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責任仍然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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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責任仍然是一個問題

雙重責任仍然是一個問題 採訪保險監察員亞歷山德拉·維克托洛娃。

雙重責任仍然是一個問題

我們在保險業監理專員上半年活動的報告中讀到: 超過 50% 的投訴與汽車保險相關,其中大部分與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有關。

司機抱怨哪些缺點?

——2011年,保險監察員辦公室收到商業保險領域個人案件的書面投訴14萬多起,今年上半年則有7443起。 事實上,其中一半以上與汽車保險有關——主要是車主強制民事責任保險和自願汽車保險。 汽車保險。

保險公司最常抱怨的是所謂的。 雙重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要求重新計算產生的保費,以及逾期保費,以及車輛出售後未使用部分保費獲得退款的問題。

另一方面,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人在投訴中指出,他們全部或部分拒絕支付賠償、清算程序拖延、難以獲得損害賠償材料、清算索賠所需文件信息不足,以及保險公司在拒絕和賠償金額方面的立場證明不可靠。 所報告的問題除其他外包括未經授權將車輛損壞分類為總損壞,即使維修成本沒有超過其市場價值,低估車輛損壞前狀態的價值以及高估車輛損壞的成本。事故、人身傷害的賠償金額、更換車輛租賃費用的報銷、受害人決定選擇用於修理車輛的零件類型的權利、保險公司使用磨損零件的合法性,車輛商業價值損失的賠償問題,要求提供原始發票,註明購買備件的類型和來源,降低車身和油漆的費率,並且不包括增值稅作為賠償的一部分。

另請參閱:雙重索賠的結束。 指導

 保險公司仍在使用廉價的替代品來彌補損失。 新聞秘書如何看待此事?

– 對於第三方責任保險,保險公司須遵守民法典中的全額賠償規則。 一般來說,受害方有權將損壞的物品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即汽車的修理必須按照製造商提供的技術進行,以保證安全和適當的質量其後續操作。 因此,應支持一般管轄法院判例法中占主導地位的觀點,即如果零部件損壞,受害方有權根據車輛製造商的原廠零部件價格要求賠償這是必要的。 替換它們。 但是,修理車輛的費用不得超過其損壞前的市場價值,並且此類修理不得導致受害者致富。

很高興知道: 替換車適合誰??

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壞賠償金額如何確定的問題,還涉及到保險公司是否可以降低用於修理損壞汽車的零配件價格的問題。 車輛由於車齡而產生的費用,實際上稱為折舊。 最高法院應我的請求,於12年2012月80日就本案作出(第III ChZP 11/XNUMX號)裁定,應受害人的請求,保險公司有義務支付故意和經濟損失的賠償金。修理損壞車輛所需的新零件和材料的合理費用,並且只有當保險公司證明這將導致車輛價值增加時,賠償額才可以減少與該增加額相對應的金額。 最高法院支持這一裁決,強調適用的條款沒有提供減少新部件價值與受損部件價值之間差異賠償的理由。 受害方有權期望從保險公司獲得一筆金額,用於支付新零件的費用,安裝新零件是使車輛恢復到損壞前狀態所必需的。

保險公司抱怨全損時的不誠實行為是很常見的。 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減去嚴重損壞的汽車(事故)的費用。 您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接受“經過測試”的汽車並支付全額賠償嗎? 還有安全問題。 幾乎所有被保險公司認定為完全丟失的車輛都被送回道路上。 這些是正確的做法嗎?

– 就責任保險而言,當車輛損壞至無法修復的程度,或其價值超過碰撞前車輛的價值時,即發生車輛全損。 賠償金額為事故前後車輛價值差額對應的金額。 保險人有義務可靠地確定賠償金額並支付相應金額。 這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幫助受傷方為其車輛找到買家。 修改法律,使受損車輛的所有權憑藉該行為本身轉移給保險公司將是一個錯誤的決定,不僅因為這對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產生了深遠的干擾,而且還因為關於是否可以轉讓的經常性爭議。因此,損失應定性為全部損失,並避免受害方對保險人所準備的估計的正確性產生懷疑。

另請參閱:估計器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現行規則,車輛的車主如果因汽車保險合同或第三方責任所涵蓋的事件而對托架、制動或轉向系統的元件進行了維修保險,有義務進行額外的技術檢查,然後將此事實通知保險公司。 嚴格執行這一規定,將防止發生事故且技術狀況不佳對道路安全構成威脅的車輛返回道路。

為車主選擇民事責任保險時要注意什麼,即所謂的。 汽車責任保險?

——機動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原則和保險範圍由強制保險法規定。 因此,無論車主選擇哪家保險公司,他都會獲得相同的保險保障。 因此,區分各個保險公司的報價的唯一標準似乎是價格,即保費的大小。 然而,一些保險公司提供額外的保護作為強制保險的獎勵,例如援助保險。 此外,各個保險公司執行合同的做法可能各不相同,不幸的是,低保費並不總是與高質量的服務相結合。 我發布的定期報告顯示,針對一些保險公司的投訴數量遠遠超過其市場份額。 這些投訴不僅涉及因受害人的過錯而低估損失,還涉及終止合同的問題或保費金額的爭議。 因此,在選擇保險公司時,不僅要考慮保險的價格,還要考慮保險公司的聲譽或者更有經驗的熟人在這方面的意見。

向保險監察員提出投訴的程序是什麼?

– 保險監察員代表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受益人或受益人、養老基金成員、專業養老金計劃參與者以及領取資本養老金的人或其受益人的利益。 這些人有機會聯繫我投訴他們的案件。 如需干預,必須向保險監察員辦公室發送書面投訴,地址為:st. 耶路撒冷 44, 00-024 華沙。 投訴必須包括您的詳細信息、索賠相關的法律實體、保險或保單號碼、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摘要,以及針對保險公司的索賠和支持您立場的論據。 。 您還必須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設定期望,即是否會干預保險公司的事務或僅表達對案件的立場。 投訴應附有與保險公司通信的複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如果申請人代表他人行事,還必須附上授權他代表該人的授權書。

監察員辦公室還通過電話和回復電子郵件查詢提供免費信息和建議。 有關此問題的更多信息可以在網站 www.rzu.gov.pl 上找到。

去年,應發言人的要求,最高法院裁定向受害者租用一輛替換汽車。 這會造成什麼結果呢?

– 在 17 年 2011 月 05 日的裁決中(參考號 III CHZP 11/XNUMX – 編輯註釋),最高法院確認,在第三方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對機動車輛損壞或毀壞的責任不包括在內。用於官方目的,涵蓋租賃替換車輛的有意且經濟合理的費用,但不取決於受害者是否無法使用公共交通。 因此,租賃替換汽車的目的不僅是像保險公司之前聲稱的那樣經營業務,而且還可以用它來進行日常活動。 法院還同意我們的觀點,即更換車輛費用的報銷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證明他無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它感到不舒服為條件。 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如果受害方擁有另一輛免費且可用的汽車,或者不打算通過租賃替代汽車來使用它,或者在維修期間沒有使用它,則租賃替代汽車是不合理的。 還應記住,租賃的汽車必須與損壞的汽車屬於同一級別,並且租賃費率必須符合當地市場的實際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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