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車輛成列移動。
25.1
車隊行駛的每輛車輛均應安裝本規則第 30.3 條“e”項規定的識別標誌“柱”,並打開近光燈。
車隊隨行運行車輛且開啟紅、藍、紅、綠或藍、綠閃爍燈和(或)特殊聲音訊號的,可以不設定識別標誌。
25.2
車輛必須在車隊中僅以一排行駛,並儘可能靠近道路的右邊緣,除非有正在運行的車輛陪同。
25.3
縱隊的移動速度和車輛之間的距離由縱隊的領導者或根據領頭車輛的移動方式按照本規則的要求設定。
25.4
沒有運行車輛陪同的車隊必須分成幾組(每組不超過 XNUMX 輛車),組之間的距離必須保證該組可以被其他車輛超越。
25.5
如果車隊停在路上,所有車輛上的危險警告燈都會亮起。
25.6
禁止其他車輛佔用車隊連續移動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