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限速、法律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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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限速、法律和罰款

以下是加利福尼亞州與交通違規相關的法律、限制和處罰的概述。

加州限速

加利福尼亞州對速度限制的設定與大多數州大不相同。 道路工程師使用由道路和工程調查確定的運行速度百分比。 這意味著速度限制是根據不超過典型交通量的 15% 的速度確定的,即使該速度超過了道路的設計速度。

70 mph:鄉村和州際公路,I-80 除外。

65 英里/小時:城市和州際高速公路,以及所有 I-80。

65 英里/小時:分開的道路(具有緩衝區或混凝土中間帶的道路相反)

65 mph:未分隔的道路

55 mph: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兩車道道路的默認限制。

55 mph:具有三個或更多軸的卡車和牽引時的所有車輛

30英里/小時:住宅區

25 mph:學區(或者如前所述,它可能低至 15 mph)

在此類道路的不同路段上,可能會顯示速度降低或增加的路段 - 您必須遵守既定限制,即使它低於一般速度規則。

加利福尼亞州法典以合理和合理的速度

最高速度定律:

根據加州交通法規第 22350 條,“任何人都不得以超過合理或合理的速度駕駛車輛,並適當考慮天氣、能見度、公路交通、路面和公路寬度。 在任何情況下,超速都不應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

最低速度法則:

根據加州機動車輛法規第 22400 條,“任何駕駛員不得在高速公路上以如此​​低的速度行駛,以致干擾或乾擾正常和合理的交通,除非已張貼遵守法律的標誌降低了限速。”

加利福尼亞有一個混合的而不是絕對的限速法。 這意味著規則是絕對規則和初步規則的結合(本質上是“有意的”或“一見鍾情的”,在為罰單辯護時留有餘地)。 初見規則不適用於最高速度限制。 最高速度限制適用於張貼或默認限制為 55-70 英里/小時的道路。 在速度限制以外的情況下,司機可以向以下兩種速度法防御之一提出上訴:

  • 技術 - 認為警察使用不可接受的方法呼叫司機的論點。

  • 基本 - 警察對司機速度的看法是錯誤的。

加州超速罰單

違規者第一次不能:

  • 超過100美元罰款

  • 將許可證暫停 30 天以上。

加州魯莽駕駛罰單

在加利福尼亞州超速行駛自動被視為魯莽駕駛,超過了公佈的限速 15 英里/小時。

初犯可能是:

  • 罰款145到1,000美元。

  • 被判處 90 至 XNUMX 天監禁。

  • 執照被暫停長達一年

除了實際罰款外,可能還有法律或其他費用。 超速罰單可能因城市或縣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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