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參與者、類型
駕駛技巧

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參與者、類型

交通事故是涉及一輛或多輛機動車的事故。 大多數人都會給出類似的答案,無論他們是擁有汽車還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而且只是部分正確。 事故是一個具有特定內容和若干特徵的法律概念。

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一詞的內容是在立法層面公開的,不能以不同的含義來考慮。

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並有車輛參與,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構築物、貨物損壞或其他物質損失的事件。

藝術。 2 年 10.12.1995 月 196 日第 XNUMX-FZ 號聯邦法律“道路安全”第 XNUMX 條

俄羅斯聯邦政府 1.2 年 23.10.1993 月 1090 日 N XNUMX 號法令批准的道路規則 (SDA) 第 XNUMX 段給出了類似的定義。在上述含義中,該概念用於其他法規、合同(船體、OSAGO、車輛出租/租賃等。)和解決訴訟。

事故徵兆

交通事故認定為交通事故,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事件必須符合事件的特徵。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現實生活現象。 但是,如果所謂絕對事件的發生和發展完全獨立於關係參與者的行為和意圖(自然現象、時間流逝等),那麼包括事故在內的相對事件的產生是由於一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並在沒有他參與的情況下在未來展開。 通過紅綠燈(行動)或不使用緊急制動(不行動)發生在駕駛員的意願和參與下,並且後果(車輛和其他物體的機械損壞,人員受傷或死亡)發生由於物理定律和受害者身體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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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底瀝青失效是少數完全沒有司機意願和參與的事故發生的情況之一
  2.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 至少一輛車必須移動。 從經過的車輛飛出的物體損壞停放的汽車將是事故,即使損壞的車輛上沒有人,冰柱或樹枝掉落在院子裡的汽車上也被視為造成事故對住房和公共服務、建築物所有者等的損害
  3. 事故發生在路上。 交通規則將道路交通定義為人和貨物沿道路移動過程中存在的關係。 反過來,道路是專為車輛行駛而設計的表面,還包括路邊、電車軌道、分道和人行道(SDA 條款 1.2)。 相鄰區域(庭院、非直通庭院道路、停車場、加油站用地、居民區及其他類似非直通交通用地)不屬於道路,但在該區域通行必須按交通規則進行規則。 因此,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件被視為事故。 兩輛車在開闊的田野或結冰的河面上相撞並不是意外。 造成損害的責任人將根據民法規範的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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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野事故不被視為道路事故。
  4. 該事件涉及至少一輛車 - 一種技術設備,其結構設計為用於沿道路移動人員和/或貨物的設備。 車輛可以由動力(機械車輛)或其他方式(肌肉力量,動物)驅動。 除了汽車本身(拖拉機、其他機動車輛)外,交通規則還包括自行車、輕便摩托車、摩托車和拖車(交通規則第 1.2 條)。 帶有特殊牽引設備的手扶式拖拉機不是車輛,因為根據最初的設計理念,它不適合道路交通,儘管它在技術上能夠運送人員和貨物。 馬、大象、驢等動物在交通規則的理解中不是交通工具,因為它們不能被視為技術設備,但有時在道路上發現的手推車、馬車和其他類似物體完全對應到車輛的特性。 涉及此類奇特車輛的事故將被視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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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toblock事故不是意外
  5. 事件必須始終以人員傷亡、車輛、結構、貨物損壞或任何其他物質損壞的形式產生物質和/或身體後果。 例如,即使汽車上沒有留下划痕,裝飾性圍欄的損壞也屬於事故。 如果一輛汽車撞倒了一個行人,但他沒有受傷,那麼該事件不能歸因於事故,這不排除司機違反交通規則。 同時,如果行人在碰撞中摔壞了手機或褲子,那麼該事件對應於事故的跡象,因為會產生重大後果。 要將事件歸類為事故,僅對身體造成任何傷害是不夠的。 事故記錄規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 29.06.1995 年 647 月 218.6.015 日第 2015 號法令批准,並根據 ODM 12.05.2015-853 採用,由聯邦道路交通局 XNUMX 號令批准。 XNUMX N XNUMX-r,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被認為:
    • 受傷 - 身體受傷的人,因此他被安置在醫院至少 1 天或需要門診治療(規則第 2 條,ODM 第 3.1.10 條);
    • 死亡 - 在事故現場直接死亡或在受傷後 30 天內死亡的人(規則第 2 條,ODM 第 3.1.9 條)。

