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車輛及其設備的技術條件。
31.1
車輛及其設備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與道路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標準要求,以及技術操作規則,製造商說明以及其他法規和技術文件。
31.2
如果這些車輛的技術操作規則中規定了任何故障,則禁止操作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31.3
根據法規,禁止操作車輛:
a) | 如果其製造或改裝違反道路安全相關標準,規則和規定的要求; |
B) | 如果他們沒有通過強制性技術控制(對於受此控制的車輛); |
C) | 車牌不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
D) | 在違反建立和使用特殊燈光和聲音信號裝置的程序的情況下。 |
31.4
存在技術故障和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情況,禁止依法操作車輛:
31.4.1制動系統:
a) | 制動系統的設計已更改,未使用此車型未提供的製動液,單元或單個零件或不符合製造商的要求; | ||||||||||||||||||
B) | 在行車製動系統的道路測試中超過了以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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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以前製造的車輛的製動距離標準值允許超過表中給出值的10%。 | |||||||||||||||||||
筆記: 1. 工作制動系統的測試是在平坦、乾燥、乾淨的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的水平路段上進行的,制動開始時的車速為:40 km/h - 適用於汽車、公共汽車和道路火車; 30 km/h - 對於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採用單次沖擊制動系統的方法控制。 如果在製動過程中車輛轉彎超過 8 度或占用車道超過 3,5 m,則認為測試結果不合格。 2... 制動距離的測量是從您踩下制動踏板(手柄)到車輛完全停止的時間; | |||||||||||||||||||
C) | 液壓制動驅動器的密封性損壞; | ||||||||||||||||||
D) | 氣動或氣動液壓制動驅動器的密封性被破壞,在啟動制動系統控制裝置後的0,05分鐘內,發動機關閉時,氣壓會降低0,5 MPa(15 kgf / sq。cm)以上; | ||||||||||||||||||
e) | 氣動或氣動液壓制動驅動器的壓力表不起作用; | ||||||||||||||||||
D) | 當發動機與變速箱斷開連接時,駐車製動系統無法確保靜止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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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駐車製動系統的手柄(手柄)在工作位置沒有關閉; |
31.4.2轉向:
a) | 轉向總行程超過以下極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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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零件和轉向裝置之間存在明顯的相互運動,或者它們相對於車輛車身(底盤,駕駛室,車架)的運動,這是設計未規定的; 螺紋連接鬆動或未牢固固定; | ||||||||||||
C) | 結構動力轉向或轉向減震器損壞或缺失(在摩托車上); | ||||||||||||
D) | 在轉向系統中安裝了帶有殘餘變形痕跡和其他缺陷的零件,以及該車型未提供或不符合製造商要求的零件和工作液; |
31.4.3外部照明設備:
a) | 外部照明設備的數量,類型,顏色,位置和操作方式不符合車輛設計要求; |
B) | 大燈調節壞了; |
C) | 左大燈的燈在近光模式下不點亮; |
D) | 照明設備上沒有漫射器,或者使用了與該照明設備類型不符的漫射器和燈; |
e) | 照明設備的漫射器有色或有塗層,這會降低其透明度或透光率。 |
筆記:
- 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可以額外配備一個霧燈,其他機動車輛-兩個。 霧燈必須至少高250mm。 距車輛表面(但不高於近光大燈)的方向與車輛的縱軸對稱,且距離不超過400mm。 從外部尺寸的寬度。
- 可以在高度為400-1200mm的車輛上安裝一到兩個紅色的後霧燈。 且不超過100mm。 到剎車燈。
