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船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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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船運。

22.1

運輸貨物的重量和車軸上的負載分佈不得超過由車輛技術特性確定的值。

22.2

在開始移動之前,駕駛員有義務檢查負載的位置和緊固的可靠性,並在駕駛時對其進行控制,以防止其掉落、拖拉、傷害陪同人員或對移動造成障礙。

22.3

允許貨物運輸,前提是:

a)不會危及道路使用者;
B)不會干擾車輛的穩定性並且不會使其控制複雜化;
C)不限制駕駛員的視野;
D)不覆蓋外部照明裝置、後向反射器、車牌和識別牌,並且不干擾手勢信號的感知;
e)不產生噪音、不揚塵、不污染道路或環境。

22.4

超出車輛前部或後部尺寸超過 1 m,且距前或後示廓燈外緣寬度超過 0,4 m 的負載,必須按照“h”項的要求進行標記本規則第 30.3 段的規定。

22.5

根據特殊規定,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車輛及其列車的移動,至少其中一處尺寸寬度超過2,6m(對於移出人口稠密地區的農業機械、鄉村道路) 、城鎮、地區值的城市- 3,75 m) ,距路面高度- 4 m(對於烏克蘭和國家警察建立的路線上的集裝箱船- 4,35 m),長度- 22 m(對於路線車輛- 25 m),實際重量超過40 噸(對於集裝箱船- 超過44噸,在Ukravtodor 和國家警察為其建立的航線上- 最多46 噸),單軸負載- 11 噸(對於公共汽車、無軌電車) - 11,5 噸),雙軸- 16 t,三軸- 22 t(對於集裝箱船,單軸負載為11 t,雙軸- 18 t,三軸- 24 t)或者如果負載超出後部間隙車距超過2m。

如果軸之間(相鄰)的距離不超過 2,5 m,則應將軸視為雙軸或三軸。

單軸負載超過 11 噸、雙軸負載超過 16 噸、三軸負載超過 22 噸或實際重量超過 40 噸的車輛及其組合的移動(對於集裝箱船 - 負載在單軸- 超過11 噸,雙軸-超過18 噸,三軸- 超過24 噸或實際重量超過44 噸,並且在Ukravtodor 和國家警察為其建立的路線上- 超過46噸)禁止通過公路運輸裂變貨物。

禁止在當地公共道路上行駛軸重超過7噸或實際重量超過24噸的車輛。

22.6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配備本規則第 30.3 條規定的近光前燈、後標誌燈並安裝識別標誌,以及重型和大型車輛、寬度超過 2,6 m 的農業機械 - 還必須配備橙色閃爍燈(s ) 已開啟。

22.7

寬度超過2,6m的農業機械必須配備“車輛識別標誌”標誌。

寬度超過 2,6 m 的農業機械必須配備一輛掩護車,該掩護車在後面移動並佔據相對於農業機械尺寸的最左側位置,並按照標準要求配備橙色閃光燈,納入該信息並不會為移動提供優勢,而只是為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信息的輔助手段。 行駛時,禁止此類車輛佔用迎面駛來車輛的車道,哪怕是部分佔用車道。 隨行車輛還設有“左側避讓障礙物”路標,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還強制要求沿農業機械左側和右側尺寸的寬度安裝側燈。

禁止在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成列移動寬度超過2,6m的農業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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