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規則。 車輛的牽引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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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 車輛的牽引和操作。

23.1

牽引必須由沒有拖車的動力車輛進行,並且必須為牽引車和牽引車配備技術上合理的耦合裝置。

必鬚根據本節的要求使用剛性或撓性掛鉤來啟動發動機。

允許僅用一輛拖車拖曳一輛電動汽車。

23.2

進行車輛牽引:

a)使用剛性或柔性聯軸器;
B)將牽引車的部分裝載到平台或特殊的支撐裝置上。

23.3

剛性掛鉤應提供不超過 4 m 的車輛間距,柔性掛鉤 - 在 4 - 6 m 以內。根據本規則第 30.5 段的要求,每米的柔性掛鉤由信號板或旗幟指示(使用塗有反光材料的柔性掛鉤除外)。

23.4

當在柔性掛鉤上牽引動力車輛時,被牽引車輛必須具有工作制動系統和轉向控制裝置,在剛性掛鉤上必須具有轉向控制裝置。

23.5

僅在駕駛員在被牽引車輛的方向盤上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剛性或撓性懸掛裝置上牽引電動車輛(除非剛性懸掛裝置的設計可確保被牽引車輛遵循牽引車輛的軌跡而與轉彎量無關)。

23.6

非動力車輛的牽引只能用剛性掛鉤進行,前提是其設計允許被牽引車輛遵循牽引車輛的軌跡,而與轉彎量無關。

23.7

必須按照本規則第23.2條“ b”項的要求,牽引轉向無效的電動汽車。

23.8

在開始拖曳之前,電動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就發出信號的程序達成一致,尤其是在停車時。

23.9

在剛性或柔性懸掛裝置上牽引期間,禁止在被牽引車輛(乘用車除外)和牽引車車身中載客,以及在平台或平台上部分裝載牽引該車輛的情況下一種特殊的支撐裝置 - 在所有車輛中(牽引車的駕駛室除外)。車輛)。

23.10

禁止拖帶:

a)如果制動系統出現故障(或沒有製動系統)的牽引車的實際質量超過牽引車的實際質量的一半;
B)在冰冷的條件下靈活地掛著
C)如果耦合車輛的總長度超過 22 m(路線車輛 - 30 m);
D)沒有側掛車的摩托車,以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或自行車;
e)一輛以上的車輛(除非已經與國家警察的授權單位商定了拖曳兩輛或更多車輛的程序)或一輛帶有拖車的車輛;
D)乘公共汽車。

23.11

僅當拖車滿足拖拉機並滿足其運行要求的情況下,才允許由汽車,拖拉機或其他拖拉機和拖車組成的車輛列車的運行,並且由公共汽車和拖車組成的車輛列車也受工廠安裝的牽引裝置的約束。 - 生產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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