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運動,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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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運動,機動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8.1.
在開始移動,改變車道,轉彎(轉彎)和停車之前,駕駛員有義務用手發出信號指示相應方向的方向,如果沒有或有故障,則用手。 進行機動時,不應對交通造成危險,也不應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障礙。

左轉(反轉)的信號對應於左臂向一側伸展或右臂向一側伸展並在肘部向上彎曲成直角。 右轉向燈對應於右臂向側面延伸或左臂向側面延伸並在肘部向上彎曲成直角。 制動信號由舉起的左手或右手發出。

8.2.
應在操縱開始之前通過方向指示器或用手發出信號,並在操縱完成後立即停止(可以在執行操縱之前立即完成手勢信號)。 同時,信號不應誤導其他道路使用者。

發出信號並不會給駕駛員帶來優勢,也不能免除他採取預防措施的責任。

8.3.
從相鄰區域進入道路時,駕駛員必須讓路給沿路行駛的車輛和行人,而在離開道路時,則給穿越道路的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讓路。

8.4.
重建時,駕駛員必須給同路行駛的車輛讓路,不得改變方向。 同時改造沿途行駛的車輛時,駕駛員必須給右側車輛讓路。

8.5.
在右轉、左轉或掉頭之前,駕駛員有義務提前在打算朝該方向行駛的車道上採取適當的極限位置,除非在設有環島的交叉路口入口處轉彎。

如果左側有相同方向的有軌電車軌道,且與車道處於同一水平面,則必須從這些軌道進行左轉和調頭,除非標誌 5.15.1 或 5.15.2 或標記 1.18 規定不同的運動順序。 這不應該干擾電車。

8.6.
轉彎時應確保車輛離開車道交叉口時不會停在迎面而來的車輛一側。

右轉時,車輛應盡可能靠近車道的右邊緣。

8.7.
如果車輛由於其尺寸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規則第8.5條的要求轉彎,在交通安全且不干擾其他車輛的情況下,允許其退出。汽車。

8.8.
無軌車輛在路口外左轉或調頭時,必須給迎面駛來的車輛和同向有軌電車讓路。

在路口外轉彎時,如果車道寬度不足以從最左側位置進行操縱,則允許從車道右邊緣(從右路肩)進行操縱。 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必須給過往車輛和迎面駛來的車輛讓路。

8.9.
當車輛行駛軌跡相交且規則未規定通行順序時,駕駛員必須給從右側駛來的車輛讓路。

8.10.
如果有減速車道,欲轉彎的駕駛員必須及時變道,並在減速車道上減速。

如果道路入口處有加速車道,駕駛員必須沿著加速車道行駛並變道至相鄰車道,為沿該道路行駛的車輛讓路。

8.11.
禁止調頭:

  • 在人行橫道處;

  • 在隧道中;

  • 橋樑、高架橋、立交橋上及其下方;

  • 在平交道口;

  • 道路至少一個方向能見度小於100m的地方;

  • 在路線車輛的停靠站。

8.12.
允許車輛倒車,前提是這種操作是安全的並且不會干擾其他道路使用者。 如有必要,駕駛員必須尋求其他人的幫助。

禁止在交叉路口和按照規則第 8.11 條禁止掉頭的地方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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