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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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超車。

14.1

非軌道車輛只能在左側超車。

*(注:根據 14.1 年 111 月 11.02.2013 日第 XNUMX 號內閣決定,第 XNUMX 段已從《道路規則》中刪除)

14.2

超車前,駕駛員必須確保:

a)跟隨他且可能造成障礙的車輛的駕駛員均未開始超車;
B)在同一車道上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沒有發出左轉(重建)意圖的信號;
C)他將駛入的迎面車道上沒有車輛,且距離足以超車;
D)超車後,他可以回到佔用的車道,不會給被超車的車輛造成障礙。

14.3

禁止被超車駕駛員採取加快行駛速度或者其他行為阻止超車。

14.4

建成區外道路交通狀況不允許超車寬度超過2,6m的農業機械、緩慢行駛的大型車輛時,其駕駛員應盡量靠右行駛,必要時,停在路邊,讓後面的車輛通過。

14.5

超車駕駛員返回原佔用車道後,如需再次超車,可以留在迎面車道上,但不得對迎面駛來的車輛造成危險,也不得以乾擾後方車輛的方式行駛。更高的速度。

14.6

禁止超車:回到目錄

a)在十字路口;
B)鐵路道口及其前方 100 m 以內;
C)距建築區人行橫道前 50 m 以內、距建築區外 100 m 以內;
D)上坡終點、橋樑、立交橋、立交橋、急轉彎等能見度有限或能見度不足的路段;
e)超車或繞行的車輛;
D)在隧道中;
E)在一個方向有兩條或多條車道的道路上;
是)一列車輛,後面有一輛車輛正在移動,並帶有閃爍的信標(橙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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