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
未分類

貨物運輸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23.1.
運輸貨物的質量和沿車軸的負載分佈不得超過製造商為此車輛制定的值。

23.2.
在開始之前和運動過程中,駕駛員有義務控制負載的放置、緊固和狀態,以避免其掉落,干擾運動。

23.3.
允許運輸貨物,前提是:

  • 不限制駕駛員視野;

  • 不會使控制複雜化,也不會破壞車輛的穩定性;

  • 不涵蓋外部照明裝置和後向反射器、註冊和識別標記,也不干擾手勢信號的感知;

  • 不產生噪音、不產生粉塵、不污染道路和環境。

如果貨物的狀況和放置不符合規定要求,駕駛員有義務採取措施消除違反所列運輸規則的行為或停止進一步運輸。

23.4.
前後超出車輛尺寸1m以上或向側面突出標誌燈外緣0,4m以上的貨物,必須標示“超大貨物”識別標誌,夜間和夜間能見度不足的情況,此外,在前面 - 帶有白色燈或後向反射器,在後面 - 帶有紅色燈或後向反射器。

23.5.
重型和(或)超大型車輛以及載運危險貨物的車輛的移動是根據聯邦法律“關於俄羅斯聯邦公路和道路活動以及對某些立法的修正案”的要求進行的俄羅斯聯邦”。

國際道路運輸按照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車輛要求和運輸規則進行。

回到目錄

添加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