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使用外部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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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使用外部照明設備。

19.1

在夜間和可見度不足的情況下,無論道路和隧道的照明程度如何,在行駛中的車輛上必須打開以下照明設備:

a)在所有電動車輛上-浸入(主)大燈;
B)在輕便摩托車(腳踏車)和馬拉手推車(雪橇)上-前燈或手電筒;
C)在拖車和牽引車上-停車燈。

注。 在機動車的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打開霧燈而不是近光(主)大燈。

19.2

至少應將遠光燈切換為近光燈 250m。迎面駛來的車輛,以及何時可能使其他駕駛員,尤其是朝同一方向行駛的駕駛員致盲。

如果迎面駛來的車輛的駕駛員通過定期切換前燈指示需要,則必須在更大的距離處切換燈。

19.3

如果迎面而來的車輛的前照燈導致行駛方向的能見度下降,駕駛員必須將速度降低到不超過安全道路的速度,以確保行駛方向上的實際能見度,並且在致盲的情況下,在不改變車道的情況下停車並打開緊急警告燈。 只有在失明的負面影響過去之後,才允許恢復運動。

19.4

在夜間在道路上停車時以及在視野不佳的情況下,車輛必須配備停車燈或停車燈,並且在被迫停車的情況下,還必須配備緊急警告燈。

在可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另外打開近光燈或霧燈以及後霧燈。

如果側燈有故障,應將車輛移開道路,如果不可能,則必須按照本規則第9.10和9.11段的要求進行標記。

19.5

霧燈可在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單獨使用,也可與近光燈或遠光燈一起使用,夜間也可在沒有照明的路段上使用 - 只能與近光燈或遠光燈一起使用。

19.6

探照燈和探照燈僅在執行公務時可供操作車輛的駕駛員使用,並採取措施不使其他道路使用者目眩。

19.7

禁止將後霧燈連接至剎車燈。

19.8

公路列車標誌,按照“小節”的要求安裝а»這些規則的第30.3段必須在行駛過程中,夜間或在能見度不佳的情況下-以及在道路上被迫停車,停車或停車時,不斷打開。

19.9

無論在白天還是晚上,後霧燈都只能在能見度較差的條件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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