾天和一天中的時間有效。
8.5.6 「行動時間」
標明該標誌在一周中的幾天和一天中的時間有效。
8.5.7 「行動時間」
標明該標誌在一周中的幾天和一天中的時間有效。
8.6.1.-8.6.9 「停車方法」
8.6.1表示所有車輛必須平行於車行道邊緣停放; 8.6.2~8.6.9 指出人行道停車場停放汽車和摩托車的方法。
8.7 “發動機怠速停車”
表示在標有6.4標誌的停車場內,僅允許在發動機未運轉的情況下停放車輛。
8.8 “有償服務”
表示僅以現金方式提供服務。
8.9 《停車時長限制》
表示車輛在停車場停留的最長時間,用標誌6.4標記。
8.9.1 “僅限停車證持有者停車”
表示只有車主擁有根據俄羅斯聯邦主體或地方政府執行機關規定的程序獲得的停車許可證且在相關執行機關規定的邊界範圍內有效的車輛才能停放。標有俄羅斯聯邦或地方當局標誌 6.4 的停車場。
8.9.2 “只停放外交使團的車輛”
表示只有經認可的外交使團、領事機構、國際(州際)組織和此類組織代表處的車輛,且具有用於指定此類車輛的國家登記牌的車輛,才可以停放在標有標誌6.4的停車場(停車位)。
8.10 《車輛檢驗場所》
表示標有6.4或7.11的地點有天橋或觀景溝。
8.11 “允許最大重量的限制”
表示該標誌僅適用於最大允許質量超過銘牌上所示的車輛。
8.12 《危險的路邊》
警告路邊的出口因道路維修工作而存在危險。 它與符號 1.25 一起使用。
8.13 《主幹道方向》
指示交叉路口主幹道的方向。
8.14 “車道”
指示標誌或交通信號燈覆蓋的行車道或自行車道。
8.15 《盲人行人》
表示盲人可以使用人行橫道。 它與標誌 1.22、5.19.1、5.19.2 和交通信號燈一起使用。
8.16 《濕蓋》
表示該標誌在路面潮濕時有效。
8.17 “殘疾人”
表示標誌6.4的效果僅適用於安裝有“殘疾人”識別標誌的機動車廂和汽車。
8.18 “殘疾人除外”
表示該標誌的效力不適用於裝有“禁用”識別標誌的機動車輛和汽車。
8.19 《危險品類別》
表示符合 GOST 19433-88 的危險品類別號(類別)。
8.20.1-8.20.2 《車輛轉向架類型》
帶有標誌 3.12。 指示車輛間隔緊密的車軸的數量,每個車軸的標誌上指示的質量是允許的最大質量。
8.21.1-8.21.3 “路線車輛類型”
它們與標誌 6.4 一起使用。 在地鐵站、公共汽車(無軌電車)或電車站指定車輛停車位,以便可以轉乘適當的交通方式。
8.22.1.-8.22.3 “讓”
指定障礙物及其繞行方向。 它們與標誌 4.2.1-4.2.3 一起使用。
8.23 “照片視頻固定”
它與符號 1.1、1.2、1.8、1.22、1.35、3.1 - 3.7、3.18.1、3.18.2、3.19、3.20、3.22、3.24、3.27 - 3.30、5.1 - 5.4、5.14、5.21、5.23.1 一起使用。 5.23.2個, 5.24.1 .5.24.2, 5.25, 5.27, 5.31 - 5.35, 5.36, XNUMX 和 XNUMX 以及紅綠燈。 表示在路標覆蓋範圍內或道路的規定路段上,可以通過具有拍照、攝像、錄像功能的特殊技術手段自動記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通過照片、攝影和錄像。
8.24 “拖車正在工作”
表示車輛在路標 3.27 - 3.30 的行動區域被扣留。
8.25 “車輛的生態等級”
表示標誌 3.3 - 3.5、3.18.1、3.18.2 和 4.1.1 - 4.1.6 適用於機動車輛:
- 車輛登記文件中註明的環境類別低於車牌上註明的環境類別的;
- 這些車輛的註冊文件中未註明其生態等級。
更改生效:1年2021月XNUMX日
表示標誌 5.29 和 6.4 適用於機動車輛:
- 該車輛登記文件中註明的環境類別與牌照上註明的環境類別相對應,或高於牌照上註明的環境類別;
- 這些車輛的註冊文件中未註明其生態等級。
更改生效:1年2021月XNUMX日
板直接放置在其所應用的標誌下方。 平板電腦 8.2.2 - 8.2.4,8.13 當標誌位於車道、路邊或人行道上方時,它們被放置在標誌的一側。
標誌上的黃色背景 1.8、1.15、1.16、1.18 – 1.21、1.33、2.6、3.11 – 3.16、3.18.1 – 3.25,安裝在道路工程場所,意味著這些標誌是臨時的。
如果臨時路標和固定路標的含義相互矛盾,則駕駛員必須遵守臨時路標。
筆記。 正在運行的符合 GOST 10807-78 的標誌在按照規定方式更換為符合 GOST R 52290-2004 的標誌之前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