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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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9.1.
無軌車輛的車道數量由標記和(或)標誌 5.15.1、5.15.2、5.15.7、5.15.8 確定,如果沒有,則由駕駛員自行確定,並考慮寬度車道的尺寸、車輛的尺寸以及車輛之間的必要間隔。 同時,在沒有分隔車道的雙向交通道路上用於迎面行駛的一側被認為是車道寬度的一半,位於左側,不包括車道的局部拓寬(過渡速度車道,額外的攀爬車道、路線車輛停車位的駛入區)。

9.2.
在四車道及四車道以上的雙向道路上,禁止超車或者駛入迎面駛來的車道。 在此類道路上,可以在交叉路口和規則、標誌和(或)標線未禁止的其他地方進行左轉或掉頭。

9.3.
設有標線的三車道雙向道路(標線1.9除外),其中中間車道用於雙向通行的,僅允許超車、繞行、左轉或轉彎時進入該車道大約。 禁止駛入最左側供迎面駛來車輛使用的車道。

9.4.
在建築區以外,以及在標有 5.1 或 5.3 標誌的道路上的建築區或允許時速超過 80 公里的地方,車輛駕駛員應盡可能靠近道路行駛。車道的右邊緣。 當右側車道空閒時,禁止佔用左側車道。

在和解中,考慮到本款和規則第9.5、16.1和24.2款的要求,車輛駕駛員可以使用最方便的車道。 在交通繁忙時,當所有車道都被佔用時,只有在左轉、右轉、掉頭、停車或避讓障礙物時才允許變道。

但是,在該方向有三車道或更多車道的任何道路上,只有在其他車道被佔用的交通繁忙時,才允許佔用最左邊的車道,以及左轉或掉頭,以及有最大允許重量超過 2,5 噸 - 僅適用於左轉或掉頭。 單行道左車道停車停車按本規則第12.1條規定執行。

9.5.
速度不得超過 40 公里/小時或因技術原因無法達到 XNUMX 公里/小時的車輛必須在最右車道行駛,但在允許的情況下左轉、轉彎或停車前繞行、超車或變道的情況除外在左側道路上。

9.6.
當該方向的所有車道都被佔用時,以及超車、左轉或調頭時,允許在與車道同一水平左側的同一方向的有軌電車軌道上行駛,考慮到段落規則8.5。 這不應該干擾電車。 禁止在相反方向的有軌電車軌道上行駛。 如果路口前面安裝了 5.15.1 或 5.15.2 的路標,則禁止在有軌電車軌道上通過路口行駛。

9.7.
車道被標線劃分車道的,車輛必須嚴格沿標線行駛。 只有在變道時才允許撞上破損標線。

9.8.
當轉向有逆向交通的道路時,駕駛員必須以這樣的方式駕駛車輛:當離開車道交叉口時,車輛走最右邊的車道。 僅當駕駛員確信其他車道也允許沿此方向行駛後,才允許重建。

9.9.
禁止車輛在分道及路邊、人行道和人行道上行駛(本規則12.1、24.2-24.4、24.7、25.2規定的情況除外),機動車(輕便摩托車除外) ) 沿著自行車道。 禁止機動車在自行車道和自行車道上行駛。 允許道路維護和公用事業車輛行駛,以及在沒有其他出入可能性的情況下,允許沿最短路徑進入直接位於路肩、人行道或人行道的貿易和其他企業和設施的入口. 同時,必須確保行車安全。

9.10.
駕駛員必須與前方車輛保持一定距離以避免碰撞,並保持必要的橫向間隙以確保交通安全。

9.11.
在兩車道雙向道路建成區外,限速車輛駕駛人以及車長超過7m的車輛(組合)駕駛人,必須與前方行駛的車輛保持一定的距離,以便超車的車輛可以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變道至先前佔用的車道。 在禁止超車的路段以及交通繁忙和有組織的車隊交通期間行駛時,此項要求不適用。

9.12.
在雙向交通的道路上,如果車道中間沒有分界線、安全島、護柱和道路結構元件(橋樑、立交橋等的支撐),駕駛員必須在車道上行駛。正確,除非標誌和標記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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