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強制性標誌

4.1.1 《直走》

4.強制性標誌

4.1.2 《直線前進》

4.強制性標誌

4.1.3 “向左移動”

4.強制性標誌

4.1.4 “直走或向右走”

4.強制性標誌

4.1.5 “直走還是左轉”

4.強制性標誌

4.1.6 “向右或向左移動”

4.強制性標誌

只允許按照標誌上箭頭指示的方向移動。

允許左轉的標誌也允許 U 形轉彎(標誌 4.1.1-4.1.6 可以與對應於特定交叉路口所需移動方向的箭頭配置一起使用)。

標誌 4.1.1-4.1.6 不適用於路線車輛。

4.1.1-4.1.6 標誌的效果適用於在其前方設置標誌的車道交叉口。

安裝在路段起點的標誌 4.1.1 的作用延伸至最近的交叉路口。 該標誌並不禁止右轉進入庭院和道路附近的其他區域。

4.2.1 “右側避障”

4.強制性標誌

僅允許在右側繞行。

4.2.2 “左側避障”

4.強制性標誌

只允許在左側繞行。

4.2.3 “左側或右側避障”

4.強制性標誌

任何一側都允許繞行。

4.3 “環形交叉路循環”

4.強制性標誌

允許沿箭頭指示的方向移動。

4.4.1 “自行車車道”

4.強制性標誌

4.4.2 《自行車道的盡頭》

4.強制性標誌

4.5.1 《小徑》

4.強制性標誌

本規則第 24.2 至 24.4 條規定的情況下,行人和騎自行車者可以通行。

4.5.2 “聯合交通的行人和自行車道(聯合交通的自行車道)”

4.強制性標誌

4.5.3 “行人和自行車道混合交通的盡頭(自行車道混合交通的盡頭)”

4.強制性標誌

4.5.4.-4.5.5 “人行道和自行車道交通分離”

4.強制性標誌4.強制性標誌

自行車道分為自行車道和步行道兩側,在結構上進行分配和(或)標有水平標記 1.2、1.23.2 和 1.23.3 或其他。

4.5.6.-4.5.7 “有交通分隔的行人和自行車道的盡頭(有交通分隔的自行車道的盡頭)”

4.強制性標誌4.強制性標誌

4.6 《最低限速》

4.強制性標誌

僅允許以指定或更高的速度(公里/小時)行駛。

4.7 “最低限速區結束”

4.強制性標誌

4.8.1 “帶有危險品的車輛的行駛方向”

4.強制性標誌

配備“危險品”識別標誌(信息牌)的車輛僅允許向左行駛。

4.8.2 “帶有危險品的車輛的行駛方向”

4.強制性標誌

配備“危險品”識別標誌(信息牌)的車輛只能直接通行。

4.8.3 “帶有危險品的車輛的行駛方向”

4.強制性標誌

配備“危險品”識別標誌(信息牌)的車輛僅允許向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