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汽車在高速公路和道路上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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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汽車在高速公路和道路上的交通。

27.1

進入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時,駕駛員必須讓位於其上行駛的車輛。

27.2

在汽車的高速公路和道路上,禁止:

a)拖拉機,自行式機器和機械的移動;
B)在第一和第二車道外(在向左轉或在汽車的道路上轉彎),允許最大質量超過3,5噸的貨車的行駛;
C)在路標5.38或6.15指示的特殊停車場外停車;
D)掉頭並進入分隔條的技術突破;
e)反向運動;
D)訓練駕駛。

27.3

在高速公路上,除為此特別配備的地方外,禁止根據技術特徵或狀況低於40 km / h的速度行駛的機動車以及在路旁行駛和放牧的動物。

27.4

在高速公路和汽車道路上,行人只能在地下或高架人行橫道上橫穿行車道。

允許在特別標記的地方越過汽車的行車道。

27.5

如果在汽車的高速公路或汽車道路的行車道上被迫停車,駕駛員必鬚根據本規則第9.9至9.11段的要求指定車輛,並採取措施將其從右邊的行車道上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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