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住宅區和步行區的交通。
26.1
行人可以在住宅區和步行區內的人行道和車道上移動。 行人優先於車輛,但不得對行人的通行設置不合理的障礙。
26.2
住宅區內禁止:
a) | 車輛過境交通; |
B) | 在專門指定地點及其位置外停放車輛,妨礙行人通行以及營運車輛、特種車輛通行的; |
C) | 發動機運轉時停車; |
D) | 訓練騎行; |
e) | 卡車、拖拉機、自行式機器和機械的移動(服務設施和從事技術工作的公民或屬於居住在該區域的公民的除外)。 |
26.3
步行區僅允許為特定區域內的公民和企業服務的車輛以及在該區域內居住或工作的公民的車輛以及由殘疾駕駛員或運送殘疾乘客的駕駛員駕駛的帶有“殘疾駕駛員”識別標誌的汽車(摩托車)進入。 如果該區域內的物體還有其他入口,駕駛員應僅使用這些入口。
26.4
離開住宅區和步行區時,駕駛員必須給其他道路使用者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