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的一般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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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的一般職責。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2.1.
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必須:

2.1.1.
隨身攜帶並根據警察的要求將其移交以供核實:

  • 駕駛執照或有權駕駛相應類別或子類別車輛的臨時許可證;

  •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輕便摩托車除外),如果有拖車,則為拖車(輕便摩托車的拖車除外);

  • 在既定情況下,應提供客運出租車進行乘客和行李運輸活動的許可證、運單、許可證卡和所運輸貨物的文件,以及特別許可證,如果有這些許可證,則按照關於道路和道路活動的立法,允許重型車輛、超大型車輛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 確認殘疾事實的文件,如果駕駛的是安裝了“殘疾”識別標記的車輛;

  • 在俄羅斯聯邦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向聯邦運輸領域監管局授權官員提供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准入證、運單和運輸文件,以供核實。運輸的貨物,特別許可證,根據高速公路和道路活動的立法,在有該許可證的情況下,允許在道路上駕駛重型和(或)大型車輛,運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以及提供重量和尺寸控制的工具。

2.1.1(1)。
如果聯邦法律“關於車主民事責任的強制保險”規定了您自己的民事責任保險義務,則應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獲得授權的警察的要求提交, 核實車主設施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單。 指定的保險單可以紙質形式提交,如果按照上述聯邦法律第 7.2 條第 15 款規定的方式訂立此類強制保險合同,則以電子文件或紙質文件的形式提交其中。

2.1.2.
駕駛配備安全帶的車輛時,應係好安全帶,不得搭載未係安全帶的乘客。 駕駛摩托車時,應佩戴扣緊的摩托車頭盔,不得載客未扣緊的摩托車頭盔。

2.2.
參與國際道路交通的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必須:

  • 隨身攜帶,並應警察的要求,將此車輛的登記文件(如果有拖車 - 以及拖車)和符合《道路交通公約》的駕駛執照交給他們核實,作為以及歐亞經濟聯盟海關立法規定的文件,帶有海關當局確認該車輛臨時進口的標記(如果有拖車 - 和拖車);

  • 在這輛車上(在有拖車的情況下 - 在拖車上)註冊和註冊所在州的區別標誌。 可以在牌照上放置州的區別標誌。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有義務應聯邦運輸領域監管局授權官員的要求,在專門標有道路標誌 7.14 的檢查站停車,並出示車輛以及許可證和其他文件以接受檢查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

2.2.1.
車輛駕駛員(包括不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車輛)有義務停車並向海關當局授權官員出示車輛、車內貨物以及在設立的海關管制區內進行海關管制的文件沿著俄羅斯聯邦國家邊境,如果所裝備車輛的質量為 3,5 噸或以上,則在俄羅斯聯邦其他領土上,根據俄羅斯聯邦海關監管立法確定,在特別的地方應海關當局授權官員的要求,標有路標 7.14.1。

2.3.
車輛駕駛員必須:

2.3.1.
出發前,按照《車輛通行運營基本規定》和官員職責,檢查並確保途中車輛技術狀況正確,確保道路安全 **.

如果工作制動系統、轉向裝置、耦合裝置(作為公路列車的一部分)發生故障、前燈不亮(沒有)、後位燈處於黑暗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禁止行駛,下雨或下雪時,駕駛員側的擋風玻璃刮水器處於停用狀態。

沿途出現其他屬於《基本規定》附件禁止車輛行駛的故障的,駕駛員必須排除故障,無法排除的,可前往停車或修理地點,並觀察必要的預防措施;

** 未來 - 基本規定。

2.3.2.
應有權在道路安全領域行使聯邦國家監督權的官員的要求,接受酒精中毒檢查和中毒體檢。 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俄羅斯聯邦國民警衛隊聯邦軍種、聯邦執行機關下屬的工程、技術和道路建設軍事單位、國防部救援軍事單位的車輛駕駛員俄羅斯民防、緊急和救災聯邦機構有義務接受酒精中毒狀態檢查,並應軍用汽車檢查官員的要求進行醉酒狀態體檢。

在既定情況下,通過規則知識和駕駛技能測試,以及體檢以確認駕駛車輛的能力;

2.3.3.
提供車輛: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警察、國家安全機構和聯邦安全服務機構的僱員;

