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A RF 2020。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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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A RF 2020。簡介。

1.1. 2020 年現行道路規則** 建立統一的交通秩序

整個俄羅斯聯邦(RF)。 與交通有關的其他規定

以規則的要求為基礎,不得與規則相抵觸。** 此後,規則。

1.2. 規則中使用以下基本概念和術語:

“高速公路” - 標有標誌 5.1 的道路  ** 並有為

每個運動方向,車道通過分隔帶彼此分開(並且當它

沒有 - 道路障礙),沒有與其他道路,鐵路在同一水平的交叉口

或電車軌道、步行道或自行車道。

** 此處及下文中,道路標誌的編號按照附錄 1(道路標誌)給出。

“公路列車” - 掛在拖車上的機動車

(預告片)。

“自行車” - 輪椅以外的車輛,它

至少有兩個輪子,通常由人的肌肉能量驅動

在本車輛上,特別是通過踏板或手柄,也可以

具有連續負載模式下額定最大功率不超過的電動機

0,25kW,時速超過25公里自動切斷。

“騎自行車的人” - 騎自行車的人。

“自行車車道” – 在結構上與道路分開,並且

道路(或單獨的道路)的人行道元素,用於騎自行車者的移動和

標有符號4.4.1。

“自行車區”

- 供騎自行車者通行的區域,其起點和終點分別標有 5.33.1 和 5.34.1 標誌。

“司機” - 駕駛車輛的人,

司機牽著馬群、騎著動物或牛群沿著道路行駛。 車手等於教練

駕駛。

“強制停止” - 停止車輛的運動

由於其技術故障或所運輸貨物造成的危險,駕駛員的狀況

(乘客)或道路上出現障礙物。

“混合動力汽車” - 車輛有

少於 2 個不同的能量轉換器(電機)和 2 個不同的

(車載)儲能係統,旨在帶來

車輛移動。

“主幹道” - 標有標誌 2.1、2.3.1 - 2.3.7 或 5.1 的道路,根據

與交叉(相鄰)或鋪砌道路(瀝青和水泥混凝土,

石材等)與土路有關,或與出口有關的任何道路

鄰近領土。 存在於緊鄰路段交叉口之前的次要道路上

覆蓋並不使其與相交的值相等。

“日間行車燈” – 用於外部照明設備

提高白天前方移動車輛的能見度。

“路” - 裝備或改裝並用於運動

車輛、一塊土地或人造結構的表面。 道路包括

一條或多條車道,以及電車軌道、人行道、路邊和分隔車道

如果可供使用的話。

“道路交通” - 出現的一組社會關係

在道路內有或沒有車輛的情況下移動人員和貨物的過程。

“交通意外” - 過程中發生的事件

車輛在道路上的移動及其參與,導致人員死亡或受傷,

造成車輛、建築物、貨物損壞或其他物質損壞。

“鐵路公路交叉道口” - 穿過有鐵軌的馬路

在同一水平上。

“路線車輛” - 一般車輛

使用(公共汽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用於道路上的人員運輸和移動

沿著既定路線和指定站點。

“機械車輛” - 駕駛車輛

由發動機驅動。 該術語也適用於任何拖拉機和自行式機器。

“助力車” - 兩輪或三輪機動車,

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50公里/小時,具有內置發動機

燃燒工作容積不超過50立方米。 cm,或電動機額定最大

連續負載模式下的功率大於0,25kW且小於4kW。 等同於輕便摩托車

具有類似技術特徵的四輪車。

“摩托車” - 有側面的兩輪機動車

帶或不帶拖車,其發動機排量(如果是內燃機)

超過 50 立方米cm 或最大設計速度(對於任何發動機)超過 50 km/h。 到

三輪車以及帶有摩托車座椅或方向盤的四輪車均等同於摩托車

摩托車類型,空載質量不超過 400 公斤(車輛為 550 公斤)

指用於貨物運輸的裝置),而不考慮電池的質量(在電動汽車的情況下)

