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義務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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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義務和權利

4.1

行人必須在人行道和人行道上向右行駛。

如果沒有人行道,人行道或無法沿人行道行駛,則行人可以沿著自行車道行進,保持在右側且不致於難以騎行,也可以沿著道路的一側成行,盡可能多地保持在右側,並且沒有這樣的路徑或無法沿行進它-沿著行車道的邊緣向車輛行駛。 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注意不要干擾其他道路使用者。

4.2

如果行人在人行道,行人或自行車道或路邊的移動給其他參與者造成障礙,則他們攜帶的笨重物品或沒有引擎就坐在輪椅上的人,沒有駕駛引擎,駕駛摩托車,自行車或輕便摩托車,駕駛雪橇,手推車等的人移動可以沿行車道的邊緣連續移動一排。

4.3

在居民點以外,沿行車道的側面或邊緣行駛的行人必須朝車輛的方向行駛。

騎著輪椅在沒有發動機的情況下,沿著肩膀或行車道邊緣移動的人,駕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或自行車,必須沿車輛運動的方向移動。

4.4

在黑暗中以及在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沿行人專用道或路邊行駛的行人應與眾不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其外衣上裝有回射元件,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及時發現。

4.5

有組織的人群只能在車輛連續行進的方向上行駛,行進方向不得超過四人,但前提是該行進方向的寬度不得超過一個行進方向的行車寬度的一半。 在左側和左側列之間的距離為10-15 m,在護欄的前面和後面應有紅色標誌,在黑暗中以及在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帶有點亮的燈籠:在前面-白色,後面-紅色。

4.6

允許有組織的兒童僅在人行道和人行道上行駛,如果不在,則只能沿道路一側以列狀車輛的行駛方向行駛,但只能在白天,並且只能由成人陪同。

4.7

行人必須沿著人行橫道(包括地下和高架橫道)橫穿行車道,如果沒有人行橫道,則必須沿著人行道或路肩的交叉點。

4.8

如果可見性區域中沒有交叉路口或交叉路口,並且該道路的雙向車道均不超過三個,則在兩個方向均清晰可見的地方,並且僅在行人之後,才可以與行車道邊緣成直角相交。確保沒有危險。

4.9

在交通管制的地方,行人應受到交通管制員或交通信號燈的引導,在這些地方,沒有時間完成同一方向的行人過路的行人應在安全島上或將交通流向相反方向分開的線路上,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缺席-位於行車道的中間,只有在適當的交通信號燈或交通管制員允許的情況下,並且確信進一步交通的安全性,才能繼續過渡。

4.10

行人應確保站立的車輛和任何限制視線的物體進入行車道之前,沒有接近的車輛。

4.11

行人應在人行道,著陸區等車輛上等待,如果沒有車輛,則應在路邊等待,不得對交通造成障礙。

4.12

在未設置著陸區的電車站,行人只能從門的側面進入,只有在電車站停下來之後才能進入行車道。

從電車上車後,您必須迅速離開行車道而不能停止。

4.13

如果車輛以紅色和(或)藍色閃爍的光和(或)特殊的聲音信號接近,則行人必須避免越過車道或立即離開車道。

4.14

禁止行人:

a)在不確保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沒有危險的情況下走上車道;
B)突然離開,跑到包括人行橫道的車道上;
C)在沒有成年人監督的情況下,允許獨立的學齡前兒童離開車道;
D)如果有分隔車道或道路有四個或更多車道雙向通行,以及在裝有柵欄的地方,則在人行橫道外穿越行車道;
e)如果與確保道路安全無關,則在車道上徘徊並停下來;
D)除人行道,停車場和休息區外,在機動車的高速公路或道路上行駛。

4.15

如果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他有義務向受害人提供可能的幫助,寫下事件的目擊者的姓名和地址,將此事件告知國家機構或國家警察的授權單位,有關他本人的必要信息,並應在現場直到警察到達。

4.16

行人有權:

a)沿指定的未管制行人過路處和受控過路處過車道時,如果有來自調節器或交通信號燈的相應信號,則具有優勢;
B)行政機關,高速公路,街道和平交道口的所有者的要求,為確保道路安全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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