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和休息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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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和休息的時間限制

26.1.
自駕駛開始或下一個駕駛時段開始後的 4 小時 30 分鐘內,駕駛員有義務停止駕駛至少 45 分鐘,之後該駕駛員可以開始下一個駕駛時段。 規定的休息時間可以分為2個或更多部分,其中第一個部分必須至少15分鐘,最後一個部分至少30分鐘。

26.2.
行車時間不得超過:

  • 在每天或每週休息結束後的9小時內,不得超過24小時。 允許將這個時間最多增加10個小時,但在一個日曆週內不得超過2個小時;

  • 日曆週56個小時;

  • 90個日曆週內2個小時。

26.3.
駕駛員休息時應保持連續,並應達到:

  • 至少11個小時,且不超過24個小時(每天休息)。 在每週休息結束後的不超過六個9小時的時間內,允許將該時間減少到3小時,但不得超過24次;

  • 從每週休息(每週休息)結束起,在不超過六個45小時內的至少24小時內。 可以將此時間減少到24小時,但連續2個日曆週內不得超過一次。 每週休息減少的時間差必須在減少每週休息的日曆週結束後的連續三個日曆週之內,由駕駛員用來使駕駛休息。

26.4.
在達到本規則第26.1條和(或)本規則第26.2條第XNUMX款所規定的駕駛時間限制後,並且在沒有停車位的情況下,駕駛員有權在必要的預防措施下將駕駛車輛的時間延長到最接近的地方休息區,但不超過:

  • 1小時——對於本規則第26.1條規定的情況;

  • 2小時——適用於本規則第26.2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

注意。 本節的規定適用於操作最大允許重量超過3500公斤的卡車和公共汽車的個人。 這些人應有權在道路安全領域進行聯邦政府監管的官員的要求,提供與行車記錄儀配合使用的行車記錄儀和駕駛證,並應這些官員的要求從行車記錄儀打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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