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單車的要求
6.1
14 歲以上的人允許在道路上騎自行車。
6.2
騎車人有權駕駛配備聲音信號和後向反射器的自行車:前面為白色,側面為橙色,後面為紅色。
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駛,自行車上必須安裝並打開車燈(頭燈)。
6.3
騎自行車的人成群結隊行駛時,必須依次騎行,以免干擾其他道路使用者。
沿著車道行駛的一隊自行車騎行者必須分成幾組(每組最多 10 名騎行者),組間距離為 80-100 m。
6.4
騎自行車者只能攜帶不干擾騎車且不妨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負載。
6.5
如果自行車道在十字路口外穿過道路,騎自行車的人必須給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讓路。
6.6
禁止騎車人:
a) | 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在剎車故障、有聲音信號的情況下騎自行車 - 車燈(前燈)關閉或沒有後向反射器; |
B) | 在高速公路和汽車道路上行駛,如果附近有自行車道,也可以在車行道上行駛; |
C) | 沿著人行道和人行道移動(7 歲以下在成人監護下騎兒童自行車的兒童除外); |
D) | 駕駛時抓住另一輛車; |
e) | 騎行時不握住方向盤,並將腳從踏板上移開; |
D) | 騎自行車載客(7 歲以下的兒童除外,他們需要坐在配有牢固緊固的腳踏板的附加座位上運輸); |
E) | 拖走自行車; |
是) | 牽引不適合與自行車一起使用的拖車。 |
6.7
騎自行車者必須遵守本規則中有關駕駛員或行人的要求,並且不得違反本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