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乘客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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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乘客運輸。

21.1

允許使用配備技術規範規定數量座位的車輛運送乘客,使其不干擾駕駛員駕駛車輛,不限制視野,符合運輸規則。

21.2

班組車輛運輸乘客時,禁止與客車交談、進食、飲水、吸煙,不得在客艙內載客、載貨。

21.3

有組織的兒童團體乘坐巴士(小巴)時,必須向兒童和陪同人員強制介紹駕駛時的安全行為規則以及緊急情況或交通事故時的應對措施。 同時,公交車(小巴)前後必須按照本規則第30.3條“c”項的要求安裝“兒童”識別標誌。

運送有組織的兒童團體的公共汽車(小巴)司機必須具有至少 5 年的駕駛經驗和 D 類駕駛執照。

帶有“兒童”識別標誌的車輛,上下車時,乘客必須打開橙色閃爍燈和(或)應急燈信號。

21.4

禁止駕駛員在車門完全關閉前開始行駛,並在車輛停止前打開車門。

21.5

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和“C”類駕駛執照的駕駛員可以使用適合此目的的卡車運輸乘客(最多 8 人,除駕駛員外),並且在運輸超過規定人數(包括機艙內的乘客)——“C”類和“D”類。

21.6

用於運載乘客的卡車必須配備固定在車體上的座椅,座椅距側面上邊緣至少 0,3 m,距地板 0,3-0,5 m。 位於後板或側板的座椅必須有堅固的靠背。

21.7

貨車車廂內運輸的乘客數量不得超過所配備的座位數。

21.8

持有C類車輛駕駛證的義務兵,經過6個月的專門訓練和實習後,可以按照座位數乘坐專用卡車後座運送乘客。

21.9

出行前,卡車司機必須向乘客講解自己的職責以及上下車、站位和身體行為的規則。

只有在確保為乘客的安全運輸創造條件後才能開始移動。

21.10

未配備載客設施的卡車車體中,僅允許伴隨貨物或在貨物後面行駛的人員通過,前提是他們的座位位置符合本規則第 21.6 條的要求和安全預防措施。 車身及客艙內的乘客人數不得超過8人。

21.11

禁止運輸:

a)車輛駕駛室外的乘客(本規則規定的在帶有車載平台的卡車車體或用於運載乘客的廂式車車體中運輸乘客的情況除外)、垃圾場內卡車、拖拉機、其他自行式車輛、貨運拖車、半掛車、別墅拖車、貨運摩托車後部;
B)身高低於 145 厘米或 12 歲以下的兒童 - 乘坐配備安全帶的車輛,無需使用車輛設計規定的特殊裝置來固定兒童; 在汽車的前座上 - 不使用這些特殊裝置; 在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後座上;
C)任何卡車後面的 16 歲以下兒童;
D)晚上組織兒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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