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十字路口。
16.1
通過交通信號燈或交通管制員的信號確定通過順序的十字路口被認為是受管制的。 優先標誌在這樣的路口無效。
如果交通信號燈關閉或以黃色信號閃爍模式運行且沒有交通控制器,則認為該路口無管制,駕駛員必須遵守駕駛無管制路口的規則以及在該路口安裝的優先標誌 相關道路標誌(自15.11.2017年XNUMX月XNUMX日起發生新變化).
16.2
在受管制和不受管制的十字路口,向右或向左轉彎的駕駛員必須讓過行人橫過他要轉彎的行人道以及沿同一方向筆直行駛的騎車人。
16.3
如果有必要為在交叉路口行駛的車輛提供交通優勢,駕駛員必須將車輛停在道路標記 1.12(停止線)或 1.13、紅綠燈前以查看其信號,如果他們不存在,在交叉車道的邊緣之前,不妨礙行人的移動。
16.4
禁止進入任何路口,包括在允許交通的交通信號燈處,如果已經形成交通擁堵,將迫使駕駛員在路口停車,這將對其他車輛和行人的行駛造成障礙。
可調路口
16.5
當交通管制員發出信號或打開允許交通的交通信號燈時,駕駛員必須讓路給通過交叉路口的車輛以及完成交叉路口的行人。
1.6
當在主要交通信號燈的綠色信號燈處左轉或轉彎時,無軌車輛的駕駛員必須讓位於同一方向的電車,以及沿相反方向筆直或右轉的車輛。
電車司機也應遵循此規則。
16.7
如果交通信號燈或綠色交通信號燈允許有軌電車和無軌車輛同時行駛,則無論行進方向如何,都優先考慮電車。
16.8
根據允許交通的交通信號進入行車道的駕駛員,無論出口處的交通信號燈如何,都必須沿預定方向離開。 但是,如果在駕駛員道路上交通信號燈前方的十字路口處有道路標記1.12(停車線)或道路標誌5.62,則必須由每個交通信號燈的信號引導駕駛員。
16.9
當在黃色或紅色交通燈的同時按照附加部分中包含的箭頭方向行駛時,駕駛員必須讓位於其他方向的車輛讓步。
沿安裝在紅色交通信號燈水平且垂直佈置信號的標牌上的綠色箭頭方向行駛時,駕駛員必須走最右邊(左)的車道,並讓車和行人從其他方向行駛。
16.10
在一個交通信號燈由一個帶有附加部分的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轉彎所在的車道上的駕駛員必須繼續按照附加部分中箭頭指示的方向繼續行駛,如果在禁止交通信號燈的交通信號燈處停車會給後面行駛的車輛造成障礙他們沿著同一條路。
不受管制的十字路口
16.11
在不平等道路的交叉點處,在次要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必須讓位於沿主要道路接近該車道交叉點的車輛,而不管其進一步運動的方向。
16.12
在等效道路的交叉路口,無軌車輛的駕駛員必須讓路給從右側駛入的車輛, 具有環形交叉路口的交叉路口除外(自15.11.2017年XNUMX月XNUMX日起發生新變化).
電車司機也應遵循此規則。
在任何不受管制的十字路口,無論有軌電車的前進方向如何,其優先級均高於在相同道路上接近無軌電車的無軌車輛, 具有環形交叉路口的交叉路口除外(自15.11.2017年XNUMX月XNUMX日起發生新變化).
已在繞圈行駛的車輛(在4.10年15.11.2017月XNUMX日起進行了新的更改)將優先考慮在未管制的交叉路口(設置迴旋處並標有路標XNUMX)的交通。
16.13
在向左轉彎和掉頭之前,無軌車輛的駕駛員必須讓位於同一方向的電車,以及沿相反方向直線行駛或向右行駛的車輛。
電車司機也應遵循此規則。
16.14
如果交叉路口的主要道路改變方向,則沿其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遵守在等效道路的交叉路口行駛的規則。
彼此和在次要道路上行駛的駕駛員應遵守此規則。
16.15
如果無法確定道路上是否有遮蓋物(黑暗,泥濘,積雪等),並且沒有優先標誌,則駕駛員應考慮自己在輔助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