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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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標誌

道路標誌(符合 GOST R 52289-2019 和 GOST R 52290-2004)

道路禁止標誌引入或取消某些交通限制。

禁止道路標誌直接安裝在已引入或取消限制的路段前面。

介紹部分(禁止標誌的類型、形狀和麵積)-禁止道路標誌。

3.1“禁止進入”。 禁止所有車輛沿此方向進入。

標誌 3.1 “禁止進入”可用於單向道路,以阻止迎面而來的車輛,並組織相鄰地區的進出。

帶有 3.1 牌“車道”的標誌 8.14 可用於禁止進入某些車道。

如果這樣的標誌不允許​​您開車到所需的地方,那麼可能有另一個進入這個地方的通道(從馬路的對面或從側面車道)。

在文章禁止標誌 3.1“禁止進入”中閱讀有關 3.1 的更多信息。

3.2 “禁止通行”。 禁止使用各種車輛。

關於標誌 3.2 “禁止通行”的附加信息 - 在文章道路禁止標誌 3.2-3.4。

3.3“禁止車輛通行”。

有關標誌 3.3“禁止車輛通行”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文章禁止道路標誌 3.2-3.4。

3.4“禁止重型卡車”。 最大允許質量超過 3,5 噸(如果標誌上未標明質量)或最大允許質量超過標誌上標明的卡車和車輛組合的移動,以及拖拉機和自行式機器被禁止。 標誌 3.4 不禁止用於載客的卡車、在藍色背景的側面帶有白色斜條紋的聯邦郵政服務車輛以及沒有最大允許重量的拖車的卡車的移動。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必須在離目的地最近的路口從指定區域進出。

自 1 年 2015 月 3.4 日起,標誌 26 不適用於為專用區域內的企業服務的卡車。 在這種情況下,卡車必須沒有拖車,並且最大授權總重量為 XNUMX 噸。

此外,卡車只能在最近的十字路口按照標誌 3.4 進入。

有關標誌 3.4“禁止交通”的更多信息,請參閱第 3.2-3.4 條禁止交通標誌。

3.5“禁止騎摩托車”。

在禁止標誌 3.5-3.5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0“禁止摩托車”的更多信息。

3.6“禁止移動拖拉機”。 禁止拖拉機和自行式車輛行駛。

在禁止移動的標誌 3.6-3.5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0“禁止移動拖拉機”的更多信息。

3.7“禁止拖車移動。” 禁止駕駛帶有任何掛車的卡車和拖拉機,以及牽引機械車輛。

標誌 3.7 不禁止帶拖車的車輛移動。 有關第 3.7 段“禁止使用拖車移動”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文章禁止移動的標誌 3.5-3.10。

3.8 “禁止駕駛馬車。” 禁止駕駛動物(雪橇)、馬和馱畜牽引的車輛和驅趕牲畜。

在禁止道路標誌 3.8-3.5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0“動物拉車的管理”的更多信息。

3.9“禁止騎自行車。” 禁止移動自行車和輕便摩托車。

在禁止道路標誌 3.9-3.5 文章中閱讀有關道路標誌 3.10“禁止騎自行車”的更多信息。

3.10 不允許行人。

在禁止道路標誌 3.10-3.5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0“禁止行人”的更多信息。

3.11“重量限制”。 禁止移動車輛,包括車輛組合,實際總質量超過標誌上標明的質量。

標誌 3.11 安裝在承載能力有限的工程結構(橋樑、高架橋等)前。

如果車輛(或車輛組合)的實際質量小於或等於標誌 3.11 上指示的值,則允許移動。

更多關於3.11的信息,請參見文章“禁止標誌3.11-3.12重量限制”。

3.12“限制車軸質量”。 禁止任何車軸上的實際重量超過標誌上標明的車輛行駛。

車輛(拖車)車軸上的負載分佈由製造商設定。

為確定此道路載荷(取決於車輛的總實際重量),通常假設乘用車和三軸卡車的軸之間的重量分佈大致相等,而兩軸卡車的前橋實際重量的 1/3,後橋實際重量的 2/3。

有關標誌 3.12“每軸重量限制”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文章“禁止標誌 3.11-3.12 重量限制”。

