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類公路交通 26.05.2022 /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16.1. 在高速公路上禁止: 行人、寵物、自行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和自行式車輛以及其他車輛的移動,其速度根據其技術特性或狀況小於40公里/小時; 允許最大重量超過 3,5 噸的卡車超出第二車道; 在標有 6.4 或 7.11 標誌的特殊停車區域外停車; 掉頭並進入分隔條的技術突破; 反向運動;16.2. 當被迫在道路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按照本規則第七條的要求指定車輛,並採取措施將其駛入指定車道(道路邊緣線的右側)。16.3. 本節的要求也適用於標有標誌5.3的道路。回到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