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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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

33.1

警示標誌

1.1“危險的右轉彎”。

1.2“危險左轉”。 標牌1.1和1.2警告在建築區域外半徑小於500 m且在建築區域半徑小於150 m的道路曲率,或可見度有限的曲率。

1.3.1,1.3.2“幾轉”。 一段有兩個或更多個危險轉彎的路段,一個接一個地設置:1.3.1-第一個轉彎處在右邊,1.3.2-第一個轉彎處在左邊。

1.4.1、1.4.2、1.4.3“旋轉方向”。 標誌(1.4.1-向右移動,1.4.2-向左移動)顯示了由標誌1.1和1.2指示的道路轉向方向,繞過道路障礙物的方向以及標誌1.4.1,此外,-繞過中心的方向迂迴; 標誌1.4.3(向右或向左移動)顯示了正在維修的T型交叉口,路岔或旁路的行駛方向。

1.5.1、1.5.2、1.5.3“道路變窄”。 標誌1.5.1-兩側道路變窄,標誌1.5.2-右側,標誌1.5.3-左側。

 1.6“陡峭爬升”。

 1.7“急劇下降”。 標誌1.6和1.7警告即將上升或下降,本規則第28節的要求適用於上升或下降。

 1.8“出發至堤防或海岸”。 出發到水庫岸邊,包括渡輪過境(與板7.11一起使用)

1.9“隧道”。 接近沒有人造照明的結構,該結構的入口門戶的可見度受到限製或巷道在入口處變窄。

1.10“崎road之路”。 道路不平坦的路段-起伏,湧入,膨脹。

1.11“茂物”。 一段有顛簸,溢流或橋樑結構不平滑共軛的路段。 該標誌還可以在需要強行限制車輛行駛速度的地方(毗鄰地區的危險出口,馬路對面兒童交通繁忙的地方等)的人工凸起處使用。

 1.12“坑洼”。 一段道路上有坑洼或路面沉陷的道路。

1.13“濕滑的道路”。 一段道路,增加了行車道的打滑度。

1.14“石材的彈出”。 道路的一部分,可能從車輛的車輪下方排放礫石,碎石等。

1.15“危險的肩膀”。 抬起,放下,損壞的肩膀或正在執行維修工作的肩膀。

 1.16“落石”。 可能有碎石,滑坡,滑坡的路段。

1.17“逆風”。 可能有強側風或突然陣風的路段。

1.18“低空飛行的飛機”。 在飛機場附近經過的路段,或飛機或直升機在低空飛行的路段。

1.19“與環形交叉路口相交”。

1.20“與電車線交叉口”。 道路與纜車的交叉點在能見度有限的交叉點或外部。

1.21“穿越等效道路”。

1.22“與小路的交叉點。”

1.23.1、1.23.2、1.23.3、1.23.4“小路交叉口”。 標誌1.23.1-右側的交界處,1.23.2-左側的交界處,1.23.3-右側和左側的交界處,1.23.4-左側和右側的交界處。

1.24“交通燈管制”。 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或道路的路段,交通信號燈由紅綠燈調節。

1.25“吊橋”。 接近吊橋。

1.26“雙向交通”。 路段(行車道)的起點,單向通行後為迎面駛來的交通。

 1.27“有障礙的鐵路穿越”。

1.28“沒有障礙的鐵路道口”。

1.29“單軌鐵路”。 指定無障礙的單軌鐵路道口。

 1.30“多軌鐵路”。 沒有兩個或更多軌道的障礙的鐵路道口的名稱。

1.31.1、1.31.2、1.31.3、1.31.4、1.31.5、1.31.6“接近鐵路道口”。 有關在定居點外接近鐵路道口的其他警告。

1.32“行人過路處”。 駛入由適當的路標或道路標誌指示的不受管制的人行橫道。

1.33“兒童”。 靠近道路的兒童保育設施(學前班,學校,醫療營地等)範圍內可能出現兒童的路段。

1.34騎自行車的人離開。 騎自行車者可能會進入的道路段,或自行車道在交叉路口外相交的路段。

1.35“牛驅動器”。 可能出現牲畜的路段。

1.36“野生動物”。 可能出現野生動物的路段。

1.37“道路工程”。 在道路上進行修路的路段。

1.38“交通擁堵”。 由於道路工程或其他原因,行車道變窄導致交通擁堵的路段。

1.39“其他危險(危險區域)”。 在行車道的寬度,曲率半徑等不符合建築規範要求的地方以及道路事故集中的地方或區域的道路危險區域。

如果將標誌1.39安裝在道路交通事故集中的地方或區域,則根據危險的類型,必須與標誌一起安裝板7.21.1、7.21.2、7.21.3、7.21.4;

