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的行車速度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10.1.
駕駛員駕駛車輛的速度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制,同時考慮交通強度、車輛和貨物的特性和狀況、道路和氣象條件,特別是行駛方向的能見度。 此速度必須使駕駛員能夠持續控制車輛的運動,以符合規則的要求。
如果出現駕駛者能夠察覺的交通危險,他必須採取可能的措施降低車速,直到車輛停下來。
10.2.
人口稠密地區車輛通行速度不超過60公里/小時,居民區、自行車區、庭院區域車輛通行速度不超過20公里/小時。
筆記。 根據俄羅斯聯邦主體行政當局的決定,如果道路狀況確保安全行駛,可以允許某些類型車輛在路段或車道上加快速度(並安裝適當的標誌)。速度。 在這種情況下,允許的速度不應超過高速公路上相應類型車輛規定的值。
10.3.
允許在人口稠密地區外活動:
- 最大允許重量不超過 3,5 噸的摩托車、汽車和卡車在高速公路上時速不超過 110 公里/小時,在其他道路上時速不超過 90 公里/小時;
- 所有道路上的城際和小座巴士 - 不超過 90 公里/小時;
- 其他公共汽車、牽引拖車的客車、最大允許重量超過 3,5 噸的卡車在高速公路上 - 不超過 90 公里/小時,在其他道路上 - 不超過 70 公里/小時;
- 後面載人的卡車 - 不超過 60 公里/小時;
- 有組織地運送兒童團體的車輛 - 不超過 60 公里/小時;
- 筆記。 根據高速公路所有者或擁有者的決定,如果道路條件允許以較高速度安全行駛,則可以允許某些類型車輛在路段上提高速度。 在這種情況下,在標有標誌 130 的道路上允許的速度不應超過 5.1 公里/小時,在標有標誌 110 的道路上允許的速度不應超過 5.3 公里/小時。
10.4.
牽引機動車輛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重型車輛、大型車輛和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特別許可證規定的速度,在有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根據高速公路和道路活動的立法,允許此類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輛。
10.5.
駕駛員禁止:
- 超過車輛技術特性所確定的最高速度;
- 超過車輛上安裝的“限速”識別標誌上指示的速度;
- 不必要地以過低的速度行駛而乾擾其他車輛;
- 除非有必要,否則應急煞車以防止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