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汽車在高速公路和道路上的交通。
27.1
進入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時,駕駛員必須讓位於其上行駛的車輛。
27.2
在汽車的高速公路和道路上,禁止:
a) | 拖拉機,自行式機器和機械的移動; |
B) | 在第一和第二車道外(在向左轉或在汽車的道路上轉彎),允許最大質量超過3,5噸的貨車的行駛; |
C) | 在路標5.38或6.15指示的特殊停車場外停車; |
D) | 掉頭並進入分隔條的技術突破; |
e) | 反向運動; |
D) | 訓練駕駛。 |
27.3
在高速公路上,除為此特別配備的地方外,禁止根據技術特徵或狀況低於40 km / h的速度行駛的機動車以及在路旁行駛和放牧的動物。
27.4
在高速公路和汽車道路上,行人只能在地下或高架人行橫道上橫穿行車道。
允許在特別標記的地方越過汽車的行車道。
27.5
如果在汽車的高速公路或汽車道路的行車道上被迫停車,駕駛員必鬚根據本規則第9.9至9.11段的要求指定車輛,並採取措施將其從右邊的行車道上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