1.40“道路末端的表面改善”。 具有改良表面的道路到碎石路或土路的過渡。

除路標1.4.1、1.4.2、1.4.3、1.29、1.3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以外的警告標誌均安裝在居民區外距離為150-300 m(在定居點)-距危險部分的起點50-100 m。 如有必要,將標牌安裝在不同的距離上,該距離在銘牌7.1.1上指示。

標誌1.6和1.7緊接在上升或下降開始之前安裝,一個接一個地安裝。

在標誌1.23.1、1.23.2、1.23.3、1.23.4上,路口的圖像對應於路口的實際配置。

當居住區中次要道路交叉口之間的距離小於1.23.3 m且其外部小於1.23.4 m時,將安裝標誌50和100。

在鐵路交叉口前立即安裝標牌1.29和1.30。

標牌1.31.1沿行進方向安裝有第一個(主要)標牌1.27或1.28,標牌1.31.4-具有重複的標牌,安裝在行車道的左側,標牌1.31.3和1.31.6-第二個標牌1.27或1.28,符號1.31.2和1.31.5相互獨立(第一和第二符號1.27或1.28之間的距離相等)。

標牌1.37可以安裝在10-15m的距離處。 從村莊道路上進行短期工作的地方開始。

外部居民點標誌1.8、1.13、1.14、1.15、1.16、1.25、1.27、1.28、1.33和1.37,在居民點中重複標記1.33和1.37。 在危險區域開始之前,下一個標誌安裝在至少50 m的距離處。

標牌1.10、1.12、1.14、1.15、1.37和1.38是臨時的,安裝時間為在道路上進行相關工作所需的時間。

33.2

優先標誌

2.1“給予方式”。 駕駛員必須讓位於接近主幹道無管制路口的車輛讓路,如果有標誌7.8,則必須允許主幹道行駛的車輛。

2.2“禁止不停旅行。” 禁止在標記1.12(停車線)之前和如果沒有的情況下在行駛時不停車-在標誌前面。

有必要讓位於交叉路口的車輛讓步,如果有7.8標誌,則讓位於主幹道和右方的等效車輛。

2.3“主要道路”。 授予無管制路口優先通過的權利。

2.4“主要道路盡頭”。 解除未管制路口的優先通行權。

2.5“迎面而來的交通的優勢”。 如果它會阻礙來往的交通,則禁止進入狹窄的道路。 駕駛員必須在狹窄的區域讓步迎面駛來的車輛。

2.6“在迎面而來的流量方面的優勢”。 狹窄的道路,在此期間駕駛員比迎面而來的車輛更具優勢。

標牌2.1、2.2、2.3、2.5和2.6直接安裝在路口或狹窄路段的前方,此外,標牌2.3在開頭,標牌2.4在主道路的盡頭。 在主幹道改變方向的交叉路口之前,必須重複使用標牌2.3的標誌7.8。

在鋪裝道路上的外部居民點,重複標記2.1並附加標記7.1.1;如果在交叉路口之前緊接安裝標記2.2,則必須在標記2.1之前附加標記7.1.2。

如果將標誌2.2安裝在沒有人看守且未配備交通信號燈的鐵路道口之前,則駕駛員必須在停車線前方停車,並且由於缺少停車位-在此標誌前方。

33.3

禁止標誌

 3.1“無流量”。 在以下情況下,禁止所有車輛行駛:

    • 行人專用區的起點標有符號5.33;
    • 道路和(或)街道處於緊急狀態,不適合車輛行駛;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另外安裝標識3.43。

 3.2“禁止機動車行駛。”

 3.3“禁止運輸卡車。” 禁止移動允許的最大質量超過3,5噸(如果在標牌上未標明)或超過標牌上指示的最大重量的卡車和車輛,以及拖拉機,自行式機器和機械裝置。

 3.4“禁止帶拖車駕駛”。 禁止運輸帶有任何類型拖車的卡車和拖拉機,以及拖曳汽車。

 3.5“禁止拖拉機行駛”。 禁止移動拖拉機,自行式機器和機械裝置。

 3.6“禁止摩托車行駛。”

 3.7“禁止在輕便摩托車上行駛。” 不要使用舷外馬達騎助力車或自行車。

 3.8“禁止騎自行車”。

 3.9“無行人通行”。

 3.10“禁止用手推車移動。”

 3.11“禁止移動馬車(雪橇)。” 禁止移動馬車(雪橇),馬鞍或背包下的動物以及牲畜。

 3.12“禁止攜帶危險貨物的車輛行駛。”

 3.13“禁止攜帶炸藥的車輛行駛。”

