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部燈光和聲音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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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部燈光和聲音信號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19.1.
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無論道路照明如何,以及在隧道內,行駛車輛必須打開下列照明裝置:

  • 在所有機動車上 - 遠光燈或近光燈,在自行車上 - 前燈或燈籠,在馬車上 - 燈籠(如果有的話);

  • 在拖車和牽引機動車上 - 安全燈。

19.2.
遠光燈必須切換為近光燈:

  • 在定居點​​,如果道路有照明;

  • 在距離車輛至少 150 m 的迎面駛過處,以及在更遠的距離處,如果迎面駛來的車輛的駕駛員通過定期切換前燈來表明需要這樣做;

  •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以排除使迎面駛來的車輛和過往車輛的駕駛員致盲的可能性。

當失明時,駕駛員必須打開警報器,並且在不改變車道的情況下減速並停車。

19.3.
夜間在無照明路段以及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停車時,必須打開車輛側燈。 在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除了側燈外,還可以打開近光燈、霧燈和後霧燈。

19.4.
霧燈可用於:

  • 在近光燈或遠光燈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

  • 夜間在沒有照明的道路上使用近光燈或遠光燈;

  • 根據規則第 19.5 條,代替近光燈。

19.5.
白天,所有行駛的車輛必須打開近光燈或日間行車燈以便識別。

19.6.
探照燈和探照燈只能在建築區外沒有迎面車輛的情況下使用。 在建築密集地區,只有按規定配備有閃爍藍色信標和特殊聲音信號的車輛駕駛員才能在執行緊急服務任務時使用此類前燈。

19.7.
後霧燈只能在能見度較低的情況下使用。 請勿將後霧燈連接至剎車燈。

19.8.
公路列車行駛時、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以及停車或停車時,必須打開“公路列車”識別標誌。

19.9.
自 1 年 2008 月 16.02.2008 日起刪除。 - 俄羅斯聯邦政府 8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N XNUMX 號法令。

19.10.
聲音信號只能用於:

  • 警告其他駕駛員有在建築區外超車的意圖;

  • 需要防止交通事故時。

19.11.
為了警告超車,可以發出光信號來代替聲音信號或與聲音信號一起發出,這是將前燈從近光燈短期切換到遠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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