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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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一般規定

1.1.

這些規則根據烏克蘭《道路交通法》,為烏克蘭境內的道路交通制定了單一程序。

涉及道路交通特殊性的其他監管行為(特殊貨物運輸、某些類型車輛的運營、封閉區域內的通行等)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執行。

1.2

烏克蘭規定車輛靠右行駛。

1.3

道路使用者必須了解並嚴格遵守本規則的要求,並相互禮貌。

1.4

每個道路使用者都有權期望其他參與者也遵守這些規則。

1.5

道路使用者和其他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得對交通造成危險或障礙,威脅公民的生命或健康,或造成物質損失。

創造這種條件的人有義務立即採取措施確保該路段的交通安全,並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清除障礙物,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則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通知國家警察局的授權部門、道路所有者或授權機構。

1.6

根據烏克蘭《公路法》第 36-38 條的要求,允許將道路用於其他目的。

1.7

駕駛員必須特別注意騎自行車的人、坐輪椅的人和行人等道路使用者。 所有道路使用者應特別小心兒童、老人和有明顯殘疾跡象的人(版本日期為 11.07.2018/XNUMX/XNUMX)。

1.8

除本規則規定的交通限制外,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行交通限制。

1.9

違反本規則的,依法追究責任。

1.10

本規則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巴士 - 包括駕駛員座椅在內的九個以上座位的汽車,其設計和設備旨在為乘客及其行李提供必要的舒適性和安全性;

高速公路 - 一條道路:

    • 專為車輛移動而建造,而非用於進出鄰近領土;

    • 每個運動方向都有單獨的車道,並通過分隔帶將彼此分開;

    • 不與同一層的其他道路、鐵路和電車軌道、人行道和自行車道、動物道交叉,兩側和分隔帶上有柵欄,並用網圍起來;

    • 標有路標5.1;高速公路、街道(道路)——領土的一部分,包括定居點內的一部分,用於車輛和行人的移動,其上設有所有建築物(橋樑、立交橋、立交橋、高架和地下人行橫道)和組織交通的手段,其寬度受到人行道外邊緣或路權邊緣的限制。 該術語還包括專門修建的臨時道路,但隨機鋪設的道路(車轍)除外;

國家重要高速公路  - 公共道路,包括國際、國家和地區道路,標有適當的路標;

公路列車(運輸列車) - 通過耦合裝置連接到一輛或多輛拖車的動力驅動車輛;

安全距離 - 與同一車道中前方行駛車輛的距離,在突然制動或停止的情況下,後方行駛車輛的駕駛員無需進行任何操作即可避免碰撞;

安全間隔 ——保證道路安全的行駛車輛側面之間或車輛與其他物體之間的距離;

安全速度 - 駕駛員在特定道路條件下能夠安全駕駛車輛並控制其運動的速度;

拖曳(拖曳) - 一輛車移動另一輛車,這不適用於在剛性或柔性掛鉤上或在平台或特殊支撐裝置上部分裝載的公路列車(運輸列車)的運行;

自行車  由車上人的肌肉力量驅動的車輛(輪椅除外);

騎單車的人 - 駕駛自行車的人;

自行車車道 - 道路內或道路外鋪設的、供自行車使用並標有路標 4.12 的車道;

行進方向的能見度 - 從駕駛員座椅上可以清楚地識別道路要素邊界和交通參與者位置的最大距離,該距離允許駕駛員在駕駛時進行導航,特別是選擇安全速度並進行安全操縱;

車主 - 擁有車輛產權並有相關文件確認的個人或法人;

司機 - 駕駛車輛並持有相應類別的駕駛執照(拖拉機駕駛員執照、車輛駕駛權臨時許可證、車輛駕駛權臨時票)的人。 駕駛員也是直接在車內教授如何駕駛車輛的人;

強制停止 - 由於技術故障或運輸貨物、道路使用者的狀況、交通障礙的出現造成的危險而終止車輛的行駛;

控制體重 - 檢查車輛(包括機動車輛)、拖車和貨物的整體和重量參數是否符合有關尺寸(寬度、距路面的高度、車輛長度)和負載(實際重量、軸荷)的既定標準,這是按照規定的程序在尺寸和重量控制的固定或移動點進行的;

草坪 - 一塊具有草皮覆蓋的均質土地,通過播種和種植草皮形成草(主要是多年生草)或草皮而人工形成;

主要道路 - 相對未鋪砌的道路或標有標誌 1.22、1.23.1、1.23.2、1.23.3、1.23.4、2.3 的道路。 緊鄰交叉路口之前的二級道路上存在的路面並不等同於交叉路口的價值;

卡車 - 就其設計和設備而言,用於貨物運輸的車輛;

日間行車燈 - 根據車輛設計提供的外部白色照明裝置,安裝在車輛前面,旨在提高車輛在白天行駛時的能見度;

交通狀況 - 駕駛員在選擇速度、車道和駕駛技術時必須考慮的一系列因素,包括道路狀況、道路某一路段是否存在障礙物、交通組織的強度和水平(道路標記、路標、道路設備、交通信號燈及其狀況);