 3.14“禁止攜帶污染水的物質的車輛行駛。”

 3.15“禁止運輸質量超過……t的車輛。” 禁止車輛(包括火車)的實際總質量超過標誌上的指示。

 3.16“禁止車輛的軸重超過... t的車輛行駛。” 禁止在任何軸上的實際負載大於標誌上指示的車輛上行駛。

 3.17“禁止移動寬度超過... m的車輛。” 禁止運輸總寬度(帶或不帶貨物)大於標誌上指示的車輛。

 3.18“禁止移動高度超過... m的車輛。” 禁止車輛的總高度(帶或不帶貨物)大於標誌上指示的高度。

 3.19“禁止移動長度超過……m的車輛。” 禁止移動總長度(帶或不帶貨物)大於標誌上指示的車輛。

 3.20“禁止在不觀察距離……m的情況下行駛車輛。” 禁止車輛之間的距離小於標誌上的距離行駛。

 3.21“無條目”。 出於以下目的,禁止所有車輛進入:

    • 防止單向路段上的車輛駛來;
    • 防止車輛駛向標有5.8號標誌的道路上的大流量;
    • 在用於停放車輛,休閒區,加油站等的地點分別組織出入口;
    • 禁止進入單獨的車道,而標誌3.21必須與標誌7.9結合使用。
    • 防止進入直接在邊界帶內延伸至州邊界的道路,並且不確保已建立的檢查站穿越州邊界的移動(農業機械,其他依法生產的車輛和機制除外,如果有法律法規,則除外)農業活動或其他工作的理由,應急響應及其後果,以及武裝部隊,國民警衛隊,烏克蘭安全局,國家邊防局,國家邊防局,國家財政局,民防手術營救局,國家警察和檢察官在執行業務和服務任務時的車輛)。

 3.22“禁止向右轉”。

 3.23“禁止左轉”。 禁止車輛左轉。 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逆轉。

 3.24“禁止逆轉”。 禁止車輛掉頭。 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向左轉。

 3.25“禁止超車”。 禁止超越所有車輛(以低於30 km / h的速度行駛的單車除外)。

 3.26“禁止超車結束”。

 3.27“禁止卡車超車” 禁止最大質量超過3,5噸的卡車超越所有車輛(行駛速度低於30 km / h的單車除外)。 禁止拖拉機超越所有車輛,但單車,馬拉推車(雪橇)除外。

 3.28“禁止卡車超車”。

 3.29“最大速度限制”。 禁止以超過標誌上指示的速度行駛。

 3.30“最大速度限制的結束”。

 3.31“最大速度限制區”。 禁止在區域(居民點,微區,娛樂區等)中以超過標牌上指示的速度移動。

 3.32“最大速度限制區域的末端”。

 3.33“禁止發出聲音信號”。 除無法避免交通事故的情況外,禁止在居民點以外使用聲音信號。

 3.34“禁止停車”。 除上下車乘客(卸貨或裝貨)的出租車外,禁止停車。

 3.35“禁止停車”。 禁止所有車輛停車。

 3.36“禁止在每月的奇數天停車。”

 3.37“在一個月的幾天內都禁止停車。”

 3.38“限制停車區”。 確定在定居點中限制停車時間的區域,而不管是否要收費。 在標誌的底部,可以顯示限制停車的條件。 適當時,標牌或附加牌7.4.1、7.4.2、7.4.3、7.4.4、7.4.5、7.4.6、7.4.7、7.19表示實施限制的日期和時間。另請參見其條款。

禁止將其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時間長於板7.4.1、7.4.2、7.4.3、7.4.4、7.4.5、7.4.6、7.4.7、7.19所示的時間。

 3.39“限制停車區的盡頭”。

 3.40“海關”。 禁止旅行時不要在海關附近停靠。

 3.41“控制”。 禁止旅行時不要在檢查站(國家警察局,檢疫站,邊境地區,禁區,收費公路收費站等)前停車。

僅在按照本規則第3.29段預先建立所需的標誌數3.31和(或)12.10的情況下,才在強制性的逐步速度限制條件下應用該標誌。

 3.42“結束所有禁止和限制”。 同時確定禁止性路標3.20、3.25、3.27、3.29、3.33、3.34、3.35、3.36、3.37所施加的所有禁止和限制的結束時間。

 3.43“危險”。 禁止所有道路,街道,平交路口的用戶與交通事故,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交通危險(泥土流失,掉落的石頭,大雪,洪水等)相關的活動。

標誌不適用:

3.1、3.2、3.21、3.22、3.23、3.24、3.34-用於沿既定路線行駛的車輛;