將事件定性為事故的意義

將事故正確定性為交通事故對於解決駕駛員責任和傷害賠償問題很重要。 在實踐中,將事件正確歸因於事故對於解決爭議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情況並不多,但它們是真實存在的。 如果不了解交通事故的本質,就不可能解決這些問題。 為了清楚起見,讓我們看幾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涉及司機離開事故現場。 當以最低速度倒車時,司機撞到了行人,結果那個人摔倒了。 在初步檢查中,沒有發現受傷,健康狀況良好。 衣服和其他財產沒有損壞。 行人沒有向司機提出任何索賠,事件以道歉和解告終。 參加者散去,雙方協商沒有向交警求助。 一段時間後,行人開始向司機提出與疼痛或發現物質損壞有關的物質要求,威脅要根據藝術第 2 部分將他繩之以法。 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第 12.27 條(離開事故現場)。 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嚴厲的——剝奪權利長達 1,5 年或逮捕長達 15 天。 只有對事件進行正確的限定,才有可能公正地解決案件。 如果事件在後果上不符合事故徵兆,則不承擔責任。 困難在於身體後果可能會稍後出現。

這種情況可以以進一步敲詐勒索為目的。 詐騙犯會出示事件的證人,甚至提供該事件的視頻。 面對違法行為,不能只靠自己的力量。 沒有合格的幫助,很難擺脫這種情況。

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件的定性為事故具有根本重要性時,就是損害賠償。 被保險人在特殊項目下簽訂了卡斯柯協議,根據該協議,所承保的風險僅為意外事故,與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過錯無關。 在進入有個別住宅建築(郊區住宅、避暑別墅等)的圍欄地塊時,司機錯誤地選擇橫向間隔並與門翼發生橫向碰撞,汽車被損壞。 如果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條件,則可以由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進入現場通常是從道路或鄰近地區進行的,與此相關的是,在我看來,在這種進入期間發生的事件顯然是一次事故,保險公司有義務進行賠償。

當車輛事件發生在當地範圍內時,情況更加複雜。 這樣的事件,似乎不應被視為意外。 毗鄰地區不僅旨在通過,而且還包括一般交通,因此不能被視為道路或毗鄰道路的地區。

視頻:什麼是事故

交通事故參與者類別

事故參與者的概念並未在立法中披露,但顯然是從該表達的語文意義得出的。 只有個人才能成為會員。 道路規則強調以下類別(SDA 的第 1.2 條):

關於事故並與之相關,使用了其他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絕大多數事故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主觀原因。 無論如何,事件參與者的過錯幾乎總是存在的。 例外情況可能是由於某些客觀且完全獨立於人的意志的事件而發生事故:過往汽車下的瀝青下沉,閃電擊中汽車等。動物跑到路上,坑坑洼窪,和一個人本可以預期和避免的其他外部因素不被視為事故的唯一原因。 在最好的情況下,除了司機犯下的交通違法行為外,例如,道路服務違反道路維護規則和規定的行為也成立。 汽車故障也不是事故的獨立原因,因為司機有義務在離開前檢查並確保車輛狀況良好(SDA 條款 2.3.1)。

交通規則中有幾條通用規則,可讓您在幾乎所有事故中確定駕駛員的過錯。 例如,SDA 的第 10.1 條 - 駕駛員必須在此類限制內選擇速度以確保對運動的持續控制,SDA 的第 9.10 條 - 駕駛員必須遵守與前方車輛的間隔和側面間隔等。僅因行人過失而導致的事故在極少數情況下發生,並且可能只有在錯誤的地方或在禁止的交通信號燈處意外退出車道時才有可能發生。

在一個案例中,法院裁定司機違反了交通規則第 10.1 條,當時他以 5-10 公里/小時的速度在結冰的道路上行駛,失去控制並讓汽車打滑,隨後碰撞。 道路服務在道路維護不當方面的罪名不成立。 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機選擇了錯誤的速度。 關於汽車(GAZ 53)由於設計特點不能以較低速度行駛的論點,法院認為不值得關注——在發生危險情況時,駕駛員必須採取一切措施將速度降低到車輛完全停止。

因此,事故的根本和主要原因是駕駛員違反道路規則。 可以根據特定的交通規則進行更詳細的分類。 主要原因包括:

