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禁止停車” - 有助於不違反交通規則的信息
駕駛技巧

簽署“禁止停車” - 有助於不違反交通規則的信息

調節道路交通的方法包括路標。 其中一個禁止停車(3.27)是一個道路標誌,表明禁止在其定義的路段長度內停車。 在他前面或緊隨其後,您也不能在停車場停車。

描述和發生歷史

路標為圓形,藍色背景,周圍有紅色邊框,紅色條紋以 90 度角相交 - 一種十字形。 由於這種著色(自 2013 年起有效),即使從遠處也能完全看到該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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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們今天熟悉的形式,這條道路定義出現在 1973 年該標准在蘇聯境內引入後。 在此事件之前,指示的路標以黃色調裝飾。 規則已定期修訂並繼續修訂,但 2013 年之後尚未解決與該標誌相關的問題。 但自 2013 年以來,罰金(行政責任)的規模顯著增加,令那些不喜歡法律的人感到懊惱。

禁止停車或停車標誌

路標解讀

有時,駕駛者看到禁止停車時會感到惱火。 沒有什麼是這樣做的,尤其是在批准的交通規則中,包括自 2013 年以來的版本。 這意味著在指示的路段上,停止的車輛可能成為嚴重的障礙物,當其他車輛的駕駛員在繞行時將被迫違反規則時(例如,在交通繁忙的地區,在道路太窄,如果前面有急轉彎)。

在此標誌指示的地方,不僅禁止停車,而且禁止停放(或停放)車輛。

更詳細地說,在標誌之前或後面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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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如果車輛發生故障或駕駛員感覺不適,以及其他類似原因,可能會強制停車或停車。 在這種情況下,司機絕對應該打開警報。 您還需要在道路上設置緊急停車標誌。 如果所有這些條件都滿足,交警將不會記錄違規行為。

還規定了停止路線車輛的例外情況。 這些類別的道路使用者可以在專門為他們指定的地方停車,但不能在他們面前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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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如果該標誌附有相應的標誌(8.18),則沒有規定對停止由殘疾人駕駛的汽車處以罰款 - 以圖形方式顯示輪椅,並用紅線劃掉。

此外,如果司機被交警代表放慢速度,司機不應注意既定的禁止停車的路標——這不屬於違規行為。 因此,他有義務在交通管制員或交警檢查員指示的地點停車。

交通標誌有效區域

道路標誌的禁止效力所涵蓋的範圍可延伸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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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細微差別:僅在張貼標誌的路邊禁止停車(停車)。 例如,如果在單向行駛的道路的一側(例如右側),駕駛員注意“禁止停車”的標誌,那麼這不會阻止他在其上停車。左側在一個可以接受的地方。 在這裡停車不被視為違規行為,也不會受到處罰。

標誌的細微差別

路標的作用區域可以通過與標誌共享車牌來表示。 因此,如果在指針下方放置標誌 8.2.3(向下的箭頭),則表示禁止在停止之前停止。 如果違反這些標誌,將對在這些標誌前停車的司機處以罰款。 但同時,直接在標誌後面停車並不被​​禁止,也不被檢查人員視為違反規則。

如果標誌 8.2.2 懸掛在標誌下方(向上的箭頭和下方的數字),則該標誌表示不能停止的距離。 例如,如果帶有標誌的標誌(即在其下方附加帶有重要信息的附加消息),顯示向上的箭頭和數字 50 m,則在指示的間隔內禁止停車(停車),從安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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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不禁止直接停在它前面 - 因此,不會處以罰款。

如果有一個帶有向上和向下的雙箭頭的標誌,那麼這是對駕駛者的提醒(如果限制實施的時間很長),禁令仍然有效,你不能停下來。 即禁止在此標誌前後的地方停車。

沿路緣或沿道路邊緣的黃色標記(實線) - 1.4,這決定了安裝在其前面的標誌的覆蓋區域。 這意味著允許在其前面或標記線結束後停車和停車。 如果您不遵守指示的標記,那麼這將自動等同於違反規則,這意味著將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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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標誌禁止停車的區域,如果在這個地方配備了停車位,則可以中斷,這由相應的標誌指示(標誌名稱“停車”是在2013年引入的)。

對違法者的處罰類型

對於在與禁止停車有關的部分中違反道路規則的行為,《行政違法法典》規定了罰款和車輛扣留或警告(第 12.19 和 12.16 條)。 這些文章的2013年版增加了罰款。

罰款 500 盧布。 (自 2013 年起)並在第 12.19 條中規定如果駕駛員違反停車和停車規則(第一部分),則向駕駛員發出警告,2 盧布。 如果此類違規行為造成交通障礙,則還需扣留車輛(第 4 部分)。 第 12.16 條也於 2013 年對至今有效的罰款進行了修訂。 本文第一部分規定罰款 500 盧布。 或違規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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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禁止停車(停車)”主題包括第 4 部分和第 5 部分。 其中第一個涉及一千盧布的罰款。 最令人不快的是,車輛被扣留。 如果違規行為在莫斯科和聖彼得堡登記,則罰款增加到三千盧布。 (2013 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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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2013 年之後,規範和 SDA 都發生了變化,但並未影響停止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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