3.1、3.2、3.35、3.36、3.37、3.38、3.34和7.18,如果在其下方有XNUMX標誌,則適用於駕駛電動嬰兒車或標有“殘疾駕駛員”識別標誌的汽車的殘疾駕駛員,以及用於運輸殘疾乘客的駕駛員,但要視情況而定,以確認乘客為殘障人士(具有明顯殘疾跡象的乘客除外)

3.1、3.2、3.3、3.4、3.5、3.6、3.7、3.8、3.11-適用於在該區域居住或工作的服務於公民或屬於該公民的車輛以及服務於指定區域內企業的車輛... 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必須在距目的地最近的十字路口進出指定區域;

3.3-對於在外側表面有白色斜條紋或載有人群的卡車;

3.35、3.36、3.37、3.38-乘坐出租車(帶有出租車計價器)。

標誌3.22、3.23、3.24的作用適用於行車道與其他位置交叉處的交叉口,在這些交叉點之前安裝了這些標誌之一。

標誌覆蓋區域3.1、3.2、3.3、3.4、3.5、3.6、3.7、3.8、3.9、3.10、3.11、3.12、3.13、3.14、3.15、3.19、3.20、3.21、3.25、3.27、3.29、3.33、3.34、3.35 ,3.36、3.37-從安裝地點到安裝點後面最近的交叉點,以及在沒有交叉點的居民點中-到居民點結束。 標誌的作用在與道路相鄰的區域的出口處以及與田野,森林和其他未鋪砌道路的交叉點(橋台)處不被打斷,在該交叉點處未安裝優先標誌。

如果在標有3.17、3.18、3.19標誌的路段禁止通行,則應改道改道。

標誌3.31和3.38適用於整個相關區域。

標誌3.9、3.10、3.34、3.35、3.36、3.37僅適用於安裝它們的道路一側。

標誌3.16適用於在此標誌開始安裝的道路(路段)。

標牌3.17、3.18的作用延伸到該標牌安裝的前面。

安裝在定居點前面的標誌3.29(由標誌5.45指示)擴展到該標誌。

在同時使用標誌3.36和3.37的情況下,將車輛從道路的一側重新佈置到另一側的時間為19:24至XNUMX:XNUMX。

標誌的覆蓋範圍可以減少:

標誌3.20和3.33-使用板7.2.1。

標誌3.25、3.27、3.29、3.31、3.38-通過在其作用區末端分別安裝標誌3.26、3.28、3.30、3.32、3.39;

對於符號3.29-更改最大速度值的符號;

用於標記3.34、3.35、3.36、3.37-帶板7.2.2。

在覆蓋區域的開頭以及在覆蓋區域末尾的重複標牌3.34、3.35、3.36、3.37和標牌7.2.3的安裝。

標誌3.34可以與標記1.4一起使用,標誌3.35與標記1.10.1一起使用,而它們的覆蓋範圍由標記線的長度確定。

如果標誌3.5、3.6、3.7、3.8、3.9、3.10、3.11禁止車輛和行人行駛,則一個標誌只能使用三個彼此分開的標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車,公路火車以及與牽引車結合的牽引車被視為單人。

33.4

強制性標誌

 4.1“直行”。

 4.2“向右移動”。

 4.3“向左行駛”。

 4.4“直行或向右行駛”。

 4.5“直行或向左行駛”。

 4.6“向右或向左行駛”。

僅按照標誌4.1、4.2、4.3、4.4、4.5、4.6上箭頭指示的方向移動。

 4.7“避免在右側出現障礙”。

 4.8“避免左側的障礙物”。 僅從標誌4.7和4.8上箭頭所指的那一側繞行。

 4.9“避免在右側或左側出現障礙物”。

 4.10“環島”。 沿迴旋處的箭頭所示方向繞開花壇(中央島)。

 4.11“汽車的運動”。 僅允許汽車,公共汽車,摩托車,穿梭車輛和卡車行駛,其最大允許重量不超過3,5噸。

 4.12自行車道。 僅自行車。 如果沒有人行道或人行道,也允許行人通行。

 4.13“行人專用的人行道”。 僅行人通行。

 4.14“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的道路”。 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的運動。

 4.15車手賽道。 車手只能運動。

 4.16“最小速度限制”。 以不低於標誌上所示的速度,但也不得高於本規則第12.4、12.5、12.6、12.7段所規定的速度運動。

 4.17“最小速度限制結束”。

 4.18.1,  4.18.2, 4.18.3 “帶有危險品的車輛的行駛方向”顯示帶有識別標誌“危險標誌”的車輛允許的行駛方向。

標誌4.3、4.5和4.6也允許車輛轉彎。

標誌4.1、4.2、4.3、4.4、4.5、4.6不適用於沿既定路線行駛的車輛。 標誌4.1、4.2、4.3、4.4、4.5、4.6適用於安裝前的行車道交叉點。 安裝在道路起點或交叉路口後面的標誌4.1適用於至最近交叉路口的路段。 該標誌不禁止向右轉到庭院和道路旁的其他區域。

