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前進,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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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前進,即將來臨

自8年2020月XNUMX日起更改

11.1.
開始超車前,駕駛員必須確保將要進入的車道有足夠的空閒距離,可以超車,並且在超車過程中不會危害交通和乾擾其他道路使用者。

11.2.
駕駛員在下列情況下禁止超車:

  • 前方行駛的車輛超越或避開障礙物;

  • 同車道前方車輛發出左轉信號;

  • 後面的車輛已開始超車;

  • 超車完成後,他將無法返回先前佔用的車道而不危害交通並干擾被超車車輛。

11.3.
禁止被超車駕駛員採取加快行駛速度或者其他行為阻止超車。

11.4.
禁止超車:

  • 在管制交叉路口,以及在非主要道路上行駛時在非管制交叉路口;

  • 在人行橫道處;

  • 鐵路道口及其前方 100 米以內;

  • 橋樑、立交橋、立交橋及其下方以及隧道內;

  • 在攀爬結束時、在危險的彎道上以及在能見度有限的其他區域。

11.5.
車輛通過人行橫道時的前進應考慮規則第 14.2 條的要求。

11.6.
難以超車或者超車緩慢行駛的車輛、大型車輛或者在建成區外行駛速度不超過30公里/小時的車輛時,該類車輛的駕駛人必須盡量靠右行駛如有必要,停車讓後面的車輛通過。

11.7.
如果迎面交通困難,一側有障礙物的駕駛員必須讓路。 在標誌 1.13 和 1.14 所示的斜坡上出現障礙物時,下坡車輛的駕駛員必須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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