車輛)且最大有效發動機功率不超過 15 kW。

“地方” - 建築區,入口和出口

標有 5.23.1 - 5.26 的標誌。

“能見度不足” – 道路能見度小於 300 m

霧、雨、雪等,以及黃昏。

“超車” - 在一輛或多輛汽車之前,

與用於迎面駛來的車輛的車道(車道一側)的出口相關聯,以及

隨後返回之前佔用的車道(車道一側)。

“路邊” - 與行車道直接相鄰的道路元素

與它處於同一級別,覆蓋類型不同或使用標記 1.2 突出顯示 

根據俄羅斯 2020 年道路規則 (RF) 用於駕駛、停車和停車。

《駕駛教育》 - 為相關類別和子類別的車輛駕駛員開展教育活動和實施基本專業培訓計劃的組織的教學人員,其資格符合資格參考書和(或)專業標準(如果有)中規定的資格要求), 教學駕駛車輛。

“學開車” - 按照既定程序,在為相關類別和子類別車輛的駕駛員開展教育活動和實施基本職業培訓計劃的組織中接受適當職業培訓的人,具有初步駕駛技能並掌握了規則的要求。

“能見度有限” – 駕駛員在該方向的道路能見度

運動,受地形、道路幾何參數、植被的限制,

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物體,包括車輛。

“交通危險” - 路上出現的情況

以相同方向和相同速度持續移動構成威脅的運動

交通事故的發生。

“危險物品” - 物質、它們的產品、工業和其他廢物

經濟活動因其固有特性可能對

危害人們的生命和健康,危害環境,損害或毀壞物質價值。

“進步” - 車輛以大於

過往車輛的速度。

“為一群孩子組織交通” – 乘坐與以下無關的公共汽車

路線車輛,一群 8 人或以上的兒童,在無人陪伴的情況下攜帶

父母或其他法定代表人。

“有組織的運輸車隊” - 一組三個或更多

同一車道上一輛接一輛的機動車

持續開著前燈的運動,並伴有頭部車輛

外表面採用特殊配色方案並包含閃爍信標

藍色和紅色。

“有組織的足柱” - 根據規則第 4.2 段指定的一群人,一起沿著道路移動

方向。

“停止” - 故意停止車輛的運動

最多 5 分鐘,如果乘客需要登機或下機,則可以延長 XNUMX 分鐘或更長的時間

裝載或卸載車輛。

“安全島” - 道路安排的要素,

分隔交通車道(包括自行車道),

以及交通車道和電車軌道,在結構上是分開的

車道上方的路緣石或有標記

組織交通的技術手段

旨在阻止行人過馬路

道路。 安全島可能包括隔離的一部分

鋪設人行橫道的車道。

“停車(停車位)” - 特別標記和

必要的,一個配備齊全的地方,除其他外,它是高速公路的一部分,

(或)毗鄰車行道和(或)人行道、路肩、立交橋或橋樑,或屬於

立交橋下或橋下空間、廣場和道路網絡的其他物體、建築物、

建築物或構築物,用於有組織地按收費停車

根據機動車道所有人或其他所有人的決定收取或不收取費用,

土地所有者或建築物、構築物或構築物相應部分的所有者。

“乘客” – 車內除司機以外的人

(在其上),以及進入車輛(坐在其上)或離開車輛的人

車輛(離開它)。

“十字路口” - 道路的交叉點、交叉點或分叉處

一層,由分別連接相對的、最

遠離車道曲率起點的交叉點中心。 退出於

鄰近領土。

“重建” - 離開佔用的車道或占用的行

保持原來的運動方向。

“一個行人” - 道路上車輛外的人,或

在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上並且不在其上進行工作。 相當於行人

乘坐輪椅移動、駕駛自行車、輕便摩托車、摩托車、攜帶

雪橇、手推車、嬰兒或輪椅,以及用於運動的溜冰鞋,

踏板車和其他類似的工具。

《人行道》 - 配備或適合移動

行人 一條帶狀土地或人工建築物的表面,標有標誌​​ 4.5.1。

“步行區” - 為行人交通預留的區域,

其起點和終點分別用標誌5.33和5.34標記。

“人行道和自行車道(自行車道)” -

結構上與車道分離的道路元素(或單獨的道路),用於

騎自行車的人與行人分開或聯合移動,並標有 4.5.2 - 4.5.7 的標誌。

“車道” - 車道的任何縱向車道,

標記或未標記且具有足夠的寬度以供汽車在其中移動

排。

“自行車道” - 擬行車道