標誌4.11不適用於在指定地區居住或工作的為公民服務或屬於其的公民的車輛,以及為位於該區域的企業服務的車輛。 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必須在距目的地最近的十字路口進出指定區域。

33.5

信息和方向指示

 5.1“高速公路”。 適用本規則第27條規定的特殊交通條件的道路。

 5.2“高速公路盡頭”。

 5.3“汽車之路”。 適用本規則第27條規定的特殊交通條件的道路(本規則第27.3段除外)。

 5.4“汽車路的盡頭”。

 5.5“單向路”。 道路或分離的行車道,車輛僅沿一個方向在其整個寬度上行駛。

 5.6“單向路的盡頭”。

 5.7.1、5.7.2“退出到單向路”。 如果在此道路上組織了單向交通,請指明交叉道路的運動方向。 只能沿箭頭所示方向在該道路或行車道上行駛。

 5.8“帶有專用車道的道路”。 沿著已建立的路線,沿著專門指定的車道向車輛總體行駛的車輛行駛道路。

 5.9“在道路盡頭設有專用車道”。

 5.10.1,5.10.2“使用公路車專用道進入道路”。

 5.11“路線車輛的通道”。車道僅適用於沿著既定路線和一般車輛流程行駛的車輛。

該標誌適用於安裝該標誌的行車道。 安裝在道路右側的標誌的作用適用於右側車道。

 5.12“路線車輛行駛的車道盡頭”。

 5.13“道路反向行駛”。 道路段的起點,可以沿一個或多個車道反轉運動方向。

 5.14“路段反向行駛”。

 5.15“駛出道路並反向行駛”。

 5.16“沿車道運動的方向”。 顯示交叉路口的車道數量以及每個車道的允許行駛方向。

 5.17.1,5.17.2“行車路線的方向”。

 5.18“沿車道運動的方向”。 顯示車道中允許的行駛方向。

標有符號5.18的箭頭以與本規則所規定不同的方式描繪了左轉彎,表示在此交叉路口處,向左轉彎或掉頭是在交叉路口外側向右轉彎的情況下進行的出口,沿箭頭所示方向繞過花床(分隔島)。

