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警示牌的應用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7.1.
必須打開警報:
發生交通事故時;
在禁止停車的地方被迫停車時;
當駕駛員被車頭燈弄瞎時;
牽引時(在被牽引的機動車輛上);
當兒童乘坐帶有“兒童運輸”識別標誌的車輛時 **,並從中下船。
在其他情況下,駕駛員必須打開警報器,以警告道路使用者車輛可能造成的危險。
** 以下,按照基本規定表示識別標誌。
7.2.
當車輛停止且警報器打開時,以及在車輛發生故障或缺失的情況下,必須立即顯示緊急停車標誌:
發生交通事故時;
當被迫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車時,以及考慮到能見度條件而導致其他駕駛員無法及時看到車輛的情況下。
該標誌安裝在一定距離內,以便及時警告其他駕駛員特定情況下的危險。 但是,該距離在建築區內必須與車輛至少保持 15 m,在建築區外必須至少保持 30 m。
7.3.
當牽引動力驅動車輛沒有警報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在其後部安裝緊急停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