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入侵泰國:8 年 1941 月 XNUMX 日
軍事裝備

日本入侵泰國:8 年 1941 月 XNUMX 日

泰國驅逐艦Phra Ruang,攝於1955年。 她是一艘 R 型船,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與皇家海軍一起服役,然後於 1920 年被出售給泰國皇家海軍。

在聯合艦隊襲擊珍珠港和東南亞一系列兩棲行動的幕後,發生了太平洋戰爭第一階段最重要的行動之一。 日本入侵泰國,雖然大部分戰鬥只持續了幾個小時,但以停火協議和後來的同盟條約告終。 從一開始,日本的目標就不是軍事佔領泰國,而是獲得允許軍隊越過緬甸和馬來邊境,並迫使他們加入反對歐洲殖民大國和美國的聯盟。

日本帝國和泰王國(自 24 年 1939 月 XNUMX 日起;原名暹羅王國)看似完全不同的遠東國家,在其漫長而復雜的歷史中有著共同的特點。 在XNUMX世紀殖民帝國的動態擴張過程中,它們並沒有失去主權,而是在所謂不平等條約的框架內與世界大國建立了外交關係。

1941 年的基本泰國戰鬥機是從美國購買的柯蒂斯鷹 III 戰鬥機。

1887年1月,日本與泰國簽署了《友好通商宣言》,明治天皇和朱拉隆功國王由此成為東亞兩個現代化民族的象徵。 在漫長的西化進程中,日本當然走在了前列,為了支持法制、教育、養蠶等改革,甚至派了十幾名本國專家前往曼谷。 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這一事實在日本和泰國廣為人知,因此兩國人民相互尊重,儘管在 2 年之前,兩國之間沒有重大的政治和經濟聯繫。

1932年的暹羅革命推翻了以前的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君主立憲制國家,擁有該國第一部憲法和兩院制議會。 除了積極影響之外,這一變化還導致了軍民對泰國內閣影響力的競爭。 20 年 1933 月 XNUMX 日,Phraya Phahol Pholfayuhasen 上校利用逐漸民主化的國家的混亂局面發動政變,並以君主立憲制為幌子實行軍事獨裁。

日本為泰國政變提供財政支持,成為國際上第一個承認新政府的國家。 官方層面的關係明顯回暖,尤其導致泰國軍官學院派學員赴日本培訓,與帝國的對外貿易份額僅次於與英國的交流。 在英國駐泰國外交負責人喬賽亞·克羅斯比爵士的報告中,泰國人民對日本的態度被描述為矛盾的——一方面,承認日本的經濟和軍事潛力,另一方面,對帝國計劃的不信任。

事實上,在太平洋戰爭期間,泰國在日本對東南亞的戰略規劃中發揮了特殊作用。 日本人深信他們的歷史使命是正確的,考慮到泰國人民可能的抵抗,但打算用武力打破他們,並通過軍事干預導致關係正常化。

日本入侵泰國的根源可以在田中智學的“將世界八個角落聚集在一個屋簷下”(jap. hakko ichiu)的教義中找到。 XNUMX世紀初,它成為發展民族主義和汎亞意識形態的引擎,據此,日本帝國的歷史作用是主宰東亞其他民族。 佔領朝鮮和滿洲,以及與中國的衝突,迫使日本政府制定新的戰略目標。

1938 年 1940 月,近衛文麻王子的內閣宣布需要在大東亞建立新秩序(日文:Daitoa Shin-chitsujo)。滿洲里和中華民國,也間接影響了泰國。 儘管聲明希望與西方盟國和該地區其他國家保持良好關係,但日本決策者並未設想在東亞存在第二個完全獨立的決策中心。 XNUMX 年 XNUMX 月公佈的大東亞繁榮區(日文:Daitōa Kyōeiken)概念證實了這一觀點。

日本間接地,但通過總體政治和經濟計劃,強調東南亞地區,包括泰國,將來應該屬於他們的專屬勢力範圍。

在戰術層面上,與泰國密切合作的興趣與日本軍隊奪取英國在東南亞的殖民地,即馬來半島、新加坡和緬甸的計劃有關。 日本人已經在準備階段得出結論,對英國的行動不僅需要使用印度支那,還需要使用泰國的港口、機場和陸路網絡。 如果泰國公開反對提供軍事設施並拒絕同意有控制地向緬甸邊境運送部隊,日本計劃者認為有必要投入一些部隊來執行必要的讓步。 但是,與泰國進行常規戰爭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太多的資源,而日本對英國殖民地的進攻將失去出其不意的成分。

日本征服泰國的計劃,無論批准的措施如何,都對在曼谷和東京設有外交使團的第三帝國特別感興趣。 德國政界人士將泰國的綏靖政策視為從北非和中東撤出部分英軍並聯合德國和日本的軍事力量對抗大英帝國的機會。

1938 年,Folphayuhasen 被 Plaek Phibunsongkhram 將軍(俗稱 Phibun)取代為總理,他在泰國實行了意大利法西斯主義的軍事獨裁統治。 他的政治綱領設想通過社會的快速現代化、創建現代泰國國家、單一的泰語、發展自己的工業、發展武裝部隊和建立獨立於歐洲殖民列強。 在披汶統治時期,眾多富裕的華裔少數民族成了內敵,被比作“遠東的猶太人”。 24 年 1939 月 60 日,根據所採取的國有化政策,國家正式名稱由暹羅王國改為泰王國,這除了奠定現代國家的基礎外,也是為了強調居住在緬甸、老撾、柬埔寨和華南地區的超過 XNUMX 萬泰國族群擁有不可剝奪的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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