3.13“高度限制”。 禁止駕駛總高度(滿載或空載)超過標誌指示的車輛。

行駛高度是從路面到車輛或其負載的最高突出點測量的。 閱讀禁止移動的標誌 3.13-3.13 一文中有關標誌 3.16“身高限制”的更多信息。

3.14“寬度限制”。 禁止車輛總寬度(裝載或卸載時)超過標誌上所示的寬度。

有關標誌 3.14“寬度限制”的更多信息,請參閱第 3.13-3.16 條“禁止標誌”。

3.15“長度限制”。 禁止車輛(車輛組合)的總長度(裝載或卸載時)超過標誌上標明的長度。

在禁止道路標誌 3.15-3.13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6“長度限制”的更多信息。

3.16“最小距離限制”。 禁止車輛行駛小於標誌上標明的距離。

在禁止道路標誌 3.16-3.13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6“最小距離限制”的更多信息。

3.17.1 '義務'。 未經海關(管制)點停留,禁止移動。

有關第 3.17.1 段“海關”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文章禁止路標 3.17.1-3.17.3。

3.17.2 “沒有危險”。 無一例外,禁止所有車輛因故障、事故、火災或其他危險繼續行駛。

在禁止道路標誌 3.17.2-3.17.1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7.3“危險”的更多信息。

3.17.3 '控制'。 禁止不停車通過交通管制站。

在禁止道路標誌 3.17.3-3.17.1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7.3“控制”的更多信息。

3.18.1 “不要右轉。”

關於標誌 3.18.1“請勿右轉”的附加信息 - 在文章道路禁止標誌 3.18.1、3.18.2、3.19 中。

3.18.2 “不要左轉”。

標誌 3.18.1 和 3.18.2 用於安裝標誌的車道交叉口。 不禁止在標誌 3.18.2 區域內轉彎(如果技術上可行且轉彎沒有其他限制)。

有關標誌 3.18.2“禁止左轉”的更多信息 - 在文章禁止道路標誌 3.18.1、3.18.2、3.19 中。

3.19 “不轉”。

標誌 3.18.1、3.18.2 和 3.19 僅禁止其上顯示的內容。

沒有左轉標誌並不禁止向相反方向行駛的人進行左轉機動。 沒有左轉標誌並不禁止左轉。

在禁止移動的標誌 3.19、3.18.1、3.18.2 文章中閱讀有關標誌 3.19“向右轉”的更多信息。

3.20“禁止超車”。 禁止超車,但慢行車、動物牽引車、輕便摩托車和不帶邊車的兩輪摩托車除外。

禁止超車標誌的動作從設置標誌的地方延伸到其後面最近的路口,在建成區,如果沒有路口,一直延伸到建成區的盡頭。

有關標誌 3.20“禁止超車”的更多信息,包括超車處罰,請參閱文章禁止道路標誌 3.20-3.23。

3.21“禁止超車區結束”。
3.22“貨車禁止超車”。 所有總重量超過 3,5 噸的車輛禁止超車。

在禁止道路標誌 3.22-3.20 一文中閱讀有關標誌 3.23“禁止卡車超車”的更多信息。

3.23“禁止超車區域終點”。

3.21“卡車禁止超車區盡頭”和3.23“卡車禁止超車區盡頭”標誌指示道路上解除禁止超車的地方。 附加信息:請參閱文章禁止道路標誌 3.20 - 3.23。

3.24“最高限速”。 禁止以超過標誌上標明的速度(公里/小時)行駛。

更多關於3.24“最高限速”的信息,包括限速區和超速罰款,參見禁止標誌3.24-3.26。

3.25“最大速度限制區域的末端”。

有關標誌 3.25“限速區結束”的更多信息,請參閱第 3.24-3.26 條“禁止道路標誌”。

3.26“聲音信號被禁止。” 禁止使用聲音信號,除非發出信號是為了防止事故發生。

禁止喇叭標誌只能在建築區域外使用。 它允許您僅在一種情況下發出聲音信號 - 以防止發生事故。

如果沒有標誌,您可以使用喇叭警告您超車。 請參閱文章使用喇叭。

有關標誌 3.26“禁止鳴響”和鳴響處罰的更多信息,請參閱禁止道路標誌 3.24-3.26 一文。

3.27“禁止停車”。 禁止停車和停放車輛。

禁止停車標誌未涵蓋的唯一類型車輛是小巴和出租車,它們可以分別在標誌區域內的指定站點和停車區停車。

有關標誌 3.27“禁止停車”的更多詳細信息,以及其操作區域和違規處罰,可在文章禁止道路標誌 3.27-3.30 中找到。

3.28“禁止停車”。 禁止停放車輛。

允許在“禁止停車”標誌覆蓋的區域內停車(參見公路法規第 1.2 節,“停車”和“停車”的術語)。

有關標誌3.28“禁止停車”的更多信息,其操作區域和違反停車規則的處罰,請參閱文章“禁止停車的道路標誌”3.27-3.30。

3.29“禁止在每月的奇數天停車。”
3.30 “一個月的偶數天禁止停車。” 如果在道路兩側同時使用標誌 3.29 和 3.30,則從早上 7 點到晚上 9 點(時間變化)允許在道路兩側停車。

