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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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

11.1

非鐵路車輛行駛車道上的車道數量由道路標記或路標 5.16、5.17.1、5.17.2 確定,如果沒有,則由駕駛員自己確定,並考慮到車道的寬度。相應行駛方向的車道、車輛的尺寸以及車輛之間的安全間隔。

11.2

在有兩條或多條同向車道的道路上,非軌道車輛應盡可能靠近車道右邊緣行駛,但在左轉或掉頭前超車、繞行或變道時除外。

11.3

在雙向一車道的道路上,在沒有實線道路標記或適當的道路標誌的情況下,只有超車、繞過障礙物或在左側停車或停車時才可以進入迎面行駛車道在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建築區的車道邊緣行駛,而相反方向的駕駛員則具有優勢。

11.4

在單向至少有兩條車道的雙向道路上,禁止在迎面駛來的道路一側行駛。

11.5

在有兩條或多條單向交通車道的道路上,如果右側車道已佔用,則允許駛入最左邊的同向交通車道,以及左轉、掉頭或在左側停車或停車定居點單行道一側,如果這不違反停車(停車)規則。

11.6

在單向行駛三車道及三車道以上的道路上,最大允許重量超過3,5噸的卡車、拖拉機、自行式機械及機械設備只允許進入最左側車道左轉和調頭,以及在單向交通道路上的建築區,此外 - 在允許的情況下,為了裝卸貨物而在左側停車。

11.7

速度不得超過 40 公里/小時或因技術原因無法達到此速度的車輛必須盡可能靠近車道的右邊緣行駛,除非在左轉或 U 型轉彎之前超車、超車或變道-轉。

11.8

在以下方向的有軌電車軌道上,與非軌道車輛車道位於同一平面上,只要沒有道路標誌或道路標線禁止通行,以及在前進、繞行期間,當寬度車道的長度不足以繞行,而不去電車線路。

到了路口,同樣情況可以走通行方向的有軌電車軌道,但條件是路口前面沒有路標5.16、5.17.1、5.17.2、5.18、5.19。

左轉或掉頭必須從電車軌道沿同一方向進行,且與非鐵路車輛車道位於同一水平面上,除非道路標誌規定了不同的交通順序 5.16、5.18或標記 1.18。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為有軌電車的運行設置任何障礙。

11.9

禁止在相反方向的有軌電車軌道、與行車道和分隔帶分開的有軌電車軌道上行駛。

11.10

車行道被道路標線劃分為車道的道路上,禁止同時佔用兩條車道行駛。 只有在重建過程中才允許碰到破損的標線。

11.11

在交通擁堵時,只有在避開障礙物、轉彎、轉彎或停車時才允許變換車道。

11.12

轉彎進入有倒車車道的道路時,只有在通過有允許通行信號的倒車交通燈後,並且如果這與第 11.2 條不矛盾,才可以變道。, 本規則第 11.5 條和第 11.6 條。

11.13

禁止車輛在人行道和人行道上行駛,除非車輛用於工作或服務貿易以及直接位於這些人行道或人行道旁邊的其他企業,並且沒有其他入口,並且符合第 26.1、26.2 段的要求以及本規則第 26.3 條。

11.14

自行車、輕便摩托車、馬車(雪橇)和騎手在車道上行駛時,只允許在最右側車道上盡可能靠右的一排行駛,繞行的情況除外。 在每個方向只有一條車道且中間沒有電車軌道的道路上允許左轉和掉頭。 在不給行人造成障礙的情況下,允許在路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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