  1. 違反限速(SDA 條款 10.1)。 通常,司機會將錯誤的速度選擇與超過給定區域的最大允許值(SDA 第 10.2 至 10.4 段)或相關道路標誌確定的速度相混淆。 事實上,正確選擇速度模式並不取決於極限指標,而是根據當前情況來確定的。 就其本身而言,超過最大允許速度不會導致事故,事故是由於無法在所選駕駛模式下停車而發生的。 在城市中以 100 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的汽車駕駛員可以有足夠的能見度和自由道路進行製動或機動,而在 30 公里/小時的速度下在結冰的柏油路上,制動時,汽車將失去控制並與另一輛車相撞。 與乾瀝青相比,濕瀝青上的製動距離最多增加一倍半,而在結冰的路面上則增加 4-5 倍。
  2. 駛向禁止交通信號燈或交通管制員。 這種違規行為的情況和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3. 前車或側車距選擇不當。 前方車輛的突然制動通常不是事故的原因。 後方駕駛員必須選擇一個安全距離,以便他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停車。 通常,駕駛員試圖通過操縱和與在另一條車道上以相同方向行駛的車輛相撞或駛入迎面而來的車道來避免與前車發生碰撞。 交通規則沒有規定在危險情況下機動的可能性。 駕駛員的行為應僅旨在降低速度直至停止。
  4. 駛向迎面而來的車道(SDA 的第 9.1 條)。 離開的原因可能是違反規則超車,試圖避免與前方出現的障礙物發生碰撞,在沒有標記的道路上錯誤選擇汽車位置,故意行為等。
  5. 違反轉彎規則(SDA 條款 8.6)。 相當多的司機違反了在十字路口轉彎的規定。 機動結束時,車輛本應在本車道,但實際上在對向車道上進行了部分通行,導致與對向車輛發生碰撞。
  6. 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經常被引用為交通事故原因的其他情況實際上是增加事件或其他原因的可能性的因素。 這些包括:

  1. 司機的身體狀況。 疲勞、健康狀況不佳會降低注意力並減慢反應速度。 對於公共汽車司機,包括城市司機、卡車司機和其他一些類別,提供了一種特殊的工作模式,這意味著在航班之間和旅途中必須休息。 違反規定的規範是影響事故率的因素之一。 SDA 的第 2.7 條直接禁止在生病或疲勞的情況下以及酒後駕駛。
  2. 分散注意力的因素。 嘈雜的音樂,尤其是聽耳機,機艙內的外來噪音和談話,注意乘客(例如小孩)或車內的動物會分散駕駛員對交通管制的注意力。 這不允許及時響應不斷變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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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車時參與無關的事情是發生事故的可靠方法
  3. 天氣。 它們對交通有多種多樣的影響。 雨雪會降低瀝青的能見度和牽引力,與晴天時的幾公里相比,霧氣會將道路的能見度限制在幾十米以內,明亮的陽光會使駕駛員眼花繚亂,等等。不利的天氣條件會給駕駛員帶來額外的壓力,這會導致快速疲勞。
  4. 路面狀況是駕駛員最喜歡的話題。 平心而論,近些年來,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修繕修復了相當長的一段路,但問題嚴重到還談不上質量普遍令人滿意。 駕駛員記住一些最大允許的道路缺陷指標 (GOST R 50597–93) 是很有用的,如果偏離這些指標可能會使道路和其他相關服務對道路事故負責:
    • 一個單獨的坑洞的寬度 - 60 厘米;
    • 單個坑洞長度為15厘米;
    • 單個坑洞深度為5厘米;
    • 雨水入口的格柵與托盤水平面的偏差 - 3 cm;
    • 井蓋偏離覆蓋水平 - 2 cm;
    • 軌道頭與塗層的偏差 - 2 厘米。
  5. 酒精、藥物或中毒。 違反交通規則第 2.7 條本身不會導致事故,但醉酒狀態會對人的反應和協調造成災難性影響,並妨礙對交通狀況進行充分評估。 憑藉一般的法律和社會態度,酒後駕車者很可能被“追究”對事故和造成的損害的責任,即使他實際上沒有犯下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並且事故是由於這些行為而發生的另一個參與者。
    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參與者、類型
    醉酒狀態會災難性地影響駕駛員的反應和適當性

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因素包括對家養動物的監管不當、野生動物的行為、自然現象、道路附近物體維護不當(例如,當樹木、電線桿、構築物等倒在道路上時)和其他情況,這會顯著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 促成因素還包括駕駛學校對駕駛員的合格培訓不足,以及汽車設計方面的缺陷。 密教的支持者可能會在事故的原因中看到因果關係,但這已經是外行了。

交通事故的種類

在理論和實踐中,有多種選擇來確定事故的資格。 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事件分為:

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事故被區分為:

身體傷害的嚴重程度由體檢確定。

根據事件的性質,他們區分(ODM 218.6.015-2015 的附錄 G):

