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信號
9.1
警告信號是:
a) | 由燈光方向指示器或手動發出的信號; |
B) | 聲音信號; |
C) | 切換車頭燈; |
D) | 白天打開近光燈; |
e) | 打開公路列車的警報器、制動信號、倒車燈、識別標誌; |
D) | 打開閃爍的橙色燈塔。 |
9.2
駕駛員必須用相應方向的燈光指示器發出信號:
a) | 啟動和停止之前; |
B) | 在重建、轉動或轉動之前。 |
9.3
在轉向信號燈缺失或故障的情況下,從車道右側邊緣開始行駛、向左停車、向左轉、掉頭或向左側變道發出信號時,左臂向一側伸展,或右臂向一側伸展並在肘部向上彎曲成直角。
從車道左邊緣開始行駛、右側停車、右轉、右側變道的信號是通過將右手伸到一側,或將左手伸到一側並在肘部向上彎曲成直角來發出的。
在製動信號缺失或故障的情況下,通過舉起左手或右手發出這樣的信號。
9.4
機動開始前必須用方向燈或手勢發出信號(考慮到移動速度),但在人口稠密地區不少於50-100 m,在人口密集地區以外不少於150-200 m,並在完成後立即停止(手勢應在機動開始前立即完成)。 如果其他道路使用者不清楚,則禁止發出信號。
發出警告信號並不會給駕駛員帶來優勢,也不能免除他採取預防措施的責任。
9.5
禁止在人口稠密地區發出聲音信號,除非無法防止交通事故(RTA)。
9.6
為了吸引被超車駕駛員的注意,您可以使用前燈的開關,以及定居點外的聲音信號。
9.7
禁止在可能導致其他駕駛員(包括通過後視鏡)眩目的情況下使用遠光燈作為警告信號。
9.8
機械車輛在白天行駛時,為了指示正在行駛的車輛,必須打開近光燈:
a) | 在一列中; |
B) | 沿路標 5.8 標有的車道行駛的車輛,朝向一般車流; |
C) | 在運送有組織的兒童群體的公共汽車(小巴)上; |
D) | 重型、大型車輛、寬度超過2,6m的農業機械和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 |
e) | 在牽引車上; |
D) | 在隧道裡。 |
1月1日至XNUMX月XNUMX日,居住區外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打開日間行車燈,如果車輛設計中沒有日間行車燈 - 近光燈。
在機動車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打開遠光燈或附加霧燈,前提是不會使其他駕駛員感到眩目。
9.9
必須打開緊急信號燈:
a) | 在路上強制停車時; |
B) | 應警察要求停車或因前燈使駕駛員致盲而停車; |
C) | 發生技術故障行駛的機動車輛,但本規則禁止行駛的除外; |
D) | 在被牽引的機動車輛上; |
e) | 使用標有“兒童”識別標誌的機動車輛,在上船或下船期間運送有組織的兒童群體; |
D) | 所有機動車輛在道路上停車期間的車隊; |
E) | 發生交通事故 (RTA) 時。 |
9.10
在啟動緊急信號燈的同時,還應在確保道路安全的距離處安裝緊急停車標誌或閃爍的紅燈,但在人口稠密地區,距車輛的距離不得小於 20 m,在人口稠密地區,距車輛的距離不得小於 40 m,以防出現以下情況:
a) |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RTA); |
B) | 在道路能見度至少在一個方向小於 100 m 的地方強制停車。 |
9.11
如果車輛未配備危險警告燈或出現故障,請安裝緊急停車標誌或閃爍紅燈:
a) | 落後於本規則第 9.9 條(“c”、“d”、“Y”)規定的車輛; |
B) | 在本規則第 9.10 款“b”項規定的情況下,從其他道路使用者能見度最差的一側。 |
9.12
按照本規則9.10和9.11的要求使用的燈發出的閃爍紅光無論在白天晴天還是在能見度較差的情況下都必須清晰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