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駕車人和動物駕駛員的要求
7.1
14歲以下的人可以在道路上駕駛馬車和驅趕動物。
7.2
馬車(雪橇)必須配備反光鏡:前面是白色的,後面是紅色的。
7.3
為了在夜間和馬車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駛,必須打開燈:前面 - 白色,後面 - 紅色,安裝在馬車(雪橇)的左側。
7.4
如果從鄰近地區或從能見度有限的地方的次要道路進入道路,馬車(雪橇)的駕駛員必須用韁繩和韁繩牽引動物。
7.5
如果有條件排除乘客位於車輛側面和後部後面的可能性,則允許使用馬車運送人員。
7.6
僅允許在白天沿著道路驅趕一群動物,同時吸引如此多的牲畜駕駛員,以便可以引導動物盡可能靠近道路的右側邊緣,而不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和障礙。
7.7
禁止駕駛馬車和飼養動物的人員:
a) | 在國道上行駛(如果可能,在地方道路上行駛); |
B) | 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使用未配備反光鏡、無燈的推車; |
C) | 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將動物留在道路的通行權上並放牧它們; |
D) | 如果附近有其他道路,則在覆蓋範圍更廣的道路上駕駛動物; |
e) | 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沿道路駕駛動物; |
D) | 在特別指定區域以外的路面經過改善的鐵路軌道和道路上驅趕動物。 |
7.8
馬車駕駛人和動物駕駛人有義務遵守本規則其他各款有關駕駛人和行人的要求,且不得與本節的要求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