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距離,間隔,迎面而來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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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距離,間隔,迎面而來的過去。

13.1

駕駛員必鬚根據行駛速度,道路狀況,所載貨物的特性和車輛的狀況保持安全距離和安全間隔。

13.2

在居民點以外的道路上,時速不超過40 km / h的車輛駕駛員必須保持這樣的距離,以便超車車輛有機會自由返回先前佔用的車道。

如果慢行車輛的駕駛員發出超車或繞行的警告信號,則此要求不適用。

13.3

當超車,前進,繞過障礙物或即將來臨的通行證時,必須遵守安全間隔,以免對道路交通造成危害。

13.4

如果迎面駛來的交通困難,則必須讓位於有障礙物的行車道或受控車輛的尺寸干擾迎面而來的交通的駕駛員。 在標有標誌1.6和1.7的路段上,如果有障礙物,那麼下坡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必須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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