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的義務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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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義務和權利

5.1

乘客在停車後只能從著陸平台上車(下車),如果沒有這樣的平台,則可以從人行道或路邊上車,如果不可能,則可以從道路的外側車道上車(但不是從相鄰車道的一側),前提是它是安全的並且不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障礙。

5.2

乘客在使用車輛時必須:

a)在指定位置坐或站(如果車輛設計有規定),抓住扶手或其他裝置;
B)乘坐配備安全帶的車輛(因生理特徵無法使用安全帶的殘疾乘客除外)時,應係好安全帶;乘坐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時,應佩戴係緊的摩托車頭盔;
C)不污染道路和公路隔離帶;
D)不要透過您的行為對道路安全造成威脅。
e)如果在僅允許運送殘障乘客的司機停車、停留或停車的地方應要求停車或停放車輛,應警察的要求,出示確認殘疾的文件(有明顯標誌的乘客除外)殘疾)(11.07.2018 年XNUMX 月XNUMX 日新增的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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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禁止乘客:

a)駕駛時,分散駕駛員駕駛車輛的注意力並幹擾其駕駛能力;
B)打開車門,但未確保車輛停在人行道、著陸區、道路邊緣或路邊;
C)防止車門關閉並利用車輛的踏板和壁架行駛;
D)駕駛時,站在卡車後部、坐在兩側或沒有座位的地方。

5.4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涉案車輛的乘客必須向受害者提供可能的幫助,向國家警察當局或授權單位報告事故,並留在現場直至警察到達。

5.5

乘客在使用車輛時享有下列權利:

a)您自己和行李的安全運輸;
B)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C)及時準確地獲取有關交通狀況和程序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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