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車牌、識別標記、銘文和名稱。
未分類

交通法規。 車牌、識別標記、銘文和名稱。

30.1

機動車輛及其拖車的車主必須在內務部授權機構進行登記(重新登記),或者如果法律規定有義務進行登記,無論其技術狀況如何,則必須在購買(收貨)、清關或重新裝備或修理之日起 10 天內(如果需要更改登記文件)進行部門登記。

30.2

在為此規定的地點的機動車輛(有軌電車和無軌電車除外)和拖車上安裝適當類型的牌照, 在強制技術控制車輛(掛車、半掛車除外)擋風玻璃右上部分(內側)固定有自粘式射頻識別標誌,作為強制技術控制車輛通行通道(掛車、半掛車除外)(更新於23.01.2019/XNUMX/XNUMX).

有軌電車和無軌電車均採用由相關授權機構分配的登記號。

禁止改變車牌的尺寸、形狀、名稱、顏色和位置、附加名稱或遮蓋車牌,車牌必須清潔且照明充足。

30.3

各車輛上安裝有以下識別標記:


a)

“公路列車” - 三盞橙色燈,水平位於駕駛室(車身)前部上方,燈之間的間隙為 150 至 300 毫米 - 卡車和帶拖車的輪式拖拉機(1.4 噸及以上),以及鉸接式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

B)

《聾啞司機》 - 一個直徑為 160 毫米的黃色圓圈,內部應用三個直徑為 40 毫米的黑色圓圈,位於一個假想的等邊三角形的角上,其頂點朝下。 聾啞人駕駛的車輛前後放置該標誌;

C)

“孩子們” - 帶有紅色邊框的黃色正方形和路標符號 1.33 的黑色圖像(正方形的邊長至少為 250mm,邊框為該邊的 1/10)。 該標誌放置在運載有組織的兒童群體的車輛的前後;


D)

《長車》 兩個尺寸為 500 x 200 毫米的黃色矩形。 紅色邊框高 40 毫米。 反光材料。 該標誌設置於車輛(公路車輛除外)後部水平(或垂直)、關於縱軸對稱的位置,其長度為12~22m。

載重或空載長度超過 22 m 的長型車輛,以及帶有兩個或更多拖車(無論總長度)的公路列車,必須在後面放置一個由反光材料製成的識別標誌(形狀為 1200 x 300 mm 的黃色矩形,紅色邊框高 40 mm)。 標誌上,一輛帶有拖車的卡車圖像採用黑色,並標明其總長度(以米為單位);

e)

“殘疾司機” 邊長為 150 毫米的黃色正方形和板 7.17 符號的黑色圖像。 殘疾駕駛人或者載有殘疾乘客的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前後設置該標誌;


D)

《危險品信息表》—— 具有反光錶面和黑色邊框的橙色矩形。 標誌的尺寸、危險和有害物質類型的識別號銘文及其在車輛上的位置由《歐洲國際危險貨物公路運輸協定》確定;

E)

“危險信號” 菱形形式的信息表,描繪了危險信號。 車輛上桌子的圖像、尺寸和位置由《歐洲國際危險貨物公路運輸協定》確定;

是)

“柱子” - 紅色邊框的黃色正方形,其中黑色刻有字母“K”(正方形的邊長至少為250毫米,邊框的寬度為該邊的1/10)。 該標誌放置在車隊行駛的車輛的前面和後面;

G)

“醫生” - 藍色正方形(邊長 - 140 毫米。),內切綠色圓圈(直徑 - 125 毫米。),其上應用白色十字(行程長度 - 90 毫米,寬度 - 25 毫米。)。 該標誌放置在醫療駕駛員擁有的汽車的前面和後面(經他們同意)。 如果車輛上帶有“醫生”識別標誌,則必鬚根據國防部確定的清單配備專用急救箱和工具,以便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提供合格的援助;

H)

“超大貨物”- 尺寸為 400 x 400 毫米的信號板或旗幟。 紅色和白色交替條紋對角線(寬度 - 50 毫米),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 - 後向反射器或燈籠:前面白色,後面紅色,側面橙色。 該標誌放置在貨物的最外部,突出超出車輛尺寸,距離大於本規則第 22.4 條規定的距離;

和)

“最高速度限制”- 道路標誌 3.29 的圖像,指示允許的速度(標誌直徑 - 至少 160 毫米,邊框寬度 - 直徑的 1/10)。 該標誌放置(應用)在具有 2 年以下經驗的駕駛員駕駛的機動車輛、重型和大型車輛、寬度超過 2,6 m 的農業機械、公路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卡車運輸乘客時以及國家警察根據其技術特徵或特殊交通條件確定的車輛最高速度低於本規則第 12.6 和 12.7 段規定的情況的左後部;


和)

“烏克蘭識別標誌”- 帶有黑色邊框的白色橢圓形,內部有拉丁字母 UA。 橢圓軸的長度應為 175 和 115 毫米。 放置在國際交通車輛的後部;

j)

“車輛識別標誌”- 一條特殊的反光膜,以 45 度角塗有交替的紅白條紋。 該標誌以盡可能接近車輛外部尺寸的方式水平且相對於縱軸對稱地放置在車輛後部,以及垂直放置在具有箱體的車輛上。 在用於道路工程的車輛以及具有特殊形狀的車輛及其設備上,該標誌也放置在正面和側面。

用於道路作業的車輛以及具有特殊形狀的車輛必須放置識別標記。 在其他車輛上,識別標記是根據車主的要求設置的;

©)

《出租車》—— 對比色的正方形(邊長至少 20 毫米),交錯排成兩行。 該標誌安裝在車輛的車頂或貼在車輛的側面。 在這種情況下,至少必須應用五個方格;

到)

《訓練車》 頂部朝上、紅色邊框的等邊白色三角形,其中刻有黑色字母“U”(邊長 - 至少 200 毫米,邊框寬度 - 該邊的 1/10)。 駕駛訓練車輛前後放置該標誌(允許在車頂安裝雙面標誌);

l)

“尖刺”—— 一個頂朝上、紅色邊框的等邊白色三角形,其中黑色刻有字母“Ш”(三角形的邊長至少為200毫米,邊框的寬度為邊長的1/10)。 該標誌位於配備鑲釘輪胎的車輛的後部。

30.4

識別標記放置在400-1600mm的高度。 從路面上看,這樣它們就不會限制能見度並且對其他道路使用者來說是清晰可見的。

30.5

為了在牽引過程中指定柔性掛鉤,使用尺寸為 200 × 200 毫米的旗幟或盾牌,並在其對角線上塗上由反光材料製成的紅白交替條紋(50 毫米寬)(使用塗有反光材料的柔性掛鉤除外)。

30.6

符合 GOST 24333-97 的警告三角形是由紅色反光條製成的等邊三角形,內部插入紅色熒光。

30.7

禁止在車輛外表面使用非製造商提供的圖像或銘文,或與 DSTU 3849-99 規定的運營和特殊服務車輛的配色方案、識別標記或銘文相匹配的圖像或銘文。

回到目錄

添加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