- 打開霧燈時,必須同時打開後霧燈和打開側燈並點亮車牌(近光或遠光頭燈)。
- 允許在乘用車和公共汽車上以1150至1400mm的高度安裝一兩個附加的非閃爍紅色剎車燈。 從路面開始。
31.4.4擋風玻璃刮水器和清洗器:
a) | 刮水器不起作用; |
B) | 車輛設計提供的擋風玻璃墊圈不起作用; |
31.4.5車輪和輪胎:
a) | 對於最大允許重量不超過3,5噸的乘用車和卡車輪胎,其剩餘胎面高度小於1,6毫米;對於最大允許重量超過3,5噸-1,0毫米的卡車,客車-2,0毫米,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0,8毫米。 對於拖車,建立了輪胎胎面花紋剩餘高度的規範,類似於拖拉機車輛輪胎的規範。 |
B) | 輪胎有局部損壞(割傷,斷裂等),帘線暴露,胎體分層,胎面和胎側剝落; |
C) | 輪胎的尺寸或允許的負載與車輛型號不符; |
D) | 在車輛的一個車軸上,將斜交輪胎與雙頭螺柱和非雙頭螺柱,防霜和防霜子午胎,各種尺寸或設計的輪胎以及用於汽車,不同類型的胎面花紋的各種型號的輪胎安裝在一起-用於卡車; |
e) | 子午線輪胎安裝在車輛的前軸上,對角線輪胎安裝在其他(其他)輪胎上; |
D) | 裝有翻新輪胎的輪胎安裝在進行城際運輸的公交車的前軸上,而按照第二類維修條件翻新的輪胎安裝在其他車軸上; |
E) | 在汽車和公共汽車的前軸(進行城際運輸的公共汽車除外)上,安裝了輪胎,並根據第二級修理進行了修理; |
是) | 沒有緊固螺栓(螺母),或者制動盤和輪輞有裂紋; |
注。 如果在行車道很滑的道路上連續使用車輛,建議使用與行車道狀況相對應的輪胎。
31.4.6引擎:
a) | 廢氣中有害物質的含量或煙味超出標準規定的標準; |
B) | 燃油系統洩漏; |
C) | 排氣系統故障; |
31.4.7其他結構要素:
a) | 車輛設計沒有提供眼鏡和後視鏡; |
B) | 聲音信號不起作用; |
C) | 其他物體安裝在玻璃上或塗有塗層,限制了駕駛員座椅的可見度並損害了其透明度, 除了通過強制性技術控制的車輛上的自粘RFID標籤外,該標籤位於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上方(內側),受強制性技術控制(於23.01.2019更新).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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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設計提供的車身或駕駛室門的鎖不起作用,貨物平台側面的鎖,油箱和油箱頸部的鎖,調節駕駛員座椅位置的機構,緊急出口,激活它們的裝置,門控制驅動器,車速表, 里程表(於23.01.2019/XNUMX/XNUMX添加),行車記錄儀,加熱和吹玻璃的裝置 |
e) | 彈簧的根葉或中央螺栓被破壞; |
D) | 牽引裝置或牽引車的第五輪以及作為公路火車一部分的掛車連桿,以及由其設計提供的安全纜線(鏈條)均出現故障。 摩托車車架與側掛車架的連接處存在間隙。 |
E) | 該設計沒有提供保險槓或後部保護裝置,圍裙和擋泥板; |
是) | 失踪: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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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設計中沒有規定要安裝的車輛沒有安全帶和頭枕; |
H) | 安全帶工作不正常或安全帶上有明顯的裂痕; |
和) | 設計沒有提供安全電弧 |
和) | 在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上,該設計沒有提供踏板,在鞍座上沒有為乘客提供橫向把手; |
j) | 載有大型,重型或危險貨物的車輛的頭燈和後標誌燈沒有任何故障,也沒有閃爍的信標,回射元件,本規則第30.3段所規定的識別標誌。 |
31.5
如果發生本規則第31.4條規定的道路故障,駕駛員必須採取措施消除這些故障,如果不可能,則以最短的路徑移至停車或維修地點,並遵守本規則9.9和9.11的規定,並遵守安全措施。 ...
在第31.4.7條規定的道路上發生故障的情況下(“ї“; ”д”——作為公路列車的一部分),在消除它們之前禁止進一步移動。 故障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採取措施將其從車道上移開。
31.6
車輛的進一步運動
a) | 行車製動系統或轉向系統不允許駕駛員在以最低速度行駛時停車或進行操縱; |
B) | 在晚上或可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前燈或後標誌燈不點亮; |
C) | 在下雨或下雪時,方向盤側的刮水器不工作; |
D) | 公路火車的牽引鉤損壞。 |
31.7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禁止將車輛運送到國家警察的特殊場所或停車場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