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橫道和路線車輛的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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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橫道和路線車輛的停靠站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14.1.
接近無管制的人行橫道的車輛駕駛員 **,必須讓行人過​​馬路或進入行車道(電車軌道)以過馬路。

** 受管制和不受管制的人行橫道的概念與第13.3段中建立的受管制和不受管制的十字路口的概念相似。 的規則。

14.2.
如果車輛在不受管制的人行橫道前停車或減速,則其他沿相同方向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也必須停車或減速。 允許其繼續行駛,但須遵守《規則》第14.1條的要求。

14.3.
在受管制的人行橫道上,啟用交通信號燈時,駕駛員必須使行人能夠完成此方向的行車道(電車軌道)的交叉。

14.4.
如果交通擁堵會迫使駕駛員在人行橫道處停車,則禁止其進入人行橫道。

14.5.
在所有情況下,包括外面的人行橫道,駕駛員都必須讓盲人行人用白色拐杖示意。

14.6.
如果從道路或位於其上的著陸點進行登機和下車,駕駛員必須讓行人停靠在停靠點(從車門側面)往返穿梭車輛。

14.7.
在接近危險警告燈亮著並帶有“童車”標誌的停止車輛時,駕駛員必須減速,如有必要,停車讓兒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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