для движения на велосипедах и мопедах, отделенная от остальной проезжей

有水平標記並標有 5.14.2 標誌的零件 

“優勢(優先)” - 先開車的權利

相對於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預期方向。

“讓” - 車道中的靜止物體(故障或

損壞的車輛、道路缺陷、異物等),這不允許

繼續沿著這條車道行駛。

是否存在障礙物、交通擁堵或車輛停在該車道上

按照規則的要求。

“周邊地區” - 緊鄰的區域

不適合車輛通行的道路(庭院、住宅區、

停車場、加油站、企業等)。 周邊地區的移動是在

根據2020年交通規則的規定。

“預告片” - 未配備發動機的車輛和

用於與機械車輛結合移動。 這個詞被傳播

也適用於半掛車和拖車溶解。

《巷道》 - 用於移動的道路元素

無軌車輛。

“分向線” - 道路的一個元素,建設性地分配和

(或)使用標記 1.2 分隔相鄰的車道以及車道和電車軌道,而不是

設計用於移動和停止車輛。

“允許的最大重量” - 裝備車輛的質量

指由製造商確定的貨物、駕駛員和乘客

最大允許值。 對於車輛組成的允許最大質量,即

耦合併整體移動時,取車輛允許最大質量之和

包括資金。

“調節器” - 經正式授權的人

使用 2020 年道路規則規定的信號來管理交通並直接

執行該規定。 交通管制員必須穿著制服和(或)有

徽章和裝備。 監管者包括警察和軍車官員。

檢查以及在鐵路道口執勤的道路維護服務人員

執行公務時的渡口。


監管人員還包括運輸安全單位僱員中的授權人員,他們履行檢查、附加檢查、複查、觀察和(或)面談的職責,以確保運輸安全,與確定的公路路段的交通管制有關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 18 年 2016 月 686 日第 XNUMX 號法令“關於確定道路、鐵路和內河航道、直升機場、著陸點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和設備的路段,以確保運輸綜合體的運作,它們是運輸基礎設施的對象”。

“停車場” - 故意停止車輛在

因與旅客登機或下機或裝卸無關的原因而超過 5 分鐘

卸載車輛。

“夜間” - 從黃昏結束到

清晨黃昏的開始。

“車輛” - 設計用於運輸的設備

安裝在其上的人員、貨物或設備的道路。

“人行道” - 用於行人移動的道路元素和

毗鄰車行道或自行車道或由草坪隔開。

“讓路(不要干涉)” - 要求

道路使用者不得開始、恢復或繼續駕駛、進行

任何可能迫使與他有關係的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動

優勢,改變方向或速度。

“道路使用者” - 接收直接的人

作為車輛的駕駛員、行人、乘客參與運動過程。

“校車” - 符合技術法規立法規定並由學前教育或普通教育組織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擁有的符合運送兒童車輛要求的專用車輛(公共汽車)。

“電子車” - 駕駛車輛

完全由電動機驅動並通過

外部電源。

1.3. 道路使用者必須了解並遵守與其相關的規則的要求,

遵守交通信號燈、標誌和標線,並遵守交通管制員的命令

在授予他們的權利範圍內並通過既定信號調節交通。

1.4. 道路均靠右行駛。

1.5. 道路使用者的行為方式不得危及

運動並且不會造成傷害。


請勿損壞或污染路面、清除、

阻礙、損壞、擅自設置道路標誌、交通信號燈等技術手段

組織交通,在道路上留下乾擾交通的物體。 干涉的人

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消除它,如果不可能,則通過可用的手段

確保道路使用者了解危險並通知警方。

1.6. 違反2020年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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