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號燈和交通信號燈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6.1.
交通信號燈使用綠色,黃色,紅色和白色月亮的光信號。
根據目的,交通信號可以是圓形的,形式為箭頭(箭頭),行人或自行車的輪廓以及X形。
帶圓形信號的交通信號燈可以有一個或兩個附加部分,帶有綠色箭頭(箭頭)形式的信號,它們位於綠色圓形信號的水平。
6.2.
來回交通信號具有以下含義:
GREEN SIGNAL允許移動;
綠色閃爍信號允許移動並通知其持續時間已到,並且禁止信號將很快打開(數字顯示屏可用於告知駕駛員直到綠色信號結束為止的剩餘時間(以秒為單位));
黃色信號禁止移動,除非規則第6.14段規定,並警告即將發生的信號變化;
黃色閃爍信號允許移動並通知有關不受管制的交叉路口或人行橫道的存在,警告危險;
紅色信號,包括閃爍,禁止移動。
紅色和黃色信號的組合禁止移動,並通知即將包含綠色信號。
6.3.
紅色,黃色和綠色箭頭形式的交通信號與相應顏色的圓形信號含義相同,但其作用僅適用於箭頭指示的方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相應的路標沒有禁止,允許左轉的箭頭也允許掉頭。
附加部分中的綠色箭頭具有相同的含義。 附加部分的關閉信號或輪廓為紅色的打開的光信號表示禁止沿該部分規定的方向移動。
6.4.
如果在主綠色交通信號燈上繪製了黑色輪廓箭頭(箭頭),它會通知駕駛員有關附加交通信號燈部分的存在,並指示該附加交通信號燈以外的其他允許的行駛方向。
6.5.
如果交通信號燈採用行人和(或)自行車的輪廓形式,則其效果僅適用於行人(騎自行車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綠色信號允許,紅色信號禁止行人(騎自行車的人)移動。
為了調節騎車者的活動,還可以使用交通信號燈,其信號燈的尺寸要減小,並輔以白色矩形板(尺寸為200 x 200 mm)和黑色自行車來補充。
6.6.
為了告知盲人行人過馬路的可能性,可以用聲音信號補充交通信號燈。
6.7.
為了調節車輛在行車道上的移動,特別是在行車道上的移動方向,可以使用可逆交通信號燈,該信號燈具有紅色的X形信號和指向下方的箭頭形式的綠色信號。 這些信號分別禁止或允許它們所在車道上的移動。
倒車信號燈的主要信號可以用黃色信號補充,信號形式為向右或向左斜向下傾斜的箭頭,其中包括信號即將發生的變化以及需要更改為箭頭指示的車道的信息。
當位於兩側標有1.9的車道上方的倒車信號燈的信號被關閉時,禁止進入該車道。
6.8.
為了規範有軌電車以及沿分配給它們的車道行駛的其他路線車輛,可以使用帶有四個圓形白色月亮信號的單色信號交通燈,以字母“T”的形式排列。 僅當下方信號燈和一個或多個上方信號燈同時打開時才允許移動,其中左側信號燈允許向左移動,中間信號燈 - 直行,右側信號燈 - 向右移動。 如果只有前三個信號亮起,則禁止移動。
6.9.
位於平交路口的圓形白色月亮閃光燈使車輛可以越過平交路口。 當閃爍的白月亮和紅色信號關閉時,如果沒有火車(機車,有軌電車)接近視線內的交叉口,則允許行駛。
6.10.
交通控制器信號具有以下含義:
手被拉入各方或下降:
從左側和右側,電車可以直行,無軌車輛直行,右側允許行人穿過車道;
從胸部和背部的側面,禁止所有車輛和行人的移動。
右臂向前推進:
從左側允許電車向左移動,四通八達的無軌車輛;
在胸部一側,所有車輛只允許向右行駛;
從禁止所有車輛的右側和後方運動;
行人可以越過監管機構後面的道路。
手上升:
除“規則”第6.14段規定的情況外,禁止所有車輛和行人的行動。
交通管制員可以做出手勢和其他信號,這些信號對司機和行人來說是可以理解的。
為了更好地查看信號,交通管制員可以使用帶有紅色信號的指揮棒或圓盤(反射鏡)。
6.11.
使用揚聲器設備或通過指向車輛的手勢來給出停止車輛的請求。 駕駛員必須在指示的地方停車。
6.12.
汽笛發出一個附加信號以吸引道路使用者的注意。
6.13.
使用禁止交通信號燈(可逆燈除外)或授權的交通管制員,駕駛員必須在停車線前停車(標誌6.16),並且在沒有停車燈的情況下:
在十字路口 - 在交叉車道前面(根據規則第 13.7 條),不干擾行人;
在鐵路道口之前——根據規則第 15.4 條;
在其他地方 - 在交通信號燈或交通管制員前面,不干擾允許移動的車輛和行人。
6.14.
當黃色信號燈亮起或授權官員舉起手臂時,如果不能在規則第6.13條指定的位置進行緊急制動,則駕駛員不能停車,允許其進一步行駛。
發出信號時在行車道上的行人必須讓行,如果不可能,請停在分隔相反方向交通流的線上。
6.15.
駕駛員和行人即使違反交通信號燈,道路標誌或標記,也必須遵守交通管制員的信號和命令。
如果交通信號燈的值與優先路標的要求相抵觸,則駕駛員應以交通信號燈為指導。
6.16.
在鐵路道口處,可以同時發出紅色的交通信號燈,同時發出聲音信號,並告知道路使用者禁止通過該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