 5.19“使用車道”。 告知駕駛員僅在特定方向上使用某些類型的車輛行駛車道。

如果該標誌顯示禁止或允許任何車輛行駛的標誌,則相應地禁止或允許這些車輛在其上行駛。

 5.20.1、5.20.2、5.20.3“附加行車道的起點”。 另一個上坡車道或減速車道的起點。

如果在附加車道前面安裝的標誌上顯示符號4.16,則無法繼續以指示的速度或更高的速度在主車道上行駛的車輛駕駛員必須更改為附加車道。

符號5.20.3指示在左側的附加車道的起點或在交叉路口左轉或掉頭之前的減速車道的起點。

 5.21.1,5.21.2“附加行車道的盡頭”。 標誌 5.21.1 表示附加車道或加速車道的末端,5.21.2 - 用於朝該方向行駛的車道的末端。

 5.22“加速車道的支座”。 加速車道在右側與主行車道相鄰的位置。

 5.23“在右側附加一條行車線”。 表示附加車道與右側道路上的主要交通車道相鄰。

 5.24.1,5.24.2“用分隔帶改變道路上的行車方向”。 顯示繞過在中線車道上禁止通行的部分車道的方向,或顯示返回右側車道的行進方向。

 5.25“緊急停車車道”。 通知駕駛員有關為製動系統故障而緊急停車的車道的位置的信息。

 5.26“掉頭的地方”。 指示車輛轉彎的地方。 禁止向左轉。

 5.27“掉頭區”。 指示車輛轉彎的縱向區域。 禁止向左轉。

 5.28.1、5.28.2、5.28.3“卡車的行駛方向”。 顯示卡車和自行式汽車的推薦行駛方向。

 5.29.1、5.29.2、5.29.3死鎖。 沒有直通通道的道路。

 5.30“推薦速度”。 標誌的覆蓋範圍延伸到最近的交叉點。

 5.31“住宅區”。 告知本規則所規定的特殊交通條件所適用的區域入口。

 5.32“居住區盡頭”。

 5.33“行人專用區”。 告知本規則規定的特殊性和交通條件。

 5.34“行人專用區的盡頭”。

 5.35.1,5.35.2“人行橫道”。 標誌 5.35.1 安裝在交叉路口近邊界的道路右側,標誌 5.35.2 位於交叉路口遠邊界的道路左側。

 5.36.1,5.36.2“地下人行橫道”。

 5.37.1,5.37.2“高架人行橫道”。

 5.38“停車位”。它用於標記停車車輛的位置和區域。 該標誌用於室內停車。 該標誌用於有蓋停車場,可以轉移到有路線的車輛。


 5.39“停車場”。 定義在標誌或標誌下方其他標誌所指示的條件下允許停車的區域。

 5.40“停車區盡頭”。

 5.41.1“公交車站”。 該標誌標誌著公交著陸區的開始。 在定居點之外,可以從路線車輛到達的一側將標牌安裝在展館上。

在標牌的下部,可以看到標有降落區長度的板7.2.1的圖像。

 5.41.2“公交車站終點”。 該標誌可安裝在公交車站的著陸點的盡頭。

 5.42.1“電車停止點”。 該標誌標誌著電車著陸區的開始。

在標牌的下部,可能有一塊標有7.2.1的標牌圖像,指示著陸點的長度。

 5.42.2“電車停止點的終點”。 標牌可以安裝在電車停靠點的盡頭。

 5.43.1“無軌電車停車點”。 該標誌標誌著無軌電車著陸區的開始。 在定居點之外,可以從路線車輛到達的一側將標牌安裝在展館上。

在標牌的下部,可以看到標有降落區長度的板7.2.1的圖像。

 5.43.2“無軌電車停止點的終點”。 該標牌可以安裝在無軌電車停靠點的末端。

 5.44“出租車站的位置”。

 5.45“結算開始”。 適用本規則要求的定居點的名稱和開發的開始,它確定了定居點的移動順序。

 5.46“結算結束”。 這些規則的要求(決定人口稠密地區的移動順序)在這條道路上的位置無效。

標牌5.45和5.46安裝在道路旁的實際建築物邊界處。

 5.47“結算開始”。 定居點的名稱和開發的開始,其中本規則的要求不適用於這條道路,這決定了定居點的移動順序。

 5.48“結算結束”。 結算的結束由符號5.47指示。

 5.49“一般限速指標”。 告知有關烏克蘭境內一般速度限制的信息。

 5.50“使用道路的可能性”。 告知在山路上行駛的可能性,特別是在穿越通行證的情況下,通行證的名稱顯示在標誌的頂部。 板 1、2 和 3 可互換。 標誌 1 紅色標有“關閉”字樣 - 禁止移動,綠色標有“開放”字樣 - 允許。 板 2 和 3 是白色的,上面有銘文和名稱 - 黑色。 如果通道是開放的,則圖板 2 和 3 上沒有任何指示,通道是封閉的 - 在圖板 3 上標明道路開放的定居點,並在圖板 2 上標明“開放直到......” .

5.51“前進方向標誌”。 標誌上指示的向定居點和其他物體移動的方向。 標誌可能包含標誌圖像3.2、3.3、3.4、3.5、3.6、3.7、3.8、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9、3.31、5.1、5.3、5.28.1 .5.28.2,5.29.1,5.29.2,5.29.3,5.30,6.1,6.2,6.3,6.4,6.5,6.6,6.7.1,6.7.2,6.7.3,6.8,6.9,6.10,6.11 ,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5.51,機場符號,體育運動和其他像形圖等。與地點的距離顯示在標誌XNUMX的底部在交叉路口或停車道起點之前安裝標誌。

標誌5.51也用於指示在其上安裝了禁止標誌3.15、3.16、3.17、3.18、3.19的旁路路段。

 5.52“前進方向指示器”。

   5.53“方向指示器”。 告知運動方向,指示其上指示的點和突出的位置。

  5.54“方向指示器”。 通知有關移動方向的指示點。

標誌5.53和5.54可能指示到其上指示的對象的距離(km),標誌3.2、3.3、3.4、3.5、3.6、3.7、3.8、3.11、3.12、3.13、3.14、3.15、3.16、3.17、3.18的圖像,3.19、3.20、3.29、3.31、5.1、5.3、5.28.1、5.28.2、5.29.1、5.29.2、5.29.3、5.30、5.61.1、6.1、6.2、6.3、6.4、6.5、6.6 ,6.7.1、6.7.2、6.7.3、6.8、6.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機場符號,體育和其他像形圖。

