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引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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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引汽車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20.1.
除非剛性掛鉤的設計確保牽引車以直線運動跟隨牽引車的軌跡,否則只有在駕駛員在被牽引車的方向盤上才可以在剛性或柔性牽引車上進行牽引。

20.2.
軟掛或硬掛牽引時,禁止在被牽引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被牽引的卡車車身內載人,在部分裝載牽引時,禁止在駕駛室或車身內載人。被牽引的車輛,以及牽引車的車身。

20.2(1)。
牽引時,牽引車必須由有權駕駛車輛2年或更長時間的駕駛員駕駛。

20.3.
使用柔性掛鉤牽引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輛之間的距離必須在 4-6 m 以內,使用剛性掛鉤牽引時,不得超過 4 m。

必鬚根據基本規定的第9條指定靈活鏈接。

20.4.
禁止拖帶:

  • 沒有轉向控制的車輛 ** (允許部分裝載方式牽引);

  • 兩輛或更多的車輛;

  • 制動系統不起作用的車輛 **如果它們的實際質量大於牽引車實際質量的一半。 實際質量較小時,只能在剛性掛鉤或部分負荷下牽引此類車輛。

  • 沒有側掛車的兩輪摩托車以及此類摩托車;

  • 在冰上靈活的掛鉤。

** 不允許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甚至在最低速度下也不能停車或操縱的系統被認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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