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檢查與車輛檢查 - 有什麼區別?
司機自己和交警經常混淆“檢查”和“檢查”的概念。 例如,如果檢查員攔住您並要求您打開後備箱,出示帶滅火器的急救箱,或重寫 VIN 碼。 在什麼情況下,司機有義務服從道路上執法人員的合法要求,什麼時候可以忽略這一要求?
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區別是顯著的,並在相關立法和交通規則中有詳細說明。 要熟悉它,每個普通駕駛員至少必須:
- 了解行政法規(CAO)的基本規範;
- 了解我們之前在 Vodi.su 網站上寫過的內政部第 185 號令;
- 牢記交通規則,因為對於某些違反事項,特別是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事項,檢查員有權對車輛進行目視檢查。
讓我們更詳細地考慮這兩個概念。
車檢
首先,必須說,無論是在《行政犯罪法典》還是在SDA中,都沒有披露該術語的含義。 有關它的信息包含在第 149 號命令的第 185 段中。 這樣做的依據是什麼?
- 提供檢查符合特定標準的車輛的指南;
- 需要驗證 VIN 碼和單元號;
- 運輸的貨物與隨附文件中指定的數據不符。
乍一看,一切都很清楚。 例如,如果某款車型和顏色的汽車被盜信息發送到所有交警哨所,檢查員可以阻止你並檢查登記號、VIN碼和檢查文件。 或者,如果發現違反運輸規則,這也可能是檢查的原因。
請記住:
- 檢查是目視進行的,即交警無權代你開車或撕開包裝檢查內容。
《行政違法行為法》第27.1條“關於確保行政違法行為產生的措施”沒有考慮檢查的概念。 但是,如果檢查員清楚、清楚地解釋了外觀檢查的原因,您有權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 檢查;
- 沒收個人物品、文件,甚至車輛;
- 體檢;
- 拘留等等。
因此,最好同意目視檢查。 根據 185 號令,在執行時,司機或貨物陪同人員(如貨運代理人)必須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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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號令第 185 段清楚地描述了這個術語:
- 檢查汽車、車身、後備箱、內部,而不違反它們的完整性。
即交警巡視員可以獨立打開車門、後備箱、手套箱,甚至可以查看地毯和座椅底下。 同時,必須有兩名證人在場,不需要司機在場。
內政部的命令還考慮了個人搜查,即檢查與個人有關的東西。 同時,也禁止違反其建設性的完整性。 進行檢查的原因,包括個人:
- 存在足夠嚴重的理由來假設在此車輛或與此人有犯罪工具、違禁或危險物質(毒品、殺蟲劑、爆炸物等)。
如果在詳細檢查中確認懷疑,將以適當的形式起草一份協議,由進行檢查的員工和證人簽署。 司機有權拒絕在本文件下簽名,並將相應註明。
檢查和檢查:它們是如何進行的?
根據檢查,制定了一項特別法案,其中顯示了車輛、駕駛員、交警、事件日期和地點、陪同人員和貨物的數據。 如果一無所獲,獲得進一步旅行的口頭許可就足夠了。 檢查員自己不能打開車門或後備箱,他必須向司機詢問這件事。
檢查也根據該法發出。 在緊急情況下(如果有 100% 準確的犯罪證據或運輸違禁物質),見證人在場不是強制性的。 在極端情況下,該指令甚至允許打開海關封條,這在檢查報告中有所說明。
在這些行動中,交警無權檢查滅火器的有效期或急救箱的內容; 即興進行“技術檢查”,即檢查方向盤的遊隙或輪胎的狀況。 如果是這種情況,您可以在關於任意性的文章下對檢查員的參與提出投訴。
請記住:只有在向您說明停止原因後才能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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