施工標誌 ——公路(街道)、人工構築物、道路排水構築物、工程設施、交通管理技術設施安裝(修理、更換)等工程;

路況 - 一系列因素(考慮到一年中的時間、一天中的時段、大氣現象、道路照明)運動方向的能見度、車道表面的狀況(清潔度、平整度、粗糙度、附著力)及其寬度、下坡和上坡、轉彎和彎道的坡度大小、人行道或路邊的存在、交通組織方式及其狀況;

交通意外 - 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的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鐵路公路交叉道口 - 穿越與鐵軌處於同一水平面的道路;

生活部門 - 庭院區域以及部分定居點,標有路標 5.31;

行人列 - 一群有組織的人沿著道路朝一個方向移動;

車隊 - 由三輛或更多車輛組成的有組織的團體,一前一後地朝同一方向一起行駛,並且近光燈始終亮著;

車道邊緣(對於非鐵路車輛) - 車道上與路邊、人行道、草坪、中央隔離帶、電車車道、自行車道或人行道交界處的可見條件線或道路標記線;

車道上的極端位置 - 車輛位置距車道邊緣(車道或分車道中間)一定距離,不允許過往車輛(包括兩輪車輛)進一步靠近車道邊緣(車道或分車道中間);

輪椅 - 專為殘疾人或屬於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口群體的人在道路上移動而設計的輪式車輛。 輪椅至少有兩個輪子,由電機提供動力或由人力驅動(該條款於11.07.2018年XNUMX月XNUMX日添加);

一輛車 - 包括駕駛員座椅在內的座位數不超過九個的汽車,其設計和設備旨在為乘客及其行李提供必要的舒適性和安全性;

坐輪椅移動的人 - 殘疾人或屬於其他行動不便且乘坐輪椅沿道路獨立移動的人口群體的人(11.07.2018年XNUMX月XNUMX日添加的段落);

機動(機動) - 運動的開始,重建車輛從一個車道行駛到另一個車道、右轉或左轉、掉頭、離開車道、倒車;

班車(公共車輛) - 沿既定路線行駛並在道路上設有一定位置供乘客上下車的公共汽車、小巴、無軌電車、電車和出租車;

摩托車 - 由發動機驅動的車輛。 本術語適用於拖拉機、自行式機械和機械,以及無軌電車和電動機功率超過3千瓦的車輛;

小巴 -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不超過十七個座位的單層巴士;

輕騎 - 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 50 立方米的兩輪車輛。 cm 或高達 4 kW 的電動機;

這座橋 - 用於跨越河流、峽谷和其他障礙物的結構,其邊界是跨度結構的起點和終點;

摩托車 - 帶或不帶側拖車的兩輪機動車輛,發動機排量為 50 cc。 看看還有更多。 摩托車、機動馬車、三輪車等機械車輛,其最大允許重量不超過400公斤的,等同於摩托車;

地點 - 建築區,入口和出口標有路標 5.45 、 5.46 、 5.47 、 5.48 ;

能見度不足 ——黃昏、霧、雨、雪等情況下行駛方向道路能見度小於300m;

超車 - 與出口相關的一輛或多輛車輛提前進入迎面行駛的車道;

能見度 - 從駕駛員座位上客觀地了解交通狀況的機會;

路邊 - 在結構上或用道路標記實線標出的汽車道路的一個要素,直接鄰近車道的外邊緣,與其處於同一水平面上,並且不用於車輛的移動,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路邊可用於停車和停放車輛、行人、輕便摩托車、自行車(在沒有人行道、人行道、自行車道或無法沿其行駛的情況下)、馬車(雪橇)的移動;

能見度有限 ——行駛方向上道路的能見度,受道路幾何參數、路邊工程結構、植物和其他物體以及車輛的限制;

交通危險 - 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包括出現移動物體接近或穿越車道)或車輛技術狀況發生威脅交通安全並迫使駕駛員立即減速或停車的情況。 交通危險的另一種情況是在車道內另一輛車向一般交通流行駛;

進步 - 車輛的移動速度超過鄰近車道上行駛的過往車輛的速度;

失明 - 當駕駛員客觀上無法在最小距離處檢測到障礙物或識別道路元素邊界時,由於光對其視力的影響而導致駕駛員的生理狀態;

停止 - 如果乘客上(下)車或裝(卸)貨有必要,則停止車輛行駛長達5分鐘或更長時間,並滿足本規則的要求(提供交通優勢,滿足交通管制員、交通信號等的要求);

安全島 - 地面行人過路處交通控制的技術手段,在結構上隔離在車道上方,旨在作為在穿越車道時阻止行人的保護元件。 安全島包括人行橫道穿過的分隔帶的一部分;

乘客 - 使用車輛並在車內但不參與駕駛的人;

有組織的兒童團體的交通 - 同時運送 XNUMX 名或更多兒童,並有一名領導者負責在旅途中陪伴他們(為 XNUMX 名或更多兒童的團體分配一名額外醫務人員);