按照慣例,事故可以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條件性在於,根據事故核算規則第 3 條,所有事故都必須進行登記,而且該義務不僅分配給內務部,而且直接分配給車主 -法律實體、道路當局和道路所有者。 但國家統計報告僅包括有關導致人員死亡和/或受傷的事故的信息(規則第 5 條),但有一些例外情況(如果事故是由於自殺未遂、侵犯生命和健康而造成的) ,在汽車比賽和其他一些比賽中)。

目前尚不清楚此要求如何與 Art 相結合。 11.1 年 25.04.2002 月 40 日第 XNUMX-FZ 號聯邦法律“On OSAGO”第 XNUMX 條規定,有權在沒有交警參與的情況下登記事故。 保險公司的義務不包括將他們已知的根據所謂的歐洲協議制定的事件信息轉交給警方。 顯然,內政機構仍然不知道大量事故,並且在強制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條件以及製定預防措施時沒有考慮在內。 這種情況是歐洲協議的另一個重大缺點,此外,參與者對交通事故的獨立登記允許肇事者逃避違反交通規則的責任。

文獻中有“非接觸式事故”的概念,指的是符合事故所有徵兆的事件,但在參與者汽車之間沒有互動的情況下,結果發生碰撞的結果與物體或與另一輛車相撞。 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 - 司機“急切”或急剎車,從而造成緊急情況。 如果因此發生事故,就會出現這樣的駕駛員是否參與事故的問題。 對此類行為引發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追究責任並承擔賠償義務的情況很少見。

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導致 2016 年 2.7 月在 SDA 的第 XNUMX 條中引入了危險駕駛的概念,並禁止司機進行一些行為(重複重建、違反距離和間隔等)。 ). 隨著這項創新,出現了對“瀟灑”司機提出財產索賠的法律理由,但困難在於這樣的道路使用者更願意不注意已經發生的事故並冷靜地繼續行駛。 即使可以確定車號和事件的具體情況,也不總是能夠證明特定的人參與造成傷害。

另一種特定類型的事故是隱蔽事故。 一名違反交通規則並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正在躲避現場。 如果知道車號,可以通過跟踪檢查來證明他的參與。 如果允許多人駕駛一輛汽車,這也引發了特定駕駛員參與的問題。 從理論上講,當受害者躲避現場時,情況是可能的。

事故後的行動

事故發生後事故參與者的程序由 SDA 的條款 2.6 - 2.6.1 確定。 一般來說,涉及的司機需要:

如有遇難者,需提供急救,撥打103、102手機或單一號碼112叫救護車和報警,必要時用過往交通工具送往最近的醫療機構,如有不可用,自行帶回原處。

司機有義務在確定汽車的初始位置後清理道路(包括通過照片和視頻拍攝):

在事故中沒有受害人的情況下,參與者之間就事故情況和受到的損害發生爭議,司機有權不通知警察。 他們可以選擇:

在沒有受害人的情況下,但如果對事件的情況和所受的傷害有分歧,參與者有義務通知交警並等待裝備的到來。 在收到交警的指示後,可以在最近的交警哨所或警察單位登記事件,並初步確定車輛的位置。

損害賠償和非金錢損害賠償

事故與損害賠償問題密不可分。 損害賠償責任和非金錢損害賠償由事故責任人承擔。 根據具體情況,如果發生群體性事故,可以認定是事件參與者的共同過錯或幾個司機的過錯。 在根據 OSAGO 進行損害賠償時,多個參與者的過錯被認為是平等的,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按比例支付。

應當理解,交警對造成事故造成損害甚至有罪不成立。 警察會揭露並確定參與者行為中違反道路規則的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的人造成損害是有罪的,但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有罪或有罪程度的成立只有在法庭上才有可能。

交通事故的罰款和其他處罰

違反交通規則並不一定構成行政違法。 如果《行政違法法典》中沒有對所實施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規定,則不能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事故的一個常見原因——速度選擇錯誤。 對於此類行為,如果同時未超過特定區域規定的或道路標誌規定的最大允許速度,則不承擔責任。

在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領域,適用下列行政處罰:

對於因類似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拒絕接受體檢的人酒後駕車,最高可判處 24 個月監禁的刑事責任。

嚴格遵守道路規則可將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並可能消除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高素質的專業司機相信,由於自己的過錯很容易避免事故,但真正的司機應該能夠避免因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過錯而發生事故。 方向盤後的注意力和準確性不僅消除了駕駛員本人的問題,也消除了他周圍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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