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行人過路處和車輛停靠處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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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行人過路處和車輛停靠處的通行。

18.1

接近與行人通行的人行橫道的車輛駕駛員必須減速,必要時停下來讓步給行人,對他們可能造成障礙或危險。

18.2

在受管制的人行橫道和交叉路口,當紅綠燈或獲授權的官員向車輛行駛的信號發出信號時,駕駛員必須讓位給已完成相應行進方向的行人過路的行人,並對其造成障礙或危險。

18.3

開車經過沒有時間完成人行橫道並被迫在安全島或將車流分向相反方向的線上的行人時,駕駛員必須遵守安全間隔。

18.4

如果在未規範的人行橫道之前車輛減速或停車,在相鄰車道上行駛的其他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減速,並且在必要時停止並繼續(恢復)交通,只有在確保沒有人行橫道的情況下,造成障礙或危險。

18.5

在任何地方,駕駛員都必須讓盲人行人用白色的手杖指向前方。

18.6

如果在人行橫道後方形成交通擁堵,則禁止進入人行橫道,這將迫使駕駛員在此人行橫道處停車。

18.7

如果學校巡邏人員,配備適當裝備的年輕交通督察分隊或陪同兒童的人收到了這樣的請求,則駕駛員必須在本規則第8.8節“ c”分段規定的信號燈前,在人行橫道之前停車。行車道。

18.8

如果從行車道或其上的著陸點上車或下車,車輛駕駛員必須停下來讓行人從開著的門的側面走到電車站(或從電車站)的行人。

僅當行人離開行車道且電車的門關閉時才允許繼續行駛。

18.9

駛近帶有橙色警示燈和(或)危險警告燈並已停止的識別標記“兒童”的車輛時,在相鄰車道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減速,並在必要時停止行駛,以免發生碰撞孩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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