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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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16.1.
在高速公路上禁止:

  • 行人、寵物、自行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和自行式車輛以及其他車輛的移動,其速度根據其技術特性或狀況小於40公里/小時;

  • 允許最大重量超過 3,5 噸的卡車超出第二車道;

  • 在標有 6.4 或 7.11 標誌的特殊停車區域外停車;

  • 掉頭並進入分隔條的技術突破;

  • 反向運動;

16.2.
當被迫在道路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按照本規則第七條的要求指定車輛,並採取措施將其駛入指定車道(道路邊緣線的右側)。

16.3.
本節的要求也適用於標有標誌5.3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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