  • 醫療和製藥人員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將公民送往最近的醫療機構。

筆記。 使用車輛的人必須應司機的要求,向他出具既定格式的證明或在運單中進行記錄(註明行程持續時間、行駛距離、姓氏、職位、服務證書編號,他們組織的名稱),以及醫療和製藥工作者 - 發行既定形式的優惠券。

應車主的請求,國家保護機構和聯邦安全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對車主造成的損失、費用或損害依法予以賠償。

2.3.4.
在夜間或在道路或路邊能見度有限的情況下,車輛被迫停車或在人口稠密地區外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穿著符合反光材料條紋的夾克、背心或斗篷背心。 GOST 12.4.281-2014 的要求。

2.4.
交通管制員有權停車,以及:

  • 7.14 向聯邦運輸領域監管局授權官員通報在特別指定的路標 XNUMX 運輸控制點停車卡車和公共汽車的事宜;

  • 海關當局授權官員在俄羅斯聯邦國家邊境沿線設立的海關管制區內截停車輛,包括不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車輛,且所配備車輛的質量為 3,5 噸或以上,以及在俄羅斯聯邦的其他領土上,根據俄羅斯聯邦海關監管立法確定,在特別標有路標的地方 7.14.1。

聯邦運輸監管局和海關當局的授權官員必須穿著制服,並使用帶有紅色信號的圓盤或帶有後向反射器的圓盤來停車。 為了吸引車輛駕駛員的注意,這些授權官員可能會使用哨子信號。

有權停車的人員必鬚根據駕駛員的要求出示官方證明。

2.5.
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有義務立即停車(不得移動)車輛,打開緊急警報器,並按照本規則第7.2條的要求設置緊急停車標誌,不得移動與事件有關的物品。 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員必須採取預防措施。

2.6.
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肇事司機必須:

  • 採取措施向受害者提供急救、叫救護車和報警;

  • 在緊急情況下,將受害者送過去,如果不可能,則用您的車輛將他們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並提供您的姓氏、車輛牌照(並出示身份證件或駕駛執照)和車輛登記文件)並返回現場;

  • 如果其他車輛不可能移動,則騰出道路,並事先記錄(包括通過攝影或錄像)車輛之間的位置以及與事件有關的道路基礎設施、痕跡和物體,並採取所有措施保護和組織繞行現場的可能措施;

  • 記下目擊者的姓名和地址,等待警察到來。

2.6.1.
如果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且對其他車輛的行駛造成障礙,則涉案駕駛員有義務清理道路,並事先以任何可能的方式記錄,包括拍照或視頻記錄、車輛相對於彼此的位置以及道路基礎設施物體、與事件相關的痕跡和物體以及車輛的損壞。

發生此類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如果按照車主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立法規定,在道路上提交書面材料,則無需向警方報案,並且可以離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交通事故可以在沒有授權警察參與的情況下進行。

根據車主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如果沒有授權警察的參與而無法起草交通事故文件,則涉案駕駛員有義務寫下目擊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向警方報告該事件,以獲取警官關於交通事故登記地點的指示。

2.7.
駕駛員禁止:

  • 在醉酒(酒精、麻醉或其他)狀態下、在影響反應和注意力的藥物的影響下、在危及交通安全的生病或疲勞狀態下駕駛車輛;

  • 將車輛的控制權移交給醉酒、受藥物影響、生病或疲倦的人,以及沒有駕駛執照的人,有權駕駛相應類別或子類別的車輛,根據規則第 21 條進行駕駛指導的情況除外;

  • 交叉組織(包括腳)柱並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

  •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或應警官要求停車後,在進行醉酒狀態檢查前或作出決定前,飲用酒精飲料、麻醉品、精神藥物或其他致醉物質從此類考試中釋放後作出;

  • 駕駛車輛違反授權的聯邦執行機構制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在國際公路運輸的情況下 - 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 在駕駛未配備可讓您無需用手進行談判的技術設備的電話時使用;

  • 危險駕駛,表現為反復進行一項或多項連續行為,包括在變道時不遵守給有通行權的車輛讓路的要求,以及在交通繁忙時所有車道都被佔用時變道,左轉或右轉、掉頭、停車或躲避障礙物、未與前方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未遵守橫向間隔、突然制動(如果不是為了防止交通事故而需要製動的話)除外,防止超車,如果這些行為導致駕駛員在交通過程中造成一種情況,其中其運動和(或)其他道路使用者以相同方向和相同速度的運動造成死亡或受傷的威脅對人員、車輛、建築物、貨物的損壞或其他物質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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