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單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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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單車的要求

6.1

14 歲以上的人允許在道路上騎自行車。

6.2

騎車人有權駕駛配備聲音信號和後向反射器的自行車:前面為白色,側面為橙色,後面為紅色。

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駛,自行車上必須安裝並打開車燈(頭燈)。

6.3

騎自行車的人成群結隊行駛時,必須依次騎行,以免干擾其他道路使用者。

沿著車道行駛的一隊自行車騎行者必須分成幾組(每組最多 10 名騎行者),組間距離為 80-100 m。

6.4

騎自行車者只能攜帶不干擾騎車且不妨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負載。

6.5

如果自行車道在十字路口外穿過道路,騎自行車的人必須給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讓路。

6.6

禁止騎車人:

a)在夜間和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在剎車故障、有聲音信號的情況下騎自行車 - 車燈(前燈)關閉或沒有後向反射器;
B)在高速公路和汽車道路上行駛,如果附近有自行車道,也可以在車行道上行駛;
C)沿著人行道和人行道移動(7 歲以下在成人監護下騎兒童自行車的兒童除外);
D)駕駛時抓住另一輛車;
e)騎行時不握住方向盤,並將腳從踏板上移開;
D)騎自行車載客(7 歲以下的兒童除外,他們需要坐在配有牢固緊固的腳踏板的附加座位上運輸);
E)拖走自行車;
是)牽引不適合與自行車一起使用的拖車。

6.7

騎自行車者必須遵守本規則中有關駕駛員或行人的要求,並且不得違反本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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