在標誌 3.29 和 3.30 的區域內不禁止停車。

有關標誌3.29“奇數日禁止停車”和3.30“偶數日禁止停車”的更多信息,它們的操作區域和違反這些標誌的處罰,請參閱文章“標誌交通禁令 3.27-3.30"。

3.31“所有禁區結束。” 同時通過以下幾個標誌指定區域的末端:3.16、3.20、3.22、3.24、3.26 - 3.30。

在文章交通禁止標誌 3.31 - 3.31 中閱讀有關標誌 3.33“所有限制區域結束”的更多信息。

3.32“禁止攜帶危險品的車輛。” 禁止使用帶有識別標記(車牌)“危險品”的車輛。

有關道路標誌 3.32“禁止攜帶危險物品”的更多信息,其範圍,在標誌下駕駛的罰款 - 請參閱文章禁止道路標誌 3.31-3.33。

3.33“禁止攜帶易爆易燃物品的車輛行駛。” 禁止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行,但按照《運輸專用條例》規定限量運輸的危險物品和物品除外。

更多關於3.33“禁止攜帶易爆易燃物品通行”標誌、標誌區域、在標誌下駕駛的罰款、以及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則的信息,請參見禁止道路標誌 3.31-3.33。

標誌 3.2 - 3.9、3.32 和 3.33 禁止相應類型的車輛雙向行駛。

這些標記不適用於:

  • 3.1 - 3.3、3.18.1、3.18.2、3.19 - 用於路線車輛;
  • 3.2, 3.3, 3.5 - 3.8 - 適用於側面藍底白斜條紋的聯邦郵政機構車輛,以及為位於指定區域內的企業服務,以及為公民或居住或工作的公民服務的車輛在指定區域。 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必須在離目的地最近的路口進出指定區域;
  • 3.28 - 3.30 由殘疾人駕駛和運送殘疾人(包括殘疾兒童)的車輛,如果此類車輛帶有“殘疾人”識別標誌,以及在藍色背景上側面有白色斜條紋的聯邦郵政組織的車輛,以及帶照明計程器的出租車;
  • 3.2, 3.3 - 由 I 組和 II 組殘疾人駕駛的載有此類殘疾人或殘疾兒童的車輛,如果這些車輛帶有輪椅識別牌“Disabled”
  • 3.27。 關於車輛和用作出租車的車輛的移動,在車輛或用作出租車的車輛移動的停車場,分別標有標誌 1.17 和(或)標誌 5.16 - 5.18。

標誌 3.18.1、3.18.2 的效果適用於安裝標誌的車道交叉口。

標誌 3.16, 3.20, 3.22, 3.24, 3.26 - 3.30 的效果適用於從安裝標誌的地方到其後面最近的十字路口的區域,以及沒有十字路口的建築物 - 直到建築物的盡頭。 在相鄰地域的出口和與田野、森林等次要道路的交叉口(路口),標誌的作用不中斷,前面沒有相應的標誌。

標誌 3.24 安裝在 5.23.1 或 5.23.2 中規定的建築區前面,適用於本標誌的範圍。

標誌佔用的面積可以減少:

  • 對於標誌 3.16 和 3.26,使用板 8.2.1;
  • 對於標誌 3.20、3.22、3.24,標誌 3.21、3.23、3.25 的影響範圍必須減小或必須使用板 8.2.1。 可以通過將標誌 3.24 設置為不同的最大速度值來減小標誌 3.24 的影響範圍;
  • 對於標誌 3.27 - 3.30,將標誌 3.27 - 3.30 與標誌 8.2.3 重複或在其覆蓋區域的末端使用標誌 8.2.2。 標誌 3.27 可與組標記 1.4 和 3.28 一起使用 - 與組標記 1.10 一起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標誌的影響區域由組標記的長度確定。

標誌 3.10、3.27 - 3.30 的效果僅適用於安裝它們的道路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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