 5.55“交通模式”。 在禁止在復雜的交叉路口進行單獨操作或允許移動方向的情況下,交叉路口的移動路線。

 5.56“繞行方案” 暫時封閉的部分路段的旁路路線。

 5.57.1​​、5.57.2、5.57.3“繞行方向”。 繞行道路的方向暫時關閉,禁止車輛通行。

 5.58.1,5.58.2“對象名稱”。 除定居點以外的對象的名稱(街道,河流,湖泊,通過,地標等)。

 5.59“距離指示器”。 到路線上居民點的距離(公里)。

 5.60“公里標記”。 距道路起點的距離(公里)。

 5.61.1、5.61.2、5.61.3“路線編號”。 標誌5.61.1-分配給道路(路線)的編號; 5.61.2、5.61.3-道路的編號和方向(路線)。

 5.62“停車地點”。 在禁止交通信號燈(交通管制員)作用下或在鐵路道口前的車輛停靠位置,交通通過交通信號燈進行調節。

5.63.1“開始密集發展”。 它僅在定居點的邊界內應用,其開始處用符號5.47表示-在該符號之後以及緊靠行車道的密集發展開始的邊緣(視這種發展的存在而定)。 該標誌引入了最大許可速度的限制,最高限制為60 50 km / h(自01.01.2018年XNUMX月XNUMX日起發生新變化)。

5.63.2“密集建築的盡頭”。 它僅在定居點的邊界內應用,其開始處用符號5.47表示-在該符號之後以及緊靠行車道的密集建築物末端的邊緣(取決於隨後沒有建築物的情況)。 該標誌表示取消了60-50 km / h內的最大允許速度限制,並過渡到安裝該道路的標準速度限制。

5.64“改變運動方式”. 表示此標誌後面的交通方式已臨時或永久更改,並且(或)已安裝新的道路標誌。 如果流量持續變化,則至少要安裝三個月。 臨時更改運動時,它會應用所需的時間,並在第一個臨時標誌之前至少100 m建立。

5.65“機場”。

5.66“火車站或火車站”.


5.67“汽車站或汽車站”。

5.68“宗教建築”。

5.69“工業區”。

5.70“違反交通規則的照片和錄像”。告知使用特殊技術和(或)技術手段監視違反交通規則的可能性。

當每個方向上的車道數量不相等時,在具有三個或更多車道的道路上使用帶有適當數量箭頭的標誌5.17.1和5.17.2。

反向運動借助帶有變化圖像的標誌5.17.1和5.17.2進行組織。

允許從最左側車道向左轉的標牌5.16和5.18,也允許從該車道向右轉彎。

除非在交叉路口前面安裝的後續標誌5.16和5.18沒有給出其他說明,否則安裝在交叉路口前面的標誌5.16和5.18的效果適用於所有交叉路口。

標誌5.31、5.33和5.39適用於它們指定的整個區域。

單獨的庭院區域未標有標誌5.31和5.32,但在這些區域中,適用本規則第26條的要求。

如果在沉降區外安裝的標誌5.51、5.52、5.53、5.54分別安裝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則背景為綠色或藍色。 藍色或綠色背景上的插入內容表示分別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或沿高速公路進行向指定沉降物或物體的移動。 解決方案中安裝的標牌5.51、5.52、5.53、5.54必須具有白色背景。 在藍色或綠色背景上插入表示分別沿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或沿高速公路移動到指定的沉降物或物體。 標誌5.53 棕色背景上的數字表示向顯眼位置移動的方向。

插入標誌5.53、5.54可能表示道路(路線)編號具有以下含義:

Є -歐洲公路網(字母和數字在綠色背景上為白色);

М -國際 Н -國家(字母和數字在紅色背景上為白色);

Р -區域性 Т -領土(黃色背景上的黑色字母);

О -區域性 С -地區(藍色背景上的白色字母)。

5.71“邊界帶的起點”... 進入本規則第2.4-3段規定的特殊交通條件適用的領土。

5.72“邊界帶的末端”.

標誌5.71和5.72安裝在定居點,村莊委員會的實際邊界上,與州邊界或邊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域的河岸相鄰。

 5.73“邊界受控區域的開始”... 進入本規則第2.4-3段規定的有特殊交通條件的領土。

5.74“邊界受控區域的末端”.

