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國際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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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國際運動。

29.1

從另一個國家抵達烏克蘭的機動車司機,以及出國旅行的烏克蘭公民司機,必須具備:

a)符合《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1968 年)要求的車輛登記文件和駕駛執照;
B)車輛上的登記號牌,其字母與拉丁字母相對應,以及車輛登記所在州的識別標記。

29.2

在烏克蘭境內進行國際交通超過兩個月的車輛必須在內政部授權機構進行臨時登記,但外國公民和在烏克蘭度假或無國籍人士擁有的車輛除外。在國家海關確定的期限內憑有關憑證或其他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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