十字路口 - 同一水平面上道路的交叉點、交叉點或分支處,其邊界是每條道路的車道邊緣的倒圓起點之間的假想線。 與鄰近地區出口道路的交匯處不被視為十字路口;

一個行人 - 在車輛之外參與道路交通且不在道路上進行任何工作的人員。 乘坐無動力輪椅、駕駛自行車、輕便摩托車、摩托車、攜帶雪橇、手推車、兒童或輪椅的人也等同於行人;

人行道 - 供行人通行的鋪砌道路,在道路邊界之內或之外鋪設,並標有標誌 4.13;

人行橫道 - 用於行人過馬路的一段車道或工程結構。 人行橫道設有路標 5.35.1、5.35.2、5.36.1、5.36.2、5.37.1、5.37.2,道路標線 1.14.1、1.14.2、1.14.3、行人交通燈。 在沒有道路標記的情況下,人行橫道的邊界由道路標誌或行人交通燈之間的距離確定;在交叉路口,在沒有人行交通燈、道路標誌和標記的情況下,由人行道或路邊的寬度確定;

如果交通由交通燈或交通管制員管制,則認為人行橫道是受管制的;不受管制的是沒有交通管制員、沒有交通燈、燈關閉或以黃色信號閃爍模式工作的人行橫道;

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 道路交通事故參與者的行為旨在隱瞞事故事實或發生事故的情況,從而需要警方採取措施查明(搜查)該參與者和(或)搜查車輛;

車道 - 車行道上的縱向車道,寬度至少為 2,75 m,標有或未標有道路標記,供非鐵路車輛行駛;

優點 - 相對於其他道路使用者優先通行的權利;

阻礙交通 - 車輛車道內的靜止物體或在該車道內沿相同方向移動的物體(朝車流方向行駛的車輛除外)並迫使駕駛員操縱或減速直至車輛停止;

鄰近領土 - 毗鄰車道邊緣且不用於直通的區域,僅用於進入或離開庭院、停車場、加油站、建築工地等;

拖車 - 設計為只能與另一輛車一起移動的車輛。 此類車輛還包括半掛車和溶解掛車;

巷道 - 用於非鐵路車輛行駛的道路要素。 道路可能有幾條車道,其邊界是分車道;

高架橋 - 位於另一條道路(鐵路)交叉點的橋式工程結構,提供不同層次的交通,並可以出口至另一條道路;

分向線 - 在結構上或借助道路標記 1.1、1.2 的實線標出的汽車道路的一個要素,它分隔相鄰的車道。 分隔帶不適用於車輛通行或停放。 隔離帶上有人行道的,允許行人通行;

允許最大重量 - 配備車輛的貨物、駕駛員和乘客的質量,根據車輛的技術特性設定為最大允許值。 公路列車的最大允許質量是公路列車中每輛車的最大允許質量之和;

調節器 - 一名警察穿著帶有反光材料的高能見度製服,使用警棍和哨子執行交通管制。 軍隊交通安全監察部門、公路養護部門、鐵路道口、渡口值班人員,持有相應證件,佩戴臂章、警棍、紅色信號盤或者反光板、紅燈籠或者旗幟,並著制服進行調整;

軌道車輛 - 電車和帶有特殊設備的平台沿著電車軌道移動。 所有其他參與道路交通的車輛均被視為非鐵路車輛;

農業機械 ——拖拉機、自走式底盤、自走式農用、築路、開荒機械等機械;

停車場 - 車輛停止行駛超過一段時間 5 與需要遵守本規則要求、旅客上下機、貨物裝(卸)貨無關的會議記錄;

夜間 - 一天中從日落到日出的部分時間;

剎車距離 - 車輛在緊急制動時從開始影響制動系統(踏板、手柄)控製到停止時行駛的距離;

電車軌道 - 用於軌道車輛移動的道路元素,其寬度受到專門分配的有軌電車線路路面或道路標記的限制。 有軌電車軌道上,允許非軌道車輛按照本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行駛;

車輛 ——設計用於運輸人員和(或)貨物的裝置,以及安裝在其上的專用設備或機構;

人行道 - 供行人通行的道路部分,與車道相鄰或由草坪隔開;

先進塗層 - 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預製路面、鋪路板和馬賽克的路面、小尺寸混凝土板、碎石和礫石的預製路面,經有機材料和粘結劑材料處理;

洩露 - 要求道路使用者不要繼續或恢復行駛,不要進行任何機動(離開佔用車道的要求除外),如果這可能迫使其他有優勢的道路使用者改變方向或速度;

道路使用者 - 作為行人、駕駛員、乘客、動物駕駛員、騎自行車者以及乘坐輪椅移動的人,直接參與道路移動過程的人(段落於 11.07.2018/XNUMX/XNUMX 更改);

車輛的操作 – 拖拉機按照使用說明運輸拖車(拖車與拖拉機的一致性、安全連接、統一報警系統、照明等);

立交橋 - 用於車輛和(或)行人移動的工程結構,將一條道路在交叉點處抬高到另一條道路之上,以及用於在一定高度創建一條沒有通向另一條道路的出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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