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強制性標誌
只允許按照標誌上箭頭指示的方向移動。
允許左轉的標誌也允許 U 形轉彎(標誌 4.1.1-4.1.6 可以與對應於特定交叉路口所需移動方向的箭頭配置一起使用)。
標誌 4.1.1-4.1.6 不適用於路線車輛。
4.1.1-4.1.6 標誌的效果適用於在其前方設置標誌的車道交叉口。
安裝在路段起點的標誌 4.1.1 的作用延伸至最近的交叉路口。 該標誌並不禁止右轉進入庭院和道路附近的其他區域。
4.2.1 “右側避障”
僅允許在右側繞行。
4.2.2 “左側避障”
只允許在左側繞行。
4.2.3 “左側或右側避障”
任何一側都允許繞行。
允許沿箭頭指示的方向移動。
4.4.2 《自行車道的盡頭》
本規則第 24.2 至 24.4 條規定的情況下,行人和騎自行車者可以通行。
4.5.2 “聯合交通的行人和自行車道(聯合交通的自行車道)”
4.5.3 “行人和自行車道混合交通的盡頭(自行車道混合交通的盡頭)”
4.5.4.-4.5.5 “人行道和自行車道交通分離”
自行車道分為自行車道和步行道兩側,在結構上進行分配和(或)標有水平標記 1.2、1.23.2 和 1.23.3 或其他。
4.5.6.-4.5.7 “有交通分隔的行人和自行車道的盡頭(有交通分隔的自行車道的盡頭)”
4.6 《最低限速》
僅允許以指定或更高的速度(公里/小時)行駛。
4.7 “最低限速區結束”
配備“危險品”識別標誌(信息牌)的車輛僅允許向左行駛。
4.8.2 “帶有危險品的車輛的行駛方向”
配備“危險品”識別標誌(信息牌)的車輛只能直接通行。
4.8.3 “帶有危險品的車輛的行駛方向”
配備“危險品”識別標誌(信息牌)的車輛僅允許向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