標誌5.73和5.74安裝在區域,城市領土的實際邊界上,通常與國家邊界或海洋海岸相鄰,並受國家邊境服務局保護。

33.7

道路標誌牌

 7.1.1、7.1.2、7.1.3、7.1.4“到物體的距離”。 指定:7.1.1-從標誌到危險區開始處的距離,相應限制的引入位置或行進方向前方的特定物體(位置); 7.1.2-在標誌2.1直接安裝在路口前方的情況下,從標誌2.2到路口的距離; 7.1.3和7.1.4-距道路附近物體的距離。

 7.2.1、7.2.2、7.2.3、7.2.4、7.2.5、7.2.6``行動範圍''。 指定:7.2.1-危險區域的長度,以警告標誌表示,或禁止使用的區域以及信息和方向標誌; 7.2.2-禁止標誌3.34、3.35、3.36、3.37的操作區域以及一個或多個停靠點的長度; 7.2.3-標誌3.34、3.35、3.36、3.37的作用區末端; 7.2.4-車輛位於標誌3.34、3.35、3.36、3.37的覆蓋範圍內的事實; 7.2.5、7.2.6-標誌的方向和範圍3.34、3.35、3.36、3.37; 禁止在廣場的一側,建築物外牆等停下或停車。 與禁止標誌一起使用時,標誌會減小標誌的覆蓋範圍。

 7.3.1、7.3.2、7.3.3“行動方向”。 顯示位於十字路口前方的標誌的作用方向,或直接位於道路附近的指定對象的運動方向。

 7.4.1、7.4.2、7.4.3、7.4.4、7.4.5、7.4.6、7.4.7“動作時間”。 表7.4.1-週六,週日和節假日,7.4.2-工作日,7.4.3-星期幾,7.4.4,7.4.5,7.4.6,7.4.7-星期幾和一天中的時間該標誌有效。

 7.5.1、7.5.2、7.5.3、7.5.4、7.5.5、7.5.6、7.5.7、7.5.8“車輛類型”。 指明該標誌適用的車輛類型。 銘牌7.5.1將標牌的有效性擴展到授權最大質量超過3,5噸的卡車(包括帶有拖車的卡車),7.5.3擴展到乘用車以及授權最大質量在3,5噸以下的卡車。

 7.6.1、7.6.2、7.6.3、7.6.4、7.6.5“停車方法”。 意思是:7.6.1-所有車輛必須停在人行道上的人行道上,7.6.2、7.6.3、7.6.4、7.6.5-在人行道上的停車場中停放汽車和摩托車的方法和使用方法... 在街道左側允許停車的居民點,可以使用帶有符號鏡像的7.6.1、7.6.2、7.6.3、7.6.4、7.6.5板。

 7.7“關閉發動機停車”。 意味著在標有5.38或5.39標誌的停車場中,只允許在發動機關閉的情況下離開車輛。

 7.8“主要道路的方向”。 交叉路口的主要道路方向。 加上符號2.1、2.2、2.3。

 7.9“車道”。 定義標誌或交通信號燈覆蓋的車道。

 7.10“匝數”。 如果匝數為三個或更多,則使用帶有符號1.3.1和1.3.2的符號。 匝數可以直接在符號1.3.1和1.3.2上顯示。

 7.11“渡輪”。 表示渡輪通道正在接近並以符號1.8出現。

 7.12“ Gololyod”。 表示該標誌適用於冬季,此時車道可能很滑。

 7.13濕塗層。 表示該標誌適用於路面潮濕或潮濕的時期。

板7.12和7.13帶有符號1.13、1.38、1.39、3.1、3.2、3.3、3.4、3.6、3.7、3.8、3.9、3.10、3.11、3.12、3.13、3.14、3.25、3.27、3.29、3.31。

 7.14“付費服務”。 表示僅收費提供服務。

 7.15“汽車檢查場所”。 表示該站點上有標有5.38或6.15標記的天橋或觀景溝。

 7.16“盲人行人”。 意味著盲人正在使用人行橫道。 塗有標誌1.32、5.35.1、5.35.2和交通信號燈。

 7.17“殘疾人”。 意味著,根據本規則的要求,標誌5.38的效果僅適用於帶有識別標誌“殘疾人駕駛員”的機動小車和汽車。

 7.18“殘疾人士除外”。 表示該標誌的作用不適用於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在其上安裝了識別標記“殘疾駕駛員”的機動車輛和汽車。 加上符號3.1、3.34、3.35、3.36、3.37、3.38。

 7.19“限制停車時間”。 確定由符號5.38和5.39指示的車輛在停車場停留的最長時間。

 7.20“從...有效。”... 指示路標要求生效的日期(日,月,年)。 標牌在標牌開始前14天安裝,並在標牌開始工作一個月後拆除。

7.21.1, 7.21.27.21.37.21.4“危險類型”... 標牌上安裝了標誌1.39,並告知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類型。

 7.22“滑雪者”。 路段靠近滑雪場或其他冬季運動場。


將板直接放置在其施加的標誌下。 如果標牌位於行車道,路肩或人行道上方,則標牌7.2.2、7.2.3、7.2.4、7.8放在標牌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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