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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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責任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4.1.
行人必須沿著人行道、人行道、自行車道行走,如果沒有人行道,則必須沿著路邊行走。 攜帶或攜帶大件物品的行人以及乘坐輪椅移動的人,如果沿著人行道或路肩的移動干擾其他行人,則可以沿著車道邊緣移動。

在沒有人行道、人行道、自行車道或路緣的情況下,或者無法沿其行駛時,行人可以沿自行車道行駛或沿車行道邊緣排成一行(在有分隔帶的道路上) ,沿著車道的外邊緣)。

沿車道邊緣行駛時,行人必須朝著車輛行駛方向行走。 乘坐輪椅、駕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自行車的人員在這些情況下必須遵循車輛的方向。

夜間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過馬路、沿路邊或車行道邊緣行駛時,建議行人通行,在聚居地外,要求行人攜帶帶有反光元件的物體,並確保車輛對這些物體的可見度司機。

4.2.
沿車道有組織的行人列的移動僅允許在右側車輛移動方向上進行,且連續人數不超過四人。 左側縱隊的前後應有紅旗護衛,在黑暗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 - 燈光亮起:前面 - 白色,後面 - 紅色。

成群的兒童只能沿著人行道和人行道行駛,如果沒有兒童,也可以沿著路邊行駛,但僅限於白天且必須有成人陪同。

4.3.
行人必須在人行橫道處過馬路,包括地下和高架人行橫道,如果沒有人行橫道,則必須在人行道或路邊沿線的交叉路口過馬路。

在受管制的交叉路口,只有當有 1.14.1 或 1.14.2 標記指示此類人行橫道時,才允許穿過交叉路口相對角之間的車道(對角線)。

如果可視區內沒有交叉路口或路口,則允許在沒有分隔帶和圍欄且雙向清晰可見的區域與車道邊緣成直角過馬路。

本段的要求不適用於自行車區。

4.4.
在交通管制的地方,行人必須接受交通管制員的信號或行人交通信號燈的引導,如果沒有交通信號燈,則必須接受交通信號燈的引導。

4.5.
在不受管制的人行橫道上,行人在估計與駛近車輛的距離、速度並確保人行橫道對他們來說安全後,可以進入車道(電車軌道)。 此外,行人在人行橫道外過馬路時,不應干擾車輛的移動,並在確保沒有車輛駛近的情況下,從靜止的車輛或其他限制能見度的障礙物後面離開。

4.6.
行人進入車行道(電車軌道)後,如與保證交通安全無關,不得逗留或停留。 沒有時間完成過渡的行人必須在交通島或相反方向車流分流線上停車。 只有在確保進一步移動安全並考慮交通燈信號(交通控制器)後,您才能繼續過渡。

4.7.
當接近帶有藍色閃光信號燈(藍色和紅色)並發出特殊聲音信號的車輛時,行人必須避免過馬路,行車道(電車軌道)上的行人必須立即離開行車道(電車軌道)。

4.8.
僅允許在車道上方的著陸點等待班車和出租車,如果沒有,則可以在人行道或路邊等待。 線路車輛停靠地點未設有高架著陸區的,車輛停車後方可進入車道上車。 下車後,必須立即清理道路。

當行人穿過車道前往路線車輛的停車地點或離開路線車輛時,必須遵守規則第 4.4 - 4.7 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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