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線車輛的優先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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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車輛的優先級

18.1.
在有軌電車軌道與車道交叉的十字路口外,有軌電車比無軌車輛優先,除非離開車站。

18.2.
在設有路線車輛車道並標有5.11.1、5.13.1、5.13.2和5.14標誌的道路上,禁止其他車輛在該車道上行駛和停車,但以下情況除外:

  • 校車;

  • 用作客運出租車的車輛;

  • 用於載客的車輛,除駕駛員座位外,座位超過 8 個,技術上允許的最大重量超過 5 噸,其清單由組成實體的行政當局批准俄羅斯聯邦 - s。 莫斯科、聖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爾;

  • 在固定路線車輛車道上,如果該車道位於右側,則允許騎車者通行。

允許在路線車輛車道上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從該車道進入路口時,可能會偏離道路標誌的要求 4.1.1 - 4.1.6 

、 5.15.1 和 5.15.2 繼續在這樣的車道上行駛。

如果該車道與車道的其餘部分被虛線標記線隔開,則轉彎時,車輛必須變道至該車道。 在這些地方,也允許在進入道路時駛入該車道以及在車道右邊緣上下乘客,但前提是不干擾路線車輛。

18.3.
在建築密集區,司機必須給從指定車站出發的無軌電車和公共汽車讓路。 無軌電車和公共汽車的司機只有在確定讓路後才能開始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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