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有特殊信號的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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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特殊信號的車輛通行

3.1

進行緊急服務分配的作業車輛駕駛員可能會違反第8節(交通管制員發出的信號除外),第10、11、12、13、14、15、16、17、18、26、27和本規則第28.1條的要求開啟藍色或紅色閃爍的燈光以及特殊的聲音信號,並確保道路安全。 如果不需要進一步吸引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力,則可以關閉特殊聲音信號。

3.2

如果車輛以藍色閃爍的燈光和(或)特殊的聲音信號接近,則其他可能對其行駛產生障礙的車輛的駕駛員必須讓路,並確保指定車輛(以及伴隨其行駛的車輛)暢通無阻。

對於在護送車隊中行駛的車輛,必須打開近光大燈。

如果此類車輛上有藍色和紅色或僅紅色閃爍的信標,則其他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停在行車道的右邊緣(右肩)。 在具有分隔帶的道路上,向同一方向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滿足此要求。

3.3

如果在護送一支車隊在其前方行駛的車輛上時打開了藍色和紅色或僅紅色閃爍的信標,則該車隊必須被裝有綠色或藍色和綠色閃爍的信標的車輛關閉,然後取消對其他車輛行駛的限制。資金。

3.4

禁止超車和超越帶有藍色和紅色或僅帶有紅色和綠色或藍色和綠色閃爍的信標的車輛以及由其陪同的車輛(車隊),並不得以車隊的速度沿著相鄰車道行駛或在車隊中佔據一席之地。

3.5

站在側面(靠近行車道)或在行車道上行駛時,閃爍的藍光和特殊聲音信號(或未打開特殊聲音信號)的靜止車輛,駕駛員必須將速度降低至40 km / h,如果交通管制員相應的停車信號。 您只能在交通管制員的許可下繼續駕駛。

3.6

在帶有標識“兒童”的車輛,在道路上工作的道路維修服務車輛,大型和重型車輛,農業機械上打開橙色閃爍的燈,其寬度超過2,6 m為他們提供運動上的優勢,並引起注意和警告危險。 同時,道路維修服務車輛的駕駛員在道路上進行工作時,應偏離道路標誌(優先標誌和標誌3.21、3.22、3.23除外),道路標誌以及第11.2、11.5、11.6、11.7、11.8段,本規則第11.9段的“ b”,“ c”,“ d”小段中的11.10、11.12、11.13、26.2項必須確保道路安全。 其他車輛的